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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國泰人壽職業災害團體保險(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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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泰人壽職業災害團體保險
(GL)
保單條款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
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
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本保險無解約金。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36-599
;傳真:
0800-211-568
;電子信箱
(E-mail)
service@cathaylife.com.tw
核准文號:
89/05/30
台財保第
0890750563
最新修訂文號:
核准文號:
104/5/27
金管保壽字第
10400048420
備查文號:
104/7/1
國壽字第
104070102
【給付項目】:
1
、身故保險金
2
、喪葬費用保險金
3
、殘廢保險金
4
、職業傷病補償保險金
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暨與本保險契約有關之勞動基
準法及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條文,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
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條:
【名詞定義
一、本契約所稱「要保人」係指要保單位。
二、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係指本契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員工。
三、本契約所稱「員工」係指要保人所聘僱領有固定薪金的正式員工,已參加勞工保險仍繼續有效
,且具備本公司與要保人所約定的條件者。
四、本契約所稱「職業災害」係指被保險人由於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
、氣體、蒸氣、粉塵等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而致員工身故、殘廢、傷害、疾病或其他經
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審定為職業災害之事故,且已由勞保局予以給付者。
五、本契約所稱「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係指要保人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薪資之認定標準,並向勞
保局投保之金額
六、本契約所稱「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係指要保人依勞動基準法有關「工資」之定義及解釋
所核計並向本公司投保之金額。
七、本契約所稱「平均月投保薪資」係指「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依勞動基準法有關「平均工
資」之定義所核計之金額。
八、本契約所稱「指定醫院」係指中央健康保險局自設或與中央健康保險局簽訂合約之醫院。
條: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以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載日時為準。
條:
【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單號碼、保險範圍、保險期
間、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及本公司服務電話。
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職業災害,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
時,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條:
【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第五條所約定的職業災害而致身故,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平
均月投保薪資」與「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之差額部分的四十個月,一次給付身故保險金。
條:
【喪葬保險金的給付】
2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第五條所約定的職業災害而致身故,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平
均月投保薪資」與「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之差額部分的五個月,一次給付喪葬保險金。
條: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第五條所約定的職業災害事故,並經治療終止後,由指定之醫
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與「勞工保險月投保薪
資」之差額,依其殘廢等級一次給付殘廢保險金(殘廢之定義、等級及給付標準,均比照勞工保險
條例有關之規定)。
條:
【職業傷病補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因遭受職業災害於醫療期間不能工作,而且符合勞工保險傷病給付條件者,本公司按該被
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與勞保局已核定給付「勞工保險職業傷害月補償費」之差額每月給付「
職業傷病補償保險金」,此項給付不因契約終止而受影響,惟給付期間最長以兩年為限。
被保險人因遭受職業災害,不能工作且醫療期間連續屆滿兩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
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符合第八條殘廢保險金給付標準者,本公司按「平均月投保薪資」之
金額的四十個月一次給付職業傷病補償保險金,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
條:
【保險費的計算】
本契約的保險費,是按被保險人名冊所列載的個別「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暨「職業災害保險月投
保薪資」分段核計,每期應交付的保險費金額,並應詳載於該項名冊中。
第十一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
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
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
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的資格及年齡限制
員工參加保險時,必須在職正常從事工作。
員工因故於契約生效日未能正常工作時,得自恢復正常工作之日起三十日內參加本保險。逾三十日
申請參加者,須提供健康證明文件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得參加。
第十三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
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而且不
退還所繳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
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的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
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
除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效力,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
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的異動】
要保人因所屬員工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或經本公司同意之其他方式通知本公司,自通知到
達之翌日零時起開始生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所屬員工離職,退休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時,應以書面或經本公司同意之其他方式通知本公
司,被保險人資格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
,其保險效力終止。
除前述情形外,被保險人身故時亦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要保人因所屬員工的異動而申請加保或退保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計算應補繳或返還之保險費。
第十五條:
【契約的終止(一)】
3
本契約在被保險人數少於五人,或少於有參加保險資格人數的百分之七十五時,本公司得終止本契
約,並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保險契約的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的
責任。
第十六條:
【契約的終止(二)】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契約或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應從當期該被保險人部分已繳保險費扣
除日數比例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
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七條:
【職業或職務變更的通知義務
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導致危險降低時,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應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
按差額比率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導致危險增加時,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
其差額比率增收未滿期保險費。
第十八條:
【勞工投保薪資變動的通知義務】
被保險人的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如有變動時,要保人應即時通知本公司,以便重新核算其後應交付
的保險費。
要保人如怠於為前項通知而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得就變動後產生的結果,依下列各項處理:
一、變動後的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經核計本公司的保險給付增加時,本公司對該增加部分,不負
給付責任。
二、變動後的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經核計本公司的保險給付減少時,本公司依其減少後的給付金
額予以給付。
三、因該項變動致要保人溢繳保險費時,本公司退還其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第十九條:
【資料的提供】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日期、身分證
明編號、保險終止日期、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職業災害保險月保投薪資,以及其他與本契約有關
的資料。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第二十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五條約定的職業傷害事故時,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
知悉職業災害事故發生後十日內將事故狀況及被保險人的傷害程度,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
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
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廿一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五條所約定的職業災害事故失蹤,於戶籍資料所載失蹤之日起滿
一年仍未尋獲,或要保人、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本契約所約定之職業
災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按第六條約定先行給付身故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
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
該被保險人保險契約效力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
付。
第廿二條:
【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公司申領各項保險金: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職業災害認定證明文件。
三、申請「身故保險金」及「喪葬保險金」者,應檢具死亡診斷書。
四、申請「殘廢保險金」者,應檢具勞工保險殘廢診斷書
五、申請「職業傷病補償保險金」者,應檢具經醫院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之診斷書。
4
六、勞工保險給付收據影本。
第廿三條:
【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殘廢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分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第廿四條: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殘廢或傷害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
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第廿五條:
【保險效力的終止】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喪葬保險金」或被保險人領取「殘廢保險金」後而無法繼續從事工
作者,該被保險人的保險效力即行終止。
第廿六條:
【經驗分紅
本契約之經驗分紅計算公式,詳如附表。
第廿七條:
【契約的無效】
本契約訂立時,僅要保人知保險事故已發生者,契約無效。本公司不退還所收受之保險費。
第廿八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殘廢保險金及職業傷病補償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身故保險金及喪葬保險金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以被保險人的家屬或其法定繼承人為限。受益人之
指定及變更,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
抗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
發給批註書。
本公司為給付各項保險金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限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
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廿九條: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
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
益人。
前項被保險人遺產之繼承順序及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條:
【契約的續保】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經雙方議定續保條件後,續保的始期以原契
約屆滿日的翌日零時為準。
本公司受前項契約續保時,得按續保當時被保險團體之危險性質,並依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率,重新
計收保險費。
第卅一條:
【住所變更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5
第卅二條:
【時 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卅三條
【法令修訂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險法、勞動基準法及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條文修訂,以致本公司保險責
任變動時,本公司應依主管機關之核定,就本契約有關條文重新修訂。要保人如不同意,本契約視
為終止。
本公司按日數比例退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第卅四條:
【批 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廿八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
,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卅五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
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6
【附
表】
經驗分紅計算公
經驗分紅計算公式如下:
K T E C C
K
分紅率
T
當年度合併計算經驗分紅之總保費
保險公司稅捐、行政管理及其他各費
當年度發生之理賠金額
C
累積虧損
於每一保險年度末計算經驗分紅後,如其金額為正值時,貴我雙方同意,其經驗分紅將採
方式分紅;如其金額為負值時,其虧損將抵沖續年度之經驗分紅。
國泰人壽職業災害團體保險(GL)職業類別與總保費表
勞保職業災害
團保費率(萬)
編號
保險費率(
%
G
6
G
7
農、林、漁
、牧、業
農業及畜牧業
○.三七
331
74
林業
一.四一
1262
282
伐木業
二.二五
2014
450
遠洋漁業及鹹水養殖業
一.二○
1074
240
其他漁業(遠洋漁業及海面養殖業除外)
○.二二
197
44
礦業及
土石採取業
煤礦業
三.○○
2685
600
石油、天然氣及地熱礦業
一.五八
1414
316
金屬礦業及非金屬礦業(鹽業除外)
二.九一
2604
582
土石採取業
一.八八
1683
376
鹽業
一.○六
949
212
十一
食品製造業
○.二五
224
50
十二
飲料及菸草製造業
○.四七
421
94
十三
紡紗業、織布業、印染整理業及其他紡織
○.四○
358
80
十四
不織布業及繩、纜、網、氈、毯製造業
○.三二
286
64
十五
成衣、服飾品及其他紡織製品製造業
○.一三
116
26
十六
皮革、毛皮及其製品製造業
○.二九
260
58
十七
木竹製品、家具及裝設品製造業
○.七三
653
146
十八
紙漿及造紙業
○.九四
841
188
十九
紙製品製造業
○.六○
537
120
二十
印刷及其輔助業
○.三三
295
66
二一
化學材料、化學製品、石油及煤製品製造
○.三七
331
74
二二
橡膠、塑膠及其製品製造業
○.四七
421
94
二三
陶瓷製品、耐火材料、石材製品及其他非
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
○.六二
555
124
二四
玻璃及其製品、水泥及其製品製造業
○.七二
644
144
二五
鋼鐵基本工業
○.九九
886
198
二六
鋁、銅、鎂及其他金屬基本工業
一.三四
1199
268
二七
金屬製品製造業(機械設備除外)
○.七一
635
142
二八
機械設備製造修配業
○.五七
510
114
二九
電力機械器材及設備製造修配業、電腦通
信及視聽電子產品製造業、電子零組件製
造業
○.一六
143
32
三十
運輸工具製造修配業
○.五三
474
106
三一
精密、光學、醫療器材及鐘錶製造業
○.二四
215
48
三二
其他工業製品製造業(珠寶貴金屬製品
拉鍊、鈕扣及未分類其他工業製品製造業
除外)
○.二七
242
54
三三
珠寶、貴金屬製品、拉鍊、鈕扣及未分類
其他工業製品製造業
○.一六
143
32
水電燃氣業
三四
水電燃氣業
○.四○
358
80
三五
土木工程業
○.五五
492
110
三六
建築工程業
○.八七
779
174
三七
機電、電信、電路及管道工程業
○.七六
680
152
三八
建築裝修及裝潢業
○.五八
519
116
三九
其他營造業
一.一○
985
220
勞保職業災害
團保費率(萬)
編號
保險費率(
%
G
6
G
7
批發業
及零售業
四十
批發業及零售業
○.二二
197
44
住宿
及餐飲業
四一
住宿及餐飲業
○.一二
107
24
運輸、倉儲
及通信業
四二
陸上運輸業
○.五六
501
112
四三
水上運輸業
一.五六
1396
312
四四
航空運輸業
○.五四
483
108
四五
旅行業、報關業、船務代理業
○.二五
224
50
四六
倉儲業運輸輔助業儲配運輸物流業(旅
行業、報關業、船務代理業除外)
○.三一
277
62
四七
電信業、郵政及快遞業
○.二七
242
54
金融
及保險業
四八
金融業、保險業
○.○七
63
14
不動產
及租賃業
四九
不動產業
○.一○
90
20
五十
租賃業
○.一九
170
38
專業、科學
技術服務業
五一
法律及會計服務業、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
業、專門設計服務業、電腦系統設計服務
業、資料處理及資訊供應服務業、顧問服
務業、廣告業、其他專業、科學及技術服
務業
○.一三
116
26
五二
研究發展服務業
○.○八
72
16
教育服務業
五三
教育服務業
○.一○
90
20
醫療保健
及社會
福利服務業
五四
醫療保健服務業、社會福利服務業
○.○九
81
18
文化、運動
休閒服務業
五五
出版業、電影業、廣播電視業、藝文及運
動服務業圖書館及檔案保存業博物館
歷史遺址及類似機構、休閒服務業
○.一○
90
20
其他服務業
五六
支援服務業
○.二一
188
42
五七
環境衛生及污染防治服務業
○.五三
474
106
五八
宗教、職業及類似組織
○.一○
90
20
五九
維修服務業
○.二一
188
42
六十
未分類其他服務業
○.一○
90
20
公共行政業
六一
公共行政業
○.二四
215
48
註:G6 係指平均月投保薪資超過勞保月投保薪資時,超額部份每萬元的年繳總保費
G7 係指平均月投保薪資等於勞保月投保薪資時,每萬元的年繳總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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