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頁,共9頁
國泰人壽鑫樂年年利率變動型終身保險
(給付項目:生存保險金、祝壽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的退還)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部分年齡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扣除已領生存保險金給付後之金額超出身故保險金之情形)
(申訴電話:市話免費撥打0800-036-599、付費撥打02-2162-6201;傳真:0800-211-568;電子信箱(E-mail):
service@cathaylife.com.tw)
備 查 文 號
中 華 民 國 109年 01月 01日 國 壽 字 第 109010143號
中 華 民 國 109年 07月 01日 國 壽 字 第 109070203號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增值回饋分享金」:指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險單週年日,按前一保險單年度宣告
利率平均值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百分之一)之差值,乘以前一保險單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所得
之值。
二、「宣告利率」:指本公司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適用於本契約之當月利率,該利率係參考市場利
率及本公司運用此類商品所累積資產的實際狀況而訂定。如當月未宣告者,以前一月之宣告利率為
當月之宣告利率。本契約宣告利率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www.cathayholdings.com/life)。
三、「前一保險單年度宣告利率平均值」:指本契約保險單週年日當月(不含)起算,往前推算十二個
月之宣告利率平均值或本契約之預定利率(百分之一),兩者較高者為準。
四、「基本保險金額」:指保險單所載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附加條款、批註條款)之保險金額,如
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五、「累計增加保險金額」:指就每一保險單週年日依第十二條約定計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逐次累
計之值。
六、「總保險金額」:指「基本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加總之值。但被保險人為未滿
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第十五條約定辦理。
七、「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指按年繳繳費方式無息計算下列期間所應繳保險費總額:
(一)給付該保險單年度「生存保險金」時: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前一保險單年度屆滿之日。
(二)給付「祝壽保險金」時: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繳費期間屆滿日。
(三)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時:以「總保險金額」為準,
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日、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或「原定繳費期間屆滿日」
二者較早屆至之日。
(四)辦理展期定期保險時:以「總保險金額」為準,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申請展期定期保險之日。
八、「營業費用」:指要保人申請變更本契約為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時,本公司所收取之費用,
以「原基本保險金額百分之一」與「原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二
者較小者為準。
九、「保單價值準備金」: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
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十、「解約金」: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解約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
總之值。
十一、「保險年齡」:按被保險人投保本契約時之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
歲,之後須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始加計一歲。
十二、「保險單週年日」: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算屆滿一年之翌日為第一保險單週年日,屆滿二年之翌日
為第二保險單週年日(例如契約生效日為109年1月1日,則第一保險單週年日為110年1月1日,第
二保險單週年日為111年1月1日),以此類推。
十三、「門檻比率」:指附表一所列依被保險人事故發生時之保險年齡所對應之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