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一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時,本公司按第十四條的約定
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本條約定而未能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第廿一條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廿二條 除外責任(二)(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身故時,本公司不負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時,本公司仍
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第廿三條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身故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第廿四條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
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廿五條 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
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第廿六條 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之
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
保險金額如附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條
件與原契約同,但基本保險金額改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
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所稱「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其金額以原基本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
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廿七條 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之
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無「滿期保險金」、「意外身故」給
付項目之「展期定期保險」,其身故、完全殘廢之給付金額為申請展期定期保險當時「當年度保險金額」
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為準。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附
表,但不得超過被保險人年齡達九十五歲的保單週年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被保險人年齡達九
十五歲的保單週年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則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期滿
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給付金額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