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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匯款費用之負擔
本契約相關款項收付所產生之匯款費用,依下列方式分擔:
一、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或復效保險費或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約定退還本公司所給付之款項時,匯
出銀行及中間銀行之匯款費用由要保人或受益人負擔,但收款銀行收取之匯款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二、要保人選擇以其設立於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且約定以自動轉帳方式繳交本險保險費者,
其匯款費用概由本公司負擔。
三、本公司給付第三條第二項、第四條第二項、第六條第七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約
定之款項時,匯出銀行及中間銀行之匯款費用由本公司負擔,收款銀行收取(或扣除)之匯款費用由收
款人負擔。但收款銀行為本公司指定銀行時,其匯款費用概由本公司負擔。
非屬前項各款情形而產生之匯出銀行及中間銀行之匯款費用由匯款人負擔;收款銀行收取(或扣除)之匯款
費用由收款人負擔。
第九條 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約定
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應於要保書選擇購買之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
要保人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選擇。
第十條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
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或自投資資產中撥回資產時,本公司應以該投資標的之收益或撥
回資產總額,依本契約所持該投資標的價值佔本公司投資該標的總價值之比例將該收益或撥回資產分配
予要保人。但若有依法應先扣繳之稅捐時,本公司應先扣除之。
依前項分配予要保人之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本公司應按投資機構實際分配方式,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以匯款方式給付:投資機構以金錢給付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予本公司時,若收益實際確認日為同一
日,本公司將合併計算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本公司應於收益實際確認日後十五日內,將當次收益分
配金額以匯款方式給付予要保人;如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未達收益分配金額標準(如附件二)或要保人
未提供符合本公司規定之匯款帳號者,本公司應於收益實際確認日之次一資產評價日,將當次收益
分配金額投資配置於配息停泊標的,如無配息停泊標的時,則併入保單帳戶價值中尚未投入投資標
的之未投資金額。但要保人提供本公司特約銀行之匯款帳號者,不受本契約收益分配金額標準之限
制,本公司仍以匯款方式給付。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於收益實際確認日起算十五日內給付
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
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以日單利計算。
二、增加投資標的單位數:投資機構以投資標的單位數給付予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將其分配予要保人。
本公司得調整第二項第一款之收益分配金額標準,並應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方式通知要
保人。
第十一條 投資標的轉換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向本公司以書面或網際網路申請不同投資標的之間的轉換,並應於
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中載明轉出的投資標的及其單位數或轉出比例及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但要保人申請轉換配息停泊標的時,本公司僅接受轉出之申請,不受理轉入之申請。
本公司以收到前項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準計算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
並以該價值扣除投資標的轉換費後,於「所轉出投資標的中之最末淨值回報日」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
配置於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前項投資標的轉換費如附表一。本公司得調整投資標的轉換費,並應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電子郵件或
其他可資證明之方式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予通知。
第十二條 投資標的之新增、關閉與終止
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新增、關閉與終止投資標的之提供:
一、本公司得新增投資標的供要保人選擇配置。
二、本公司得主動終止某一投資標的,且應於終止日前三十日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要保人。但若投
資標的之價值仍有餘額時,本公司不得主動終止該投資標的。
三、本公司得經所有持有投資標的價值之要保人同意後,主動關閉該投資標的,並於關閉日前三十日
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要保人。
四、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或關閉,而終止或關閉該投資標的。但本公司應於接獲該投資
機構之通知後五日內於本公司網站公布,並另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要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