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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國泰人壽萬無意失定期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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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萬無意失定期保險
內容摘要
一、當事人資料: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契約重要內容
(一)契約撤銷權(第3條)
(二)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恢復及終止事
(第4條、第6至第8條、第10條、第11條、第27條)
(三)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第5條)
(四)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第9條)
(五)保險事故之通知、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
(第26條、第28條至第36條)
(六)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第37條至第39條、第41條)
(七)不保事項(第40條)
(八)保險金額之變更(第43條、第44條)
(九)保險單借款(第46條)
(十)受益人之指定、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
(第49條、第50條)
(十一)請求權消滅時效(第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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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萬無意失定期保險
(給付項目:滿期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意外事故身故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交通意外事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意外事故失能保險金、交通意外事故失能
保險金意外事故失能生活補助保險金、保險費豁免、傷害醫療日額保險金、傷害出院療養保險金傷害
院手術醫療保險金、意外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本保險「意外事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交通意外事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於被保
險人保險年齡滿十六歲以後始有適用
(本保險「疾病」等待期間為三十日,本公司對「疾病」應負的保險責任,自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三十一
日或自復效日開始,詳請參閱契約條款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申訴電話:市話費撥0800-036-599、付撥打02-2162-6201;傳0800-211-568;電子信(E-mail)
service@cathaylife.com.tw
110.02.19 國壽字第 110020016 號函備查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傷害」:指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而蒙受之傷害。
二、「意外傷害事故」: 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三、「疾病」: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三十一日或自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但如被
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者,就下列疾病不適用等待期間三十日之限制:
(ㄧ)苯酮尿症
(二)先天性甲狀腺低能症。
(三)高胱胺酸尿症。
(四)半乳糖血症。
(五)葡萄糖六磷酸鹽去氫酶缺乏症。
(六)先天性腎上腺增生症。
(七)楓漿尿症
(八)中鏈醯輔A去氫酶缺乏症。
(九)戊二酸血症第一型。
(十)異戊酸血症。
(十一)甲基丙二酸血症。
(十二)瓜胺酸血症第I型。
(十三)瓜胺酸血症第II型。
(十四)三羥基三甲基戊二酸尿症。
(十五)全羧化酶合成酶缺乏
(十六)丙酸血症。
(十七)原發性肉鹼缺乏症。
(十八)肉鹼棕櫚醯基轉移酶缺乏症第I型。
(十九)肉鹼棕櫚醯基轉移酶缺乏症第II型。
(二十)極長鏈醯輔酶A去氫酶缺乏症。
(二十一)早發型戊二酸血症II型。
四、「交通意外傷害事故」:指被保險人遭受之下列「意外傷害事故」:
(ㄧ)「駕乘汽車、機車或自行車意外傷害事故」:指被保險人因駕駛或乘坐(不包含推、牽引或
身體完全脫離之狀態)「汽車」、「機車」或「自行車」所導致的「意外傷害事故」。
(二)「搭乘大眾交通工具意傷害事故」:指搭乘空中、水上陸地大眾交通工具,並因而遭受
之意外傷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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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人意外傷害事故」:指被保險人以行人身分遭車輛」或「大眾交通工具」碰撞所導
致的「意外傷害事故」。
五、「汽車」: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所稱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且領有牌照之
車輛。但不包括「機車」。
六、「機車」: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所規範的二輪或三輪普通重型、大型重型、普通輕型及小型輕型機
車。
七、「自行車」: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所規範的腳踏自行車、二輪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
八、「車輛」:指「汽車」、「機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公路或市區道路之動力車輛。
九、「慢車」: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所規範之自行車或三輪以上慢車。
十、「搭乘」:指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開始登上「大眾交通工具」至完全離開為止,此期間內之行
為。
十一、「乘客」:指以持票方式乘坐「大眾交通工具」之人,不含駕駛員及受雇服務於該大眾交通工具
之人員。
十二、「大眾交通工具」:指領有合法營業執照,對不特定人開放,以大眾運輸為目的其營運時間及
路線係經當地政府機關核可之交通運輸工具,其內容如下:
(一)「空中大眾交通工具」:指定時營運(含加班班次)於固定路線之航空飛行器等大眾交通
工具。
(二)「水上大眾交通工具」:指定時營運(含加班班次)於固定路線之水上運行大眾交通
具。
(三)「陸地大眾交通工具」:指定時營運(含加班班次)於固定路線之陸上或地下運行大眾交
通工具。
十三、「住院」:指蒙受傷害經醫師診斷其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
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所稱之日間留
院。
十四、「醫院」: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但
不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醫療機構。
十五、「診所」:指依照醫療法規定設立並具備開業執照之診所。
十六、「醫師」:指領有醫師證書及執業證書,合法執業者。
十七、「專科醫師」:指經醫師考試及格並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且經衛生福利部甄審合格,領有專科醫
師證書之執業醫師。
十八、「住院日數」:按被保險人實際住進急性病房或慢性病房(含加護病房及燒燙傷病房)之住院日
數(含住院及出院當日)計算之,但被保險人出院後又於同一日住院診療或同一日內分別住進不
同病房時,該日不得重複計入住院日數。
十九、「手術」:指符合衛生福利部最新公布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
章第七節或第三部第三章第四節第三項所列舉之手術,不包括他部、章或節內所列舉者。但全
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如有變更或停止適用者,本款前段內容亦將隨之變更或
停止適用。
前述「手術」所包含項目,可於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網站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
項目及支付標準」網頁查詢。
二十、「重大燒燙傷」:指「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或「燒燙傷面積達全身百分之二十以上」
者(詳如附表一)。
二十一、「保險金額」:指保險單所記載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附加條款、批註條款的保險金額,
如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二十二、「保險年齡」:按被保險人投保本契約時之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
一歲,之後須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始加計一歲。
二十三、「營業費用」:指本契約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時,本公司所收取之費用,以「原保險金額百分
之一」與「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二者較小者為準。
二十四、「月繳應繳保險費」:指以每十萬元保險金額之月繳費率乘以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
不含其他附約)所計得之金額。
二十五、「月繳保險費年化總額」:指以「月繳應繳保險費」的十二倍乘上下列期日所對應之保險單年
度所計得之金額
(一)給付「滿期保險金」時:原定繳費期間屆滿日。
(二)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被保險人身故日」或「原定繳費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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屆滿日」二者較早屆至之日。
第三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
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
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
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
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保險單上所載保險期間屆滿仍生存時,本公司依照第十二條之約定,給
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依照第十三條之約定,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成附表二所
失能或附表一所列重大燒燙、接受住院治療、住院手術或創傷縫合處置治療,或於保險年齡滿十六
歲後身故時,本公司依照第十四條至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五條之約定,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第二條約定的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所列第一級至第
本公
款)的續期保險費。
第六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公司將交付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
催告
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
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七條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
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
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本契約及附加於本契約之所有附約、附加條款、批註條款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
使以書費的
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的保險費墊繳利率計算(不
得超過本保險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起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
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
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保
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
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第八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
費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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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
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
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
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七條第二項或第四十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
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四十條第一項約定之保
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至得滿
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第一項約定
期限屆滿前恢復保險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零時起終止,以提醒要
保人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
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九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
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
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
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條 契約的終止(一)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
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如
保險單之解約金額附表。
第十一條 契約的終止(二)
本契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效力即行終止:
一、保險單上所載保險期間屆滿(本公司按第十二條約定給付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身故日(本公司按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約定給付保險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
依第三十七條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十二條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保險單上所載保險期間屆滿仍生存時,本公司按「月繳保險費年化總
額」的百分之五十,給付滿期保險金。
第十三條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月繳保險費年化總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未滿十六歲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
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身故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身故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所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迄被保險人身故日止,所繳之保險費;「加
計利息」,係以「所繳保險費」為基礎,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二五,以年複利方式,計算自保險費應
繳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止之利息。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
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非因意外傷害事故導致身故者,本公司將退還傷害險部分之解約金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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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
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
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
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十四條 意外事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若被保險人身故時之保險年齡未滿十六歲,則無本條之適用。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
日以內身故且身故時其保險年齡已滿十六歲者,本公司除依第十三條約定辦理外,另按身故日之保險
金額,給付意外事故身故保險金。
前項情形,如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
身故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依前項約定給付意外事故身故保險金,不受前項一
百八十日之限制
意外事故身故險金
金,並應適用第十三條第七項及第八項的約定及限制。
第十五條 交通意外事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若被保險人身故時之保險年齡未滿十六歲,則無本條之適用。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第二條約定的交通意外傷害故,自交通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
保險滿
外,另按身故日之保險金額,給付交通意外事故身故保險金。
前項情形,如被保險人自交通意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
人之身故與該傷害事故
金,不受前項一百八十日之限制。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交通意外事故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
險金,並應適用第十三條第七項及第八項的約定及限制。
第十六條 意外事故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
日以內致成附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失能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為準,依附表二所列比
例計算,給付意外事故失能保險金。
前項情形,如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附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
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依前項約定給付意外
故失能保險金,不受前項一百八十日之限制。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二所列二項以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意事故失能
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意事故
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意外事故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附表二所列
較嚴重項目的意事故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意外事故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
能,視同已給付意外事故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失能
定。
被保險人於同一保險單年度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意事故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
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如要保人辦理保險金額之減少或減額繳清保險時,依前項約定計算之累計給付金額將依保險金額減少
之比例同時縮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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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交通意外事故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第二條約定的交通意外傷害故,自交通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
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除依第十六條約定辦理外,另按失能診斷確
定日之保險金額為準,依附表二所列比例計算,給付交通意外事故失能保險金
前項情形,如被保險人自交通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附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
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交通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依前項規定給
付交通意外事故失能保險金,不受前項一百八十日之限制。
被保險人因同一交通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交通意外
事故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交
通意外事故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交通意外事故失能保險
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交通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附表二
事故失能嚴重事故失能保險
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交通意外事故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
失能
定。
被保險人於同一保險單年度內因不同交通意外傷害事故申領交通意外事故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
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如要保人辦理保險金額之減少或減額繳清保險時,依前項約定計算之累計給付金額將依保險金額減少
之比例同時縮小
第十八條 保險給付的限制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後身故,並符合第十條及第十六條約定
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給付意外事故失能保險金及意外事故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總金額合
計最高以身故日之保險金額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交通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後身故,並符合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
約定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給付交通意外事故失能保險金及交通意外事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金之總金額合計最高以身故日之保險金額為限。
前二項情形,受益人已受領意外事故失能保險金或交通意外事故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僅就意外事故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交通意外事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與已受領金額間之差額負
給付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身故時,受益人得依第十四條至第十七
條之約定分別申領保險金,不適用前三項之約定。
第十九條 意外事故失能生活補助保險金的給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
日以內首次致成附表二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於失能診斷確定當日,按失能
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按月給付以一百二十個月為限之意外事故失能生活補助保險金。
前項情形,如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首次致成附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六
級失能程度之一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依
前項約定給付意外事故失能生活補助保險金,不受前項一百八十日之限制。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之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意外
事故失能生活補助保險金。
事故現後
人。貼現計算之年利率為百分之一點二五。
前項所稱未支領之意外事故失能生活補助保險金,係指被保險人於意事故失能生活補助保險金給付
期間內身故,自身故日起算其尚未領取之意外事故失能生活補助保險金。
第二十條 保險費豁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首次因二條約定的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二所列第
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要保人免繳本契(不含其他附約、附加條款、批註條款)失能診斷
確定日後之續期保險費,但當期已繳的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本契約豁免續期保險費後,第四十四條減額繳清之約定即不適用,要保人亦不得依第十條終止本契約
及依第四十三條申請減少保險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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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傷害醫療日額保險金的給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
十日以內,於醫院接受住院治療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千分之一乘以被保險人實際住院日數,給
付傷害醫療日額保險金;但每次意外傷害事故的傷害醫療日額保險金給付日數最高以九十日為限。
前項情形,如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
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依前項規定給付傷害醫療日額保險金,
不受前項一百八十日之限制。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於醫院住院但住院日數未達下列骨折別所訂
日數表,其未住院部分本公司按下列骨折別所訂日數乘以保險金額的萬分之五給付,但合計給付日
數以按骨折別所訂日數為上限。
前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
龜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下列二項以上骨折,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
傷害醫療日額保險金。
骨折部分
1鼻骨、眶骨
14
2掌骨、指骨
14
3蹠骨、趾骨
14
4
20
5肋骨
20
6鎖骨
28
7橈骨或尺骨
28
8膝蓋骨
28
9肩胛骨
34
10
40
11
40
12頭蓋骨
50
13臂骨
40
14
40
15
40
16
40
17
40
18股骨
50
19
50
20
60
第二十二條 傷害出院療養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
十日以內於醫院接受住院治療並於之後出院者,除依第二十一條約定辦理外,本公司另按保險金
額的萬分之乘以被保險實際住院日數,給傷害出院療養保險金;但每次意外傷害事故的傷害
出院療養保險金給付日數最高以九十日為限
前項情形,如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
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依前項規定給付傷害出院療養保險金,
不受前項一百八十日之限制。
第二十三條 傷害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
十日以內於醫院接受住院治療並經醫師診斷在住院期間必須接受手術治療且已接受手術者,本公
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給付傷害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9頁,共21
前項情形,如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接受手術治療者,受益人若能
證明被保險人之手術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依前項規定給付傷住院手
術醫療保險金,不受前項一百八十日之限制。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以上手術項目時,僅給付一傷害住院手術醫
療保險金。
第二十四條 意外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於醫院或診所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
創傷縫合處置治療且已接受縫合處置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乘以該創傷縫合處置所相對應之「給付
比例」(詳附表三)後計得之金額,給付意外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但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本公
司僅就被保險人接受創傷縫合處置之比例最高者給付「意外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且於同一次意
外傷害事故以給付一次為限。
若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已申領二十條之傷害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者,本公司將不再
給付本條之意外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
第二十五條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蒙受燒燙傷之傷害,經診斷符合第
二條第二十款所約定之重大燒燙傷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給付重大燒
燙傷保險金。
前項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申領一次為限。
第二十六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
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
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二十七條 職業或職務變更的通知義
被保險人於投保時之職業或職務,以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評定為第一至六類者為限。
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在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得終止本
契約,並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予要保人;未依前項約通知而發生第十四條至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
條至第二十五條約定之保險事,且被保險人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之職業類別在本公司拒保範
圍內者,本公司不給付第十四條至第十九及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五條之保險金,僅退還未給付部
分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予要保人,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二十八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時,如經法院宣告死亡者,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
準,依第十三條約定退還所繳保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
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
第十退險費
外,另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約定先行給付意外事故身故保險金、交通意外事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
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
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退還已繳保險費或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
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二十九條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滿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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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其「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三十一條 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或第三十七條第三項約定申請退還所繳保險費加
計利息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申請書。
三、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第三十二條 意外事故身故保險金、交通意外事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意外事故身故保險金」或「交通意外事故身故保險金」或其「喪葬費用保險金」時,
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
四、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六、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七、搭乘大眾交通工具證明文件(因「搭乘大眾交通工意外傷害事故」申領「交通意外事故身
故保險金」或其「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檢附)。
第三十三條 意外事故失能保險金及交通意外事故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意外事故失能保險金」或「交通意外事故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失能診斷書。(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五、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六、搭乘大眾交通工具證明文件(因「搭乘大眾交通工意外傷害事故」申領「交通意外事故失
能保險金」時檢附)。
受益人申領「意外事故失能保險金」或「交通意外事故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
需要,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另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
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二六條第二
項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三十四條 意外事故失能生活補助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意外事故失能生活補助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失能診斷書(第一次申領時檢附)。(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
斷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五、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第一次申領時檢附)
第三十五條 豁免保險費的申請
因被保險人致成附表二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而申請豁免保險費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費豁免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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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失能診斷書。(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
本公司基於審核之需要,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另得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
經被保險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三十六條 傷害醫療日額保險金、傷害出院療養保險金、傷害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意外創傷縫合處置保險
金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傷害醫療日額保險金」、「傷害出院療保險金」、「傷害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意外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申領「傷害醫療日額保險金」、「傷害出院療養保險金」或「傷害住
院手術醫療保險金」者,須載明住、出院日期;申領「傷害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或「意外
傷縫合處置保險金」者,須列明手術或處置名稱及部;申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者,須列
明燒燙傷程度及佔體表面積之比;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但要
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五、全民健康保險燒燙傷之重大傷病證明(申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時檢附)。
受益人申領「傷害醫療日額保險金」、「傷害出院療保險金」、「傷害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意外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得徵詢
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
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三十七條 除外責任(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三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
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者。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
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三條第二項約定退還所繳
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第三十八條 除外責任(二)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身故失能、燒燙傷狀態或接受醫療,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條至第十
九條及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五條之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而失能、燒燙傷狀態接受醫療
時,本公司仍依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五條之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第三十九條 除外責任(三)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致成附表二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不
負第二十條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第四十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身故、失能、燒燙傷狀態或接受醫療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
負給付第十四條至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五條之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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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第四十一條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失受之部
人。
第四十二條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退還已繳保險
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
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四十三條 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
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第四十四條 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
之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
險」,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之減額繳清保險金額附表。本契約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要保人
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但保險金額改以減額繳清保險金
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
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淨額
辦理。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未滿十六歲身故者,則本公司改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所
對應之月繳保險費年化總加計利息總額與「躉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中之較大者給付給付對
象適用第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四十九條之約定
前項所稱「躉繳保險費」,係指要保人辦理「減額繳清保險」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
費、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淨額。
第三項「躉繳保險費加計利息」,其利息計算方式,係以「躉繳保險費」為基礎,自辦理減額繳清
保險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二五,以年複利方式計算;「減額繳清保
險金額所對應之月繳保險費年化總額加計利息之總額」,其利息計算方式,係以「減額繳清保險金
額所對應之月繳保險費年化總額為基礎,自保險費應繳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一點二五,以年複利方式計算。
第四十五條 展期定期保險之限制
要保人不得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
第四十六條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
限如附表四,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
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
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四十七條 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四十八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應將在要
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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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
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
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
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
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
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
保險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四十九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意外事故失能交通意外事故失能
「傷害醫療日額保險金」、「傷害出院療養保險金」、「傷害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意外創傷
縫合處置保險金」及「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
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
抗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
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滿期保險金」之受益人,於得申領保險金前身故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要保人
為該保險金之受益人。
身故保險金」、「意外事故身故保險金」、「交通意外事故身故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之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身故時之法
定繼承人為該保險金受益人。
本契約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時,其受益順序及應得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五十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五十一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五十二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四十九條約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
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五十三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
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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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重大燒燙傷表
中文疾病名稱
英文疾病名稱
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
眼及其附屬器官之燒傷
Burn confined to eye and adnexa
臉及頭之燒傷,深部組織壞死
(深三度),伴有身體部位損害
Burn of face and head, deep necrosis of underlying tissues
(deep third degree) with loss of a body part
燒燙傷面積達全身百分之二十以上
體表面積20-29%之燒傷
Burn of 20-29% of body surface
體表面積30-39%之燒傷
Burn of 30-39% of body surface
體表面積40-49%之燒傷
Burn of 40-49% of body surface
體表面積50-59%之燒傷
Burn of 50-59% of body surface
體表面積60-69%之燒傷
Burn of 60-69% of body surface
體表面積70-79%之燒傷
Burn of 70-79% of body surface
體表面積80-89%之燒傷
Burn of 80-89% of body surface
體表面積90-99%之燒傷
Burn of 90% or more of body surf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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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項次
失能程度
失能等級
給付比例
神經障害
(註1
1-1-1
1
100%
1-1-2
動之一
部分須他
2
90%
1-1-3
3
80%
1-1-4
7
40%
1-1-5
11
5%
視力障害
(註2
2-1-1
1
100%
2-1-2
退0.06
5
60%
2-1-3
退0.1
7
40%
2-1-4
退0.06
4
70%
2-1-5
退0.1
6
50%
2-1-6
7
40%
聽覺障害
(註3
3-1-1
90分貝
5
60%
3-1-2
70以上
7
40%
缺損及機能障
害(註4
4-1-1
9
20%
4-1-2
鼻未缺損,而鼻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11
5%
咀嚼吞嚥及
言語機能障害
(註5
5-1-1
1
100%
5-1-2
5
60%
5-1-3
7
40%
胸腹部臟器
機能障害
(註6
6-1-1
1
100%
6-1-2
2
90%
6-1-3
3
80%
6-1-4
便
7
40%
臟器切除
6-2-1
9
20%
6-2-2
11
5%
膀胱機能障害
6-3-1
3
80%
脊柱運動障害
(註7
7-1-1
7
40%
7-1-2
9
20%
上肢缺損障害
8-1-1
1
100%
8-1-2
5
60%
8-1-3
6
50%
手指缺損障害
(註8
8-2-1
3
80%
8-2-2
7
40%
8-2-3
7
40%
8-2-4
一手包
7
40%
8-2-5
8
30%
8-2-6
8
30%
8-2-7
9
20%
8-2-8
11
5%
16頁,共21
8-2-9
11
5%
上肢機能障害
(註9
8-3-1
2
90%
8-3-2
3
80%
8-3-3
6
50%
8-3-4
6
50%
8-3-5
7
40%
8-3-6
8
30%
8-3-7
4
70%
8-3-8
障害者。
5
60%
8-3-9
障害者。
7
40%
8-3-10
7
40%
8-3-11
害者。
8
30%
8-3-12
6
50%
8-3-13
9
20%
手指機能障害
(註10
8-4-1
5
60%
8-4-2
8
30%
8-4-3
8
30%
8-4-4
8
30%
8-4-5
11
5%
8-4-6
9
20%
8-4-7
能者。
10
10%
下肢缺損障害
9-1-1
1
100%
9-1-2
5
60%
9-1-3
6
50%
縮短障害
(註11
9-2-1
7
40%
足趾缺損障害
(註12
9-3-1
5
60%
9-3-2
7
40%
下肢機能障害
(註13
9-4-1
2
90%
9-4-2
者。
3
80%
9-4-3
者。
6
50%
9-4-4
6
50%
9-4-5
7
40%
9-4-6
8
30%
9-4-7
4
70%
9-4-8
5
60%
9-4-9
7
40%
9-4-10
7
40%
9-4-11
障害者。
8
30%
9-4-12
6
50%
9-4-13
9
20%
足趾機能障害
(註14
9-5-1
7
40%
9-5-2
9
20%
17頁,共21
1
1-1.於審定「神經障害等級」時,須有精神科、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及相關檢驗報告
(如簡式智能評估表(MMSE)、失能評估表(modified Rankin Scale, mRS)、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神
電生查報、神系統影像報告相符診斷檢查等)料為據,必要險人另行
定專科醫師會同認定。
1便穿
等。
2
害、欲減退格變;或者麻,雖輕度能力人在
邊指示,無法遂行其工作者:適用第3級。
3)中神經系統障,例如無知覺障害之錐體路及錐體外症狀之輕度痺,依影檢查始可證明之
輕度腦萎縮、腦波異常等屬之,此等症狀須據專科醫師檢查、診斷之結果審定之。
4)中神經系統之廢症狀如發生於中樞神經系統以外之能障害,應其發現部所定等級定之,
如障害同時併存時,應綜合其全部症狀擇一等級定之,等級不同者,應按其中較重者定其等級。
1-2.「平衡機能障害與聽力障害」等級之審定:因頭部損傷引起聽力障害與平衡機能障害同時併存時,須綜合
其障害狀況定其等級。
1-3.「外傷性癲癇」障害等級之審定:癲癇發作,同時應重視因反復發作致性格變化而終至失智、人格崩壞,
即成癇性神病態者,依1-1則審定之癲癇症狀固定時期應以經專師之療,認為
不能期待醫療效果時,及因治療致症狀安定者為準,不論其發作型態,依下列標準審定之:
1)雖經充分治療,每週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者:適用第3級。
2)雖經充分治療,每月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者:適用第7級。
1-4.「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等級之審定:頭部外傷後或因中樞神經系統受損引起之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不
單由於內耳障害引起,因小腦、腦幹部、額葉等中樞神經系之障害發現者亦不少,其審定標準如次:
1)為持生命必要日常生活活動仍有可能,但因高度平機能障害,身不能從任何工作者:適
用第3級。
2)因中等度平衡機能障害、勞動能力較一般平常人顯明低下者:適用第7級。
1-5.「外傷性脊髓障害」等級之審定,依其損傷之程度發現四肢等之運動障害、知覺障害、腸管障害、尿路障
害、生殖器障害等,依附註1-1之原則,綜合其症狀選用合適等級。
1-6.「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等級之審定: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之審定,綜合其所遺諸症候,按照附
註說明精神、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判斷,定其等級。
2
2-1.「視力」之測定:
1)應用萬國式視力表以矯正後視力為準,但矯正不能者,得以裸眼視力測定之。
2)視力障害之測定,必要時須通過「測盲(Malingering)」檢查
2-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0.02以下而言,並包括眼球喪失、摘出、僅能辨明暗或辨眼前一公
尺以內手動或辨眼前五公分以內指數者。
2-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3
3-1.兩耳聽覺障害程度不同時,應將優耳之聽覺障害審定之。
3-2.聽覺障害之測定,需用精密聽力(Audiometer)行之,其平均聽力喪失率以分貝表示之
3-3.內耳損傷引起平衡機能障害之審定,準用神經障害所定等級,按其障害之程度審定之。
4
4-1.「鼻部缺損」,係指鼻軟骨二分之一以上缺損之程度
4-2.「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係指兩側鼻孔閉塞、鼻呼吸困難、不能矯治,或兩側嗅覺完全喪失者。
5
5-1.咀嚼機能發生障害,係專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如頰、舌、軟硬口蓋、顎骨、下顎關節等之障害),所
引起者。食道狹窄、舌異常、咽喉頭支配神經麻痺等引起之吞嚥障害,往往併發咀嚼機能障害,故兩項障
害合併定為「咀嚼、吞嚥障害」:
1)「喪失咀嚼、吞嚥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嚥運動,除流質食物
外,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18頁,共21
2)「咀嚼、吞嚥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不能充分作咀嚼、吞嚥運動,致除粥、糊、或類似之食物以
外,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5-2.言語機能障害,係指由於牙齒損傷以外之原因引起之構音機能障害、發聲機能障害及綴音機能障害等:
1)「失言語機能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舌音、口蓋、喉頭音之四種語音機能
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2)「語機能遺存著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齒舌音、蓋音、喉音等之四種語言
機能中,有二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A.雙唇音:ㄅㄆㄇ(發音部位雙唇者)
B.唇齒音:ㄈ(發音部位唇齒)
C.舌尖音:ㄉㄊㄋㄌ(發音部位舌尖與牙齦)
D.舌根音:ㄍㄎㄏ(發音部位舌根與軟顎)
E.舌面音:ㄐㄑㄒ(發音部位舌面與硬顎)
F.舌尖後音:ㄓㄔㄕㄖ(發音部位舌尖與硬)
G.舌尖前音:ㄗㄘㄙ(發音部位舌尖與上牙)
5-3.因綴音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祇以言語表示對方不能通曉其意思者,準用「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所定等
級。
6
6-1.胸腹部臟器:
1)胸部臟器,係指心臟、心囊、主動脈、氣管、支氣管、肺臟、胸膜及食道。
2)腹部臟器,係指胃、肝臟、膽囊、胰臟、小腸、大腸、腸間膜、脾臟及腎上腺。
3)泌尿器官,係指腎臟、輸尿管、膀胱及尿道。
4)生殖器官,係指內生殖器及外生殖器
6-2.1.任一主要臟器切除二分之一以上者之主要臟器係指心臟、肺臟、食道、胃、肝臟、胰臟、小腸、大腸、
腎臟、腎上腺、輸尿管、膀胱及尿道
2.前述「二分之一以上」之認定標準於對稱器官以切除一側,肺臟以切除二葉為準。
6-3.胸腹部臟器障害等級之審定: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障害,須將症狀綜合衡量,永久影響其日常生活活動之
狀況及需他人扶助之情形,比照神經障害等級審定基本原則、綜合審定其等級。
6-4.膀胱機能全喪失,係指須永性自腹表尿或長導尿(包括永久迴腸管、寇克囊與輸尿
造口術)
7
7-1.脊柱遺存障害者,若併存神經障害時,應綜合其全部症狀擇一等級定之,等級不同者,應按其中較重者定
其等級。
7-2.脊柱運動障害須經X光照片檢查始可診斷,如經診斷有明顯骨折、脫位或變形者,應依下列規定審定
1)「存顯著運動害」,係指脊柱連續固定四個椎體及個椎間盤()以上,喪失生理運動範
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2)「存運動障害,係指脊柱連續固定四個椎體及三個間盤(含)上,且喪生理運動範圍三
分之一以上者。
3)脊柱運動限制不明顯或脊柱固定三個椎體及二個椎間盤(含)以下者,不在給付範圍
8
8-1.「手指缺失」係指
1)在拇指者,係由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2)其他各指,係指由近位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8-2.若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視為缺失。足趾亦同。
8-3.截取拇趾接合於拇指時,若拇指原本之缺失已符合失能標準,接合後機能雖完全正常,拇指之部份仍視為
缺失,而拇趾之自截部份不予計入。
9
9-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上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9-2.肘及顯著障害節遺下列情況
19頁,共21
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9-3.以生理運動範圍,作審定關節機能障害之標準,規定如下:
1)「喪失機能」,係指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狀態者。
2)「顯著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三分之一以上者。
9-4.運動限制之測定:
1)以關節之生理動範圍為基。機(運動)障害原因程度明顯時採用主動運之運動範圍
如障害程度不明確時,則須由被動運動之可能運動範圍參考決定之。
2)經石膏固定患部者,應考慮其癒後恢復之程度,作適宜之決定。
9-5.上下肢關節名稱及生理運動範圍如說明圖表。
10
10-1.「手指永久喪失機能」係指:
1)在拇指,中手指節關節或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2)在其他各指,中手指節關節,或近位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拇指或其他各指之末節切斷達二分之一以上者。
11
11-1.下肢縮短之測定,自患側之腸骨前上棘與內踝下端之長度,與健側下肢比較測定其短縮程度。
12
12-1.「足趾缺失」係指:自中足趾關節切斷而足趾全部缺損者。
13
13-1.「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下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以及一足五趾均喪失機能者。
2)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13-2.下肢之機能障害「喪失機能」、「顯著運動障害」或「運動障害」之審定,參照上肢之各該項規定。
14
14-1.「足趾永久喪失機能者」係指符合下列情況者:
1)第趾末切斷二之一以上者,或中足趾關節,或趾關之運動可能圍,喪失理運動範圍二分
之一以上者。
2)在第二趾,自末關節以上切斷者,或中足趾關節或第一趾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上者。
3)在第三、四、五各趾,係指末關節以上切斷或中足趾關節及第一趾關節均完全強直者
15
15-1.能永喪失及遺存各害之判定以被保險於意外傷事故發生日起經六個月療後症狀
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的結果為基準判定。但立即可判定者不在此限。
20頁,共21
上、下肢關節生理運動範圍一覽表
上肢:
左肩關節
前舉
(正常180)
後舉
(正常60)
關節活動度
(正常240度)
右肩關節
前舉
(正常180)
後舉
(正常60)
關節活動度
(正常240度)
左肘關節
屈曲
(正常145)
伸展
(正常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45度)
右肘關節
屈曲
(正常145)
伸展
(正常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45度)
左腕關節
掌屈
(正常80)
背屈
(正常7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50度)
右腕關節
掌屈
(正常80)
背屈
(正常7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50度)
下肢:
左髖關節
屈曲
(正常125)
伸展
(正常1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35度)
右髖關節
屈曲
(正常125)
伸展
(正常1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35度)
左膝關節
屈曲
(正常140)
伸展
(正常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40度)
右膝關節
屈曲
(正常140)
伸展
(正常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40度)
左踝關節
蹠曲
(正常45)
背屈
(正常20)
關節活動度
(正65度)
右踝關節
蹠曲
(正常45)
背屈
(正常20)
關節活動度
(正常65度)
若被保險人可證明其另一正常側之肢體關節活動度大於上述表定關節活動度時,則依其正常側之肢體關節活動
度作為生理運動範圍之測定標準。
附表三:意外創傷縫合處置項目及給付比例表
項次
意外創傷縫合處置項目
給付比例
1
臉部創傷之傷口大於或等於5公分(含)
1%
2
臉部創傷之傷口小於5公分(不含)
0.1%
3
非臉部創傷之傷
0.1%
21頁,共21
附表四:各保險單年度可借金額上限表
保險單年度
可借成數
可借金額上限
1
60%
可借金額上限=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 × 可借成數
2~7
70%
8年及以後
75%
國泰人壽萬無意失定期保險月繳費率表
單位:元/每十萬元保額
投保年齡
15 年繳
20 年繳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0
90
79
94
82
1
94
83
96
84
2
98
86
98
86
3
102
90
101
88
4
106
94
103
91
5
110
98
106
93
6
116
102
110
96
7
122
105
115
99
8
128
109
119
102
9
134
113
123
104
10
140
117
128
107
11
144
122
131
110
12
148
126
133
113
13
152
130
136
117
14
156
134
139
120
15
160
139
142
123
16
160
139
142
126
17
160
139
142
126
18
160
139
142
127
19
160
139
143
127
20
160
139
143
128
21
160
140
144
128
22
161
141
145
128
23
161
142
146
129
24
162
143
147
129
25
162
144
148
130
26
163
144
149
130
27
163
144
150
130
28
164
145
151
130
29
164
145
152
130
30
165
145
154
131
31
166
146
156
133
32
167
147
157
136
33
168
148
159
139
34
169
150
161
143
35
170
152
163
146
36
171
153
165
147
37
172
154
168
148
38
173
155
170
149
39
174
155
173
150
40
175
156
176
151
41
177
158
182
155
42
179
160
188
158
43
181
162
195
162
44
183
164
202
165
45
185
166
210
169
46
192
170
221
175
47
199
174
233
183
48
207
179
246
193
49
215
184
278
205
50
223
190
311
219
51
233
196
344
233
52
247
202
378
248
53
262
208
413
263
54
278
214
448
278
55
286
221
485
294
56
307
231
--
--
57
318
243
--
--
58
348
258
--
--
59
378
274
--
--
60
437
290
--
--
註:年繳費率=月繳費率×12,再乘以保險金額即為應繳保費。
國泰人壽鍾心滿滿重大傷病定期保險
這張好嗎?當初因為預算而規劃20年期,保額50萬元已經保了3年給付項目中的有完全失能保險金、罹癌基因檢測服務,這樣算不錯嗎?因為在考慮重大傷病保額提高,這樣必須投保新的,將這張解約,會不會可惜?因為我沒有買失能險,只有意外失能附約,我的保單裡跟失能有關的好像就這兩個
· 回應 30
國泰人壽鍾心滿滿重大傷病定期保險+附約問題
想請問一下以前有買國泰人壽鍾心滿滿重大傷病定期保險+附約國泰人壽增實在自負額住院醫療健康保險如果我重大傷病啟動了這樣我附約這一條會失效嗎?他有寫保證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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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鍾心滿滿重大傷病定期保險+附約問題
想請問一下以前有買國泰人壽鍾心滿滿重大傷病定期保險+附約國泰人壽增實在自負額住院醫療健康保險如果我重大傷病啟動了這樣我附約這一條會失效嗎?他有寫保證續保,
· 回應 6
國泰人壽鍾安心特定傷病定期健康保險附約
想請問大家,這張商品「鍾安心特定傷病定期健康保險」的保障年期跟繳費年期一樣嗎?謝謝!
· 回應 11
請問國泰人壽新真愛守護防癌定期保險
電銷購買的這張保額是50萬繳費第五年,切片報告是原味癌(有領到短期重大傷病卡)看了合約上是寫百分之十(理賠5萬)想請問理賠完 契約跟繳費一樣正常嗎?假設後面變惡性 理賠是扣除已領(45萬)契約終止這樣嗎?麻煩各位...
· 回應 5
國泰人壽滿溢寶特定傷病定期健康保險
如題想詢問這張商品值得買嗎?滿期後過十年還可以退還保費 我覺得還蠻吸引我的業務員推薦我買這張 一年繳2萬多而已 聽起來不錯補充一下 額度是買 50萬
· 回應 17
國泰人壽新GO安心保本定期保險 (N64)
請問這張保單還有在賣嗎?聽國泰業務說已經有N66版本B64沒再賣但FINFO沒看到N66資訊想挑張主約應付人情用
· 回應 6
請教國泰人壽心安手術醫療定期健康保險附約
請問這個附約裡面的手術列表  是指這些手術才會理賠嗎?  卵巢畸胎瘤切除手術有包含在此範圍嗎?
· 回應 8
國泰人壽鍾愛健康重大疾病定期健康保險(甲型)
10年期 保額200萬  今年繳完就結束 24歲開始投保10年,請問對應費率是從35歲開始嗎?10年期每年保費都一樣嗎?隨著年齡增加費率的話,一樣保額200萬,那有理賠的話,金額不就越來越少?
· 回應 9
國泰人壽鍾愛健康重大疾病定期健康保險(甲型)
10年期 保額200萬  今年繳完就結束 24歲開始投保10年,請問對應費率是從35歲開始嗎?10年期每年保費都一樣嗎?隨著年齡增加費率的話,一樣保額200萬,那有理賠的話,金額不就越來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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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真愛平安防癌定期保險 (WUV)試算怪怪的怎麼便宜?
對「國泰人壽真愛平安防癌定期保險 (WUV)」
· 回應 5
國泰人壽三倍真醫靠住院醫療定期保險(外溢型)
76年2月3日 女生原先保單全球人壽1.加倍醫靠終身醫療健康保險 (PHB)   保額:1000元2.好安心手術醫療終身健康保險附約(105) (XPS)   保額:103.壽實在醫靠醫療費用健康保險附約 (XHB)   保額:64.臻平安傷害保險附約 (XAN)   保額:100萬5.臻鑫久久豁免保險費健康保險附約(B型) (XWB)國泰人壽業務員建議我將全球的單換成以下保單請問各位專業人士的建議🙏
· 回應 16
保元大人壽一年定期傷害失能保險 (AD)
有糖尿病~洗腎~保元大人壽一年定期傷害失能保險 (AD)能保嗎?幫朋友問的~謝謝
· 回應 5
對「國泰人壽超全方位傷害暨兒童傷害失能保險附約 (XB7)」有興趣
對「國泰人壽超全方位傷害暨兒童傷害失能保險附約 (XB7)」有興趣意外身故 500 萬意外失能金 500 萬意外失能扶助金/每月 10 萬意外失能扶助金/每月 10 萬 這能領幾年啊?50歲失能,能領到75歲嗎
· 回應 10
請問國泰人壽好全方位傷害暨兒童傷害失能保險附約 (XB4)
這張是失能險嗎?包含意外跟傷害造成的失能嗎?不太清楚失能險,有疾病失能嗎?
· 回應 14
元大人壽一年定期傷害失能保險 (AD)
請問哪裡還有得賣?我在新北新店
· 回應 11
安達人壽一路相挺一年定期失能扶助保險 (OIH)
聽說「安達人壽一路相挺一年定期失能扶助保險 (OIH)」要收起來了,那我們的保障該怎麼辦
· 回應 21
為什麼意外險可以退錢?
之前被一個業務推銷,她說「國泰人壽萬無意失定期保險」繳錢的20年間可以有保障,而且更重要的是沒有用到保險的話,除了本金以外還可以拿回 50%的錢。有這樣子的保險嗎?健保不是都要每年繳 ... 哪有在退錢的,是不是業務員講錯了啊?目前繳了2年,不知道要不要繼續繳錢。每天都要騎機車20分鐘去工作,如果這個意外險可以退錢的話好像會考慮看看,想問大家,這個商品是好的嗎?還是有其他更好的選項呢?如果一年只有2萬元左右買保險的預算的話,謝謝。
· 回應 11
國泰人壽鍾心滿滿重大傷病定期保險 (ZCI)繳費20年期,可以保障到85歲?
如主旨,保險業務員表示該保險只要繳費20年期,繳完20年後,之後不用再繳費,還可以保障到85歲(也就是到85歲以前罹患重大傷病皆可給付),是真的嗎?
· 回應 16
現在買台灣人壽一年定期失能健康保險附約 (NDR2/BX0/ZBX0)還來得及嗎?
好像要停了,請問現在買台灣人壽一年定期失能健康保險附約 (NDR2/BX0/ZBX0)還來得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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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買500~1000萬定期險(如附檔的保險 請說明差異) 有b肝核保通過經驗
1.我要買500~1000萬定期險(如附檔的保險 請說明差異) 有b肝核保通過經驗2.需同一壽險/保經公司任職滿3年以上3.意者請將名片EMAIL至 mkt@italy.com.tw  合者 下周一會主動聯繫 4.留言/私訊一律不回覆公司/險種/預算) 免體檢尤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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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元大人壽一年定期傷害失能保險 AD"還有在賣嗎?
如題~本來跟保經規畫要這張保單,但他說這個很早就已經停售了,所以??可是我去元大人壽官網還看的到這個耶,所以是官網還未撤下還是保經不能賣??求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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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投保台灣人壽健康新生活終身保險、台灣人壽真愛一世情終身壽險、台灣人壽長利養老保險、國泰人壽富貴年年終身壽險,想補足醫療險、重大傷病、失能險....等
43歲、女性、小家庭、學校內勤,家人幫忙投保台灣人壽健康新生活終身保險、台灣人壽真愛一世情終身壽險、台灣人壽長利養老保險、國泰人壽富貴年年終身壽險,繳費都已期滿,知道有些還是不OK的終生險,想補足醫療險(含門診手術..等)、重大傷病、失能險....等 ,想從全球、南山人壽、台北富邦.、台壽、國泰壽...等保險中,找出最自己最合適的保險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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