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項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所得之金額:
一、第一保單年度:
1、已繳保險費扣除附加費用(如附表一)。
2、扣除要保人依第十一條申請減少之金額。
3、每日依前二目之淨額加計按宣告利率以單利法計算之金額。
4、若本契約於第一保單年度末仍有效且要保人自契約成立後未曾申請減少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保險單借
款者,本款第三目之規定,改按「宣告利率」加計「特定年度加值利率」方式計算之。
二、第二保單年度及以後:
1、保單年度初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要保人依第十一條申請減少之金額。
2、每日依前目之淨額加計按宣告利率以單利法計算之金額。
3、若本契約於第十保單年度末仍有效且要保人自契約成立後未曾申請減少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保險單借
款者,本款第二目之規定於第十保單年度,改按「宣告利率」加計「特定年度加值利率」方式計算之。
第七條 年金給付的開始
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於第十保單週年日屆滿後之一特定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但不得超過被保險人保險年
齡達八十歲之保單週年日;要保人不做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本公司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七十歲之保單週
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開始日;變更後的年金給付開始日
須在申請日三十日之後,且須符合前項給付日之規定。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三十日前通知要保人年金給付內容。
要保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選擇或變更之年金給付開始日,應為自投保日起算十年以後之特定日。
第八條 年金金額的給付
要保人於投保時應與本公司約定,選擇下列其中一種年金給付方式:
一、一次給付: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第六條約定方式計算至年金給付開始日為止
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予被保險人。
二、分期給付: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在其年齡到達一百歲的生存期間內,本公司於當日及
以後年金給付開始日的週年日給付年金金額予被保險人本人。
要保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得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方式,其書面通知須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之前
送達本公司始生效力。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之三十日前主動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得行使第二項年金給付方式之變更。
第九條 年金金額的計算
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其給付期間第一年度可以領取之年金金額係以當時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如有保險
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依據當時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
給付期間第二年度開始每年可領取之年金金額係以前一年度可領取之年金金額乘以當年度「調整係數」而得
之。
第二項所稱「調整係數」等於(1+前一年金給付週年日當月宣告利率)除以(1+預定利率);本公司於
每年年金給付週年日,以約定方式通知當年度之調整係數。
第一項及第三項之預定利率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維持不變。
年金給付開始日計算領取之年金金額若低於新台幣二萬元時,本公司改依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於年金給付開
始日一次給付受益人,本契約即行終止。
如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已逾年領年金給付金額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所需之年金保單價值
準備金,其超出的部份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予要保人。
第十條 契
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終止本契約,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按年
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前項解約金額為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解約費用,其歷年解約費用率如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