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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國泰人壽金美利美元養老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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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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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金美利美元養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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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金美利美元養老保險
保險保險
保險
(滿期、身故或喪葬費用、完全殘廢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
(本契約與以新臺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契約間,不得辦理契約轉換
備 查 文
中華民國 98 3 10 日國壽字第 98030317
中華民國 99 3 16 日國壽字第 99030551
第一條
第一條第一條
第一條
險契約的構
保險契約的構成保險契約的構成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第二條第二條
第二條
詞定義
名詞定義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係指要保人投保時所約定之保險金額,並經記載於保險單上者。如該保險金額有所變更
時,以變更後之保險金額為準
二、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於投保時所繳納之躉繳保險費。
三、商品貨幣:係指本契約保險金額、收取保險費及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保險單借款及返還保險
費、保單價值準備金等之計價貨幣單位,並經記載於保險單上者(本契約商品貨幣為美元
四、匯款相關費用:係指匯出銀行、收款銀行及中間行所收取之匯率差價、匯款手續費、郵電費及其他
費用。
第三條
第三條第三條
第三條
項之收付
款項之收款項之收
款項之收
本公司收取保險費及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保險單借款及返還保險費、保單價值準備金等款項收
付,均以本契約商品貨幣(美元)為限,並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存撥之。
第四條
第四條第四條
第四條
款相關費用之負擔
匯款相關費用之負擔匯款相關費用之負擔
匯款相關費用之負擔
本契約相關款項之收付,若產生匯款相關費用時,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或受益人依第十六條約定歸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予本公司時,由要保
人或受益人負擔匯款相關費用,但收款銀行收取(或扣除)之匯款手續費由本公司負擔。
如要保人選擇由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並以自動轉帳方式繳交本險各期保險費時,其所
有匯款相關費用均由本公司負擔,不適用前述約定。
二、本公司給付解約金、保險金、保險單借款及返還保險費、保單價值準備金時,由本公司負擔匯款相
關費用,但收款銀行收取(或扣除)之匯款手續費由收款人負擔
如收款銀行為本公司指定銀行時,其所有匯款相關費用均由本公司負擔,不適用前述約定。
非屬前項列舉之情形而產生匯款相關費用時,由匯款人負擔匯款相關費用,但收款人須負擔收款銀行收
取(或扣除)之匯款手續費。
第五條
第五條第五條
第五條
率風險揭露
匯率風險揭露匯率風險揭露
匯率風險揭露
本契約相關款項之收付均以商品貨幣(美元)為之,保戶須自行承擔就商品貨幣與他種貨幣進行兌換時
(例如將新台幣兌換為美元繳納保險費時或於領取保險金後將美元兌換為新台幣),所生之匯率變動風
險。
第六條
第六條第六條
第六條
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於要保人以本契約商品貨幣(美元),存匯入保險費至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帳
戶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要保人存匯至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帳戶之保險費時,本公司應負之保險
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保險費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七條
第七條第七條
第七條
約撤銷權
契約撤銷契約撤銷
契約撤銷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
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
責任。
八條
八條八條
八條
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
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要求
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本公司不得拒絕
其恢復效力。
本公司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到前項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
為同意恢復效力。
第三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受領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本公司應主動退還
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九條
第九條第九條
第九條
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
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
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
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條
第十條第十條
第十條
約的終止
契約的終契約的終
契約的終止(
一)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
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的利率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如保險單之解約金額附
表。
第十一
第十一第十一
第十一
契約的終止
契約的終止契約的終止
契約的終止
(二
二)
本契約第十二條滿期保險金、第十三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與第十四條完全殘廢保險金三
者,本公司僅給付其中一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於本公司給付其中一項保險金後即行終止。
第十二
第十二第十二
第十二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在保險單上所載保險期間屆滿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
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
第十三
第十三第十三
第十三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
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
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
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人投保數個保險契約,且其投保之喪
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
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
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
時間在先之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十四
第十四第十四
第十四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及限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及限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及限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及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
金額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附表所列二項以上之完全殘廢程度者,本公司只給付一項完全殘廢保險金
第十五
第十五第十五
第十五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
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
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六
第十六第十六
第十六
失蹤處理
失蹤處理失蹤處理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時,如經法院宣告死亡者,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
準,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
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
第十三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
之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本契約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
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第十七
第十七第十七
第十七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滿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八
第十八第十八
第十八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十九
十九十九
十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
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二十
第二十第二十
第二十
除外責任
除外責任除外責任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
者,本公司仍按第十三條的約定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廿一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時,本公司按第十四條的約定給
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者,本契約
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第廿一
第廿一第廿一
第廿一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之受益權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
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
人。
第廿二
第廿二第廿二
第廿二
未還款項的扣除
未還款項的扣除未還款項的扣除
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
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廿三
第廿三第廿三
第廿三
減少保險金
減少保險金減少保險金
減少保險金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
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條契約終止(一)之約定處理。
第廿四
第廿四第廿四
第廿四
保險單借款
保險單借款保險單借款
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
單借款,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
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
還者,本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廿五
第廿五第廿五
第廿五
不分紅保險
不分紅保險不分紅保險
不分紅保險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與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廿六
第廿六第廿六
第廿六
投保年齡的
投保年齡的投保年齡的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算及錯誤的處理算及錯誤的處理
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
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
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
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並
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金額,而不得請求補足
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保
單辦理保單借款的利率計算。
第廿七
第廿七第廿七
第廿七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
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
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
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廿八
第廿八第廿八
第廿八
變更住所
變更住所變更住所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廿九
第廿九第廿九
第廿九
時效
時效時效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
第三十第三十
第三十
批註
批註批註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廿七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
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卅一
第卅一第卅一
第卅一
管轄法院
管轄法院管轄法院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
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完全殘廢程度表
項別
殘 廢 程 度
雙目均失明者(註 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 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4)
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
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係指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
者。
而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
等。
上、下肢關節名稱說明圖
髖關節
髖關節髖關節
髖關節
關節
關節關節
關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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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節關節
關節
關節
關節關節
關節
國泰人壽金美利美元養老保險躉繳費率表
單位:美元╱每千美元保額
年齡 六年期
15~60 837
61~75 857
76~80 877
【註】本險男女性適用同一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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