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髖、膝、踝關節。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術:
係指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或骨髓移植者。
本附加條款所稱「特定傷病」,係指被保險人於主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自復效日起,經
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而屬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心臟瓣膜手術:
係指首次以開心或內視鏡方式施行之心臟瓣膜手術,以置換或修補或切開一個或一個以上之心臟瓣
膜,經心臟專科醫師確診且其缺陷不能以心導管手術修復者。
二、主動脈手術:
係指為治療胸或腹部主動脈血管疾病而施行之重大手術,包含主動脈狹窄之修補、分割性主動脈瘤
及主動脈瘤的手術,但支架手術、主動脈分枝之手術不包括在內。
三、帕金森氏症:
係指因漸進且永久性之神經學缺損的一種疾病,導致被保險人雖已接受六個月以上之適當藥物治
療,經神經專科醫師的確診,被保險人仍無法自理三項以上的日常生活,包括:
(一)穿衣-自行穿脫衣服無需他人協助。
(二)行動-自行在屋內移動無需他人協助。
(三)起居-自行上、下床或椅子無需他人協助。
(四)如廁-自行控制大小便之能力。
(五)飲食-自行進食無需他人協助。
(六)洗澡及淋浴-自行洗澡及淋浴無需他人協助。
但因藥物或毒品所導致之帕金森氏症不包括在內。
四、重度燒燙傷:
係指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下列情形之一者,並經專科醫師確診者。身體表面積之計算方法
如附表一。
(一)事故發生時年齡未滿十六足歲之被保險人,二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面積百分之十五或三度
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面積百分之十。
(二)事故發生時年齡已滿十六足歲之被保險人,二度
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面積百分之二十五或三
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面積百分之十。
(三)吸入性燒傷(INHALATION INJURY)且作氣管內插管治療者。
五、良性腦腫瘤:
係指需經神經專科醫師或神經外科醫師確診之腦部非惡性腫瘤。包括顱內腫瘤及其造成之腦部損
傷,且該腫瘤必需經由神經外科手術切除或如不宜手術切除者,需造成永久性神經機能缺損。所謂
永久性神經機能缺損係指經過六個月後經神經專科醫師認定仍遺留下列殘障之一者:
(一)植物人狀態。
(二)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者。所謂機能完全喪失是指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以上完全僵硬或關節
不能隨意識活動。
(三)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係指食物攝取、大
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
態。
(四)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咀
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
物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六、再生不良性貧血:
係指因慢性持續性骨髓造血功能不全所造成之貧血、嗜中性白血球減少症及血小板減少症,經血液
專科醫師確診,並曾接受下列任一種方式之治療者:
(一)輸血治療。
(二)骨髓移植。
(三)骨髓刺激劑注射治療。
(四)免疫抑制劑注射治療
。
七、脊髓灰質炎:
係指因脊髓灰質炎病毒的感染所造成之痲痺性疾病,合併有運動功能障礙或呼吸肌肉無力之表徵。
經神經專科醫師確診及持續治療六個月後仍殘留運動功能障礙或呼吸肌肉無力之表徵者。但未造成
痲痺之案例及其他原因所造成的痲痺不包括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