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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真月月鑫安變額萬能壽險
(給付項目:祝壽保險金、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申訴電話:市話免費撥打 0800-036-599、付費撥打 02-2162-6201;傳真:0800-211-568;電子信箱(E-mail):
service@cathaylife.com.tw)
102.07.10 國壽字第 102070051 號函備查
103.01.01 國壽字第 103010009 號函備查
103.04.15 國壽字第 103040018 號函備查
103.06.25 國壽字第 103060314 號函備查
104.04.01 國壽字第 104040010 號函備查
104.06.12 國壽字第 104060003 號函備查
104.08.04 依 104.06.24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函修正
105.01.01 國壽字第 105010017 號函備查
106.07.06 國壽字第 106070001 號函備查
106.10.05 國壽字第 106100035 號函備查
107.09.13 依 107.06.07 金管保壽字第 10704158370 號函修正
107.12.13 國壽字第 107120006 號函備查
108.06.27 國壽字第 108060023 號函備查
109.01.01 國壽字第 109010099 號函備查
109.07.01 國壽字第 109070009 號函備查
109.09.01 依 109.07.08 金管保壽字第 1090423012 號函修正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基本保額:係指本契約所載明之投保金額。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增加或減少基本保
額,且須符合第三十七條約定。惟增加基本保額,需經本公司同意;減少後之基本保額,不得低於
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如該基本保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基本保額為準。
二、淨危險保額:係指本契約之基本保額。
三、保險金額:係指本公司於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失能所給付之金額。該金額以淨危險保額與保單帳戶
價值兩者之總和給付,其中,保單帳戶價值係以受益人檢齊申請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之所須文件
並送達本公司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計算。
四、保險費:係指由要保人向本公司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後,為增加其保單帳戶價值金額,所繳付之保
險費。本契約保險費以不定期方式繳交,要保人第一次繳交之保險費不得低於新臺幣三十萬元,每
次不定期繳交之超額保險費不得低於新臺幣兩千元,累積總繳保險費最高不得逾本公司所規定之上
限。
五、保單行政費:係指因本契約簽訂及運作所產生並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相關費用,包含核保、發
單、銷售、服務及其他必要費用。保單行政費之金額為保單帳戶價值乘以附表一相關費用一覽表中
「保單行政費」所列之百分率所得之數額,並依第十一條約定時點扣除。本公司得調整保單行政費,
並應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方式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
降,本公司得不予通知。
六、保單管理費:係指為維持本契約每月管理所產生且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費用,並依第十一條約
定時點扣除,其費用額度如附表一。本公司得調整保單管理費,並應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電子郵件
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方式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予通知。
七、保險成本:係指提供被保險人本契約身故、完全失能保障所需的成本(標準體之費率表如附表二)。
由本公司每月根據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的性別、體況、扣款當時之保險年齡及淨危險保額計算,
並依第十一條約定時點扣除。
八、解約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九條約定於要保人終止契約時,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
其金額按附表一所載之方式計算。本公司得調整解約費用,並應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其
他可資證明之方式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予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