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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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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力優定期壽險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申訴電話:市話免費撥打0800-036-599、付費撥打02-2162-6201;傳真:0800-211-568;電子信箱(E-mail):
service@cathaylife.com.tw)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核 准 文 號
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金管保二字第09702103380號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依99年6月3日金管保品字第0990207740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依100年4月11日金管保品字第1000252304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依104年6月24日金管保壽字第1040204983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7年09月13日依107年06月07日金管保壽字第1070415837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依108年04月09日金管保壽字第10804904941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依108年06月13日金管保壽字第1080493333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依108年12月12日金管保壽字第10801383651號函修正
備 查 文 號
中 華 民 國 97年 9月 16日 國 壽 字 第 97090467號
中華民國98年 7月 7日國壽字第98 070 191號
中 華 民 國 101年 7月 1日 國 壽 字 第 101070009號
中 華 民 國 101年 10月 24日 國 壽 字 第 101102557號
中 華 民 國 109年 7月 1日 國 壽 字 第 109070160號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二條之一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第十條至第十一條之
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三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
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
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
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
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
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
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
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