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費期滿後】
當年度基本保險金額=基本保險金額
×
(1+K
×
繳費年期)
其中 K 值依繳費年期
而不同,10年期:K=30%;15、20年期:K=20﹪。
三、本契約所稱「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係指就每一保單週年日依第十一條約
定計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逐次累計之值。
四、本契約所稱「總保險金額」,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滿十五歲之前為基本保
險金額;自被保險人保險年齡滿十五歲起,則為基本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
保險金額二者加總之值。
五、本契約所稱「當年度總保險金額」,於繳費期間內係指自第一保單年度起
每年按總保險金額,依繳費年期之不同,十五、二十年期以年單利百分之
二十,十年期以年單利百分之三十遞增所計得之數額,繳費期滿後則不再
遞增,各當年度總保險金額例表如附表;「當年度總保險金額」的計算公
式與「當年度基本保險金額」之計算公式相同,惟需將「基本保險金額」
改以「總保險金額」計算。
六、本契約所稱「總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
備金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二者加總之值。
七、本契約所稱「總解約金」,係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解約金及累計增加保
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二者加總之值。
八、本契約所稱「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每月一日宣告,適用於本契約之當
月利率,該利率係參考國內十年期指標公債殖利率及本公司運用此類商品
所累積資產的實際狀況而訂定。如當月未宣告者,以前一月之宣告利率為
當月之宣告利率。本契約宣告利率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www.cathaylife.com.tw)、總公司及各行政中心營業廳。
九、本契約所稱「當年度宣告利率平均值」,係指本契約保單週年日當月(不
含)起算,往前推算十二個月之宣告利率平均值,該平均值若低於本契約
之預定利率時,以預定利率計算之。
第五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
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
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
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
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
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
項約定處理。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
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六條 保險費的墊繳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
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總保單價值準備金
(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
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