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所稱「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其金額為「基本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或「基本保險金額之保
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取其較小者。
第廿五條 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之
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無「生存保險金」、「祝壽保險金」
給付項目之「展期定期保險」,其「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第一級殘廢保險金」有關「按日數比例
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之給付約定將不適用,身故或喪葬費用、第一級殘廢之給付金額改
按辦理展期定期保險當時「當年度保險金額」或「保單價值準備金」或「應繳年繳化保費總額的一點
一倍扣除應領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金額」三者之最大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
額為準。要保人不必再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附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被保險人年齡到達九十九歲
的保單週年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被保險人年齡到達
九十九歲的保單週年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本契約之「繳清
生存保險金」,其給付日期與原契約生存保險金相同,給付金額按原生存保險金之比例計算,給付比例
如附表。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被保險人年齡到達
九十九歲的保單週年日及購買於本契約生存期間才可領取的「繳清生存保險金」,其給付日期與原契約
相同,且其給付金額按原生存保險金之比例計算已達百分之一百時所需的躉繳保險費,則於要保人辦
理展期定期保險當時退還其超過之款額。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
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或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所稱「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其金額為「基本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或「基本保險金額之保
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取其較小者。
第廿六條 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
單借款,借款到期時,應將本息償還本公司,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
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第廿七條 不分紅保險單
本契約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與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廿八條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請投保
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
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份的保險費。如在發生保險事故
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計算保險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