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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
除該加保部分之契約,且得不退還已扣繳之費用,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
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開始日或增加基
本保額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依第一項解除契約時,若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大於零,則本公司以解除契約通知到達的次
一個資產評價日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倘被保險人已身故,且已收齊第二十七條約定之申領文件,
則本公司以收齊申領文件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
第九條 保險成本及保單行政費的收取方式
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及每保單週月日將計算本契約之保險成本,併同保單行政費於保單週月日由保單
帳戶價值依當時保單帳戶內各項投資標的價值比例扣除之。但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之保險成本及保單行政
費,依第二條第十二款約定自保險費中扣除。
第十條 貨幣單位與匯率計算
本契約保險費及各項費用之收取、給付各項保險金、當次收益分配金額、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
金、部分提領金額及支付、償還保險單借款,應以要保書所約定之本契約計價貨幣(以下同)為貨幣單
位。
投資標的之計價幣別為本契約計價貨幣,無匯率計算方式之適用。
本契約匯率計算方式約定如下:
一、投資配置:本公司根據投資配置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新臺幣,再依同
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所轉入投資標的之計價貨幣。
二、每月扣繳費用:本公司根據保單週月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新臺幣,再
依同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本契約計價貨幣。
三、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部分提領金額及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本公司根據給付日前一營業日匯率
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新臺幣,再依同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
均值轉換為本契約計價貨幣。
四、給付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本公司根據收益實際確認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
為新臺幣,再依同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本契約計價貨幣。但依第十三
條第二項第一款約定致須投資配置於配息停泊標的者,非以本契約計價貨幣計價之投資標的之收益
分配須再以收益實際確認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新臺幣後,依同日匯率
參考機構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配息停泊標的之計價貨幣。
五、不同計價幣別之投資標的間轉換:以所轉出投資標的中之最末淨值回報日之匯率參考機構收盤買入
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新臺幣,再依同日匯率參考機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所轉入投
資標的之計價貨幣。
六、投資標的轉換費之扣除:以轉出投資標的中之最末淨值回報日之匯率參考機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
均值轉換為新臺幣,再依同日匯率參考機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本契約計價貨幣。
七、第二條第二十一款之投資標的價值:本公司根據計算日前一營業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
率平均值轉換為新臺幣,再依同日匯率參考機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本契約計價貨幣。
前項第五款及第六款情形,如轉出投資標的中之最末淨值回報日,非為中華民國境內銀行之營業日,則
以次一營業日為準。
第三項之匯率參考機構係指三家銀行,但本公司得變更上述匯率參考機構,惟必須提前十日以書面或其
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第十一條 匯款費用之負擔
本契約相關款項收付所產生之匯款費用,依下列方式分擔:
一、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復效保險費或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第三款約定之款項時,匯出銀行及中間銀行
之匯款費用由要保人或受益人負擔,但收款銀行收取之匯款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二、要保人選擇以其設立於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且約定以自動轉帳方式繳交本險保險費
者,其匯款費用概由本公司負擔。
三、本公司給付第四條第二項、第七條第十二項、第八條第四項、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三項、
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
款約定之款項時,匯出銀行及中間銀行之匯款費用由本公司負擔,收款銀行收取(或扣除)之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