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頁,共12頁
國泰人壽真安宜保險費豁免附約(甲型、乙型)
(甲型:身故、失能、嚴重燒燙傷豁免保費;乙型:身故、失能、特定重大疾病、嚴重燒燙傷豁免保費)
(本附約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致本附約無解約金)
(本附約須申請附加後,始生效力)
(本險「癌症(重度)」之定義: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超過三十日以後或自復效日起始發生
並經診斷確定罹患「癌症(重度)」者,詳請參閱契約條款。)
(本附約於訂立附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傳真:0800-211-568;電子信箱(E-mail):service@cathaylife.com.tw)
核 准 文 號
中華民國 90年 01月 08日 台 財 保 字 第 0890713029號
中華民國 95年09月14日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3770號
中華民國 95年09月01日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B號(96.08.29修正)
中華民國 99年08月31日依 99年06月03日金管保品字第0990207740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99年10月29日依 99年09月01日金管保品字第09902527794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0年07月01日依100年04月11日金管保品字第1000252304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依101年11月12日金管保壽字第1010211657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4年08月04日依104年05月19日金管保壽字第1040254375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4年08月04日依104年06月24日金管保壽字第1040204983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7年09月13日依107年06月07日金管保壽字第1070415837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依108年04月09日金管保壽字第10804904941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依108年06月13日金管保壽字第10804933330號函修正
核 備 文 號
中華民國 90年 02月 20日國壽字第 90020331號
中華民國 90年 03月 09日國壽字第 90030188號
備 查 文 號
中華民國 90年 08月 07日國壽字第 90080126號
中華民國 91年 11月 13日國壽字第 91110216號
中華民國 92年 12月 25日國壽字第 92102473號
中華民國 95年 01月 20日國壽字第 95010298號
中華民國 95年 09月 22日國壽字第 95090479號
中華民國 96年 01月 24日國壽字第 96010385號
中華民國 99年 08月 17日國壽字第 99080016號
中 華 民 國 105年 01月 01日 國 壽 字 第 105010059號
第一條 附約的構成
本國泰人壽真安宜保險費豁免附約 (以下簡稱本附約),依要保人的申請,附加於主人壽保險契約(以下
簡稱主契約)訂定之。
本附約之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附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附約所稱「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均係指主契約之要保人但不得為主契約之被保險人。
本附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本附約所稱「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証書,合法執業者。
本附約所稱「特定重大疾病」,係指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而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但第五款「癌症(重度)」
以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超過三十日以後或自復效日起始發生並經診斷確定者為限。
(一)急性心肌梗塞(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