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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第五條所約定的職業災害而致身故,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平
均月投保薪資」與「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之差額部分的五個月,一次給付喪葬保險金。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第五條所約定的職業災害事故,並經治療終止後,由指定之醫
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與「勞工保險月投保薪
資」之差額,依其殘廢等級一次給付殘廢保險金(殘廢之定義、等級及給付標準,均比照勞工保險
條例有關之規定)。
【職業傷病補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因遭受職業災害於醫療期間不能工作,而且符合勞工保險傷病給付條件者,本公司按該被
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與勞保局已核定給付「勞工保險職業傷害月補償費」之差額每月給付「
職業傷病補償保險金」,此項給付不因契約終止而受影響,惟給付期間最長以兩年為限。
被保險人因遭受職業災害,不能工作且醫療期間連續屆滿兩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
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符合第八條殘廢保險金給付標準者,本公司按「平均月投保薪資」之
金額的四十個月一次給付職業傷病補償保險金,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
【保險費的計算】
本契約的保險費,是按被保險人名冊所列載的個別「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暨「職業災害保險月投
保薪資」分段核計,每期應交付的保險費金額,並應詳載於該項名冊中。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
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
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
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被保險人的資格及年齡限制】
員工參加保險時,必須在職正常從事工作。
員工因故於契約生效日未能正常工作時,得自恢復正常工作之日起三十日內參加本保險。逾三十日
申請參加者,須提供健康證明文件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得參加。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
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而且不
退還所繳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
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的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
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
除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效力,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
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被保險人的異動】
要保人因所屬員工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或經本公司同意之其他方式通知本公司,自通知到
達之翌日零時起開始生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所屬員工離職,退休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時,應以書面或經本公司同意之其他方式通知本公
司,被保險人資格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
,其保險效力終止。
除前述情形外,被保險人身故時亦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要保人因所屬員工的異動而申請加保或退保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計算應補繳或返還之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