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人壽福氣滿堂萬能養老保險
(身故、完全殘廢、滿期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
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
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
翌日起算十日內))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
備 查 文 號
中華民國 96 年 12 月 26 日國壽字第 96120618 號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所載本保險契約之保險金額。若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
準。
二、「繳費別」:係指要保人投保時所約定之繳費方式。
三、「保費費用」:係指本契約運作所需之相關費用,要保人繳納保險費時,本公司自保險費中扣除之
。該費用依要保人繳付之保險費乘上保費費用率所得之數額計算之。本契約保費費用率依繳費當時
本公司所定之費用率為準,其上限為百分之六。
四、「淨保險費」:係指要保人繳付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五、「危險保額」:係指保險金額扣除保單價值準備金後之餘額,且不得為負值。
六、「危險保險費」:係指為提供本契約約定之身故或完全殘廢保障,本公司每月依據被保險人的性別
、保險年齡及危險保額等計算而得之金額。該項金額於契約生效日及其後每保單週月日自保單價值
準備金中扣除之。(本契約危險保險費費率表詳如附表一)
七、「保單週月日」:係指契約生效日以後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指該月之
末日。
八、「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各保單週年日當月宣告並用以計算保單價值準備金之
利率,該利率係參考本公司運用此類商品所累積資產的實際狀況而訂定,且不得為負值,本公司每
月一日宣告一次,同一保單年度內均適用該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如當月未公告者,以前一月
之宣告利率為當月之宣告利率。本契約宣告利率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www.cathaylife.com.tw)
及服務中心。
第三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
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
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
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