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但如依法應先扣繳稅捐時,本公司應先扣除之。
(二)各配息平台投資標的如有可分配收益,且收益實際確認日為同一日時,本公司將合併計算當次
收益分配金額。本公司應於收益實際確認日後十個營業日內,將當次收益分配金額以匯款方式
給付予要保人;如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未達人民幣四百元或要保人未提供符合本公司規定之匯款
帳號者,本公司應於收益實際確認日之次一評價日,將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投資配置於母基金。
但要保人提供本公司特約銀行之匯款帳號者,不受前述本契約收益分配金額標準之限制,本公
司仍以匯款方式給付。
(三)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按時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當時本契約辦理保險單
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值以日單利計算。
(四)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用以判斷配息平台收益分配給付方式之收益分配金額標準,並應通知
要保人。
第十一條 貨幣單位與匯率計算
本公司依本契約所為相關款項之收付(例如:收取保險費及各項費用,給付年金、解約金、部分提領
金額或當次收益分配金額、保險單借款、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等)、保單帳戶價值的計算與通知、平均
成本及持有成本之計算及自動轉換金額之指定,均以人民幣為貨幣單位,除經本公司同意者外,應以
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存撥之。
投資標的轉出及轉入屬於相同計價貨幣單位,或依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約定成長平台投資標的
直接再投資於原投資標的時,無匯率計算方式之適用。其餘非以人民幣為計價幣別之投資標的之匯率
計算方式,約定如下:
一、淨保險費本息投資配置:以投資配置日之三家銀行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新臺幣,
再依同日三家銀行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所轉入投資標的之計價貨幣。
二、保單管理費之扣除:以保單週月日之三家銀行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新臺幣,再依同
日三家銀行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人民幣。
三、給付解約金或部分提領金額及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以給付日前一營業日之三家銀行之收盤買入
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新臺幣,再依同日三家銀行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人民幣。
四、給付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以收益實際確認日之三家銀行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新
臺幣,再依同日三家銀行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人民幣。但依本批註條款第十條第二
款第二目約定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未達人民幣四百元或要保人未提供符合本公司規定之匯款帳
號,致須投資配置於母基金者,非以人民幣計價之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須再以收益實際確認日
之三家銀行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新臺幣後,依同日三家銀行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
均值轉換為母基金之計價貨幣。
五、不同計價幣別之投資標的間轉換:以所轉出投資標的中之最末淨值回報日之三家銀行收盤買入
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新臺幣,再依同日三家銀行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所轉入投
資標的之計價貨幣。
六、轉換費用之扣除:以轉出投資標的中之最末淨值回報日之三家銀行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轉
換為新臺幣,再依同日三家銀行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人民幣。
七、本契約第十三條約定之投資標的價值:以計算日前一營業日之三家銀行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
轉換為新臺幣,再依同日三家銀行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人民幣。
八、年金給付:以第一個年金給付日前一營業日之三家銀行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新臺
幣,再依同日三家銀行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人民幣。
九、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由其他投資標的轉入」或「成長平台投資標的可分配收益再投
資」之金額:以轉入日之三家銀行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新臺幣,再依同日三家銀行收
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人民幣。
前項第五款及第六款情形,如轉出投資標的中之最末淨值回報日,非為中華民國境內銀行之營業
日,則以次一營業日為準。
第十二條 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於本契約有效且為年金累積期間內,如累積有保單帳戶價值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提出申請部分提
領其保單帳戶價值。要保人每次部分提領減少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人民幣四百元,且提領後之
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人民幣一萬元。
本公司應以接到部分提領通知之次一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部分提領金額,扣除投資標的
贖回費及部分提領費用(詳如本批註條款附件一)後給付。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部分提領費用,
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通知要保人。
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經部分提領後,將按部分提領金額等值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