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人壽金采滿利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
(滿期、身故或喪葬費用、完全殘廢保險金、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
備 查 文 號
中 華 民 國 103年 4月 1日 國 壽 字 第 103040011號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增值回饋分享金」:指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險單週年日,按當年度宣告利率平均
值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百分之一點五)之差值,乘以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所得之值。
本款所稱「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險單週年日,以該保險單年度
期初及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二者加總除以二之值。
二、「宣告利率」:指本公司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適用於本契約之當月利率,該利率係參考國內十
年期中央政府公債次級市場殖利率及本公司運用此類商品所累積資產的實際狀況而訂定。如當月
未宣告者,以前一月之宣告利率為當月之宣告利率。本契約宣告利率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www.cathayholdings.com/life)。
三、「當年度宣告利率平均值」:指本契約保險單週年日當月(不含)起算,往前推算十二個月之宣告
利率平均值或本契約之預定利率(百分之一點五)時,兩者較高者為準。
四、「保險單週年日」: 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算屆滿一年之翌日為第一保險單週年日,屆滿二年之翌日為第
二保險單週年日(例如契約生效日為103年1月1日,則第一保險單週年日為104年1月1日,第二保險
單週年日為105年1月1日),以此類推。
第三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保險費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保險費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
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
責任。
第五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致成完全殘廢程度或在保險單上所載保險期間屆滿日仍生存者,本
公司依照本契約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之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六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扣除停效期間的
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後,
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
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
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
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