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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費,並應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方式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
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予通知。
十二、投資標的管理費:係指本公司為管理指數股票型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s,ETFs)須自該投資
標的價值中扣除之費用。本契約的投資標的管理費詳如附表一。本公司得調整投資標的管理費,
並應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方式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
降,本公司得不予通知。
十三、每月扣繳費用:係指本契約生效日及每一保單週月日,自保單帳戶價值扣繳之保單管理費、保險
成本及投資標的管理費。但要保人未投資配置於指數股票型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s,ETFs)
者,無須扣繳投資標的管理費。保單管理費及保險成本於投資配置日前,本公司將自保險費中扣
繳;其後每屆保單週月日時,依當時保單帳戶內各項投資標的價值比例扣繳之。
十四、淨保險費:係指要保人繳交之保險費扣除投資配置日前應扣繳之保費費用、保險成本和保單管理
費後的餘額。
十五、淨保險費本息:係指自本公司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起,每月按三家銀行當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活
期存款利率之平均值,將淨保險費加計以日單利計算至投資配置日前一日利息之總額。
十六、投資配置日:係指本公司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將淨保險費本息轉換為投資標的計價
貨幣,並依當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予以配置之日。前述投資配置日係指根據第四條約定之契約撤
銷期限屆滿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如於前述日期該投資標的尚未經募集成立,改以募集成立
日為投資配置日。
十七、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係指本公司實際收到保險費及要保人匯款或劃撥單據之日。若要保人以信
用卡或自動轉帳繳交保險費者,則為扣款成功且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並經本公司確認收款明細
之日;本公司應於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二個營業日內確認收款明細。
十八、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其內容如附件一,區分為下列
二種標的:
(一)一般投資標的: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用以投資配置之投資標的。
(二)配息停泊標的:係指一般投資標的因第十四條約定之事由關閉或終止且要保人未選擇其他
一般投資標的時,本契約用以配置淨保險費本息及該經終止之一般投資標的轉出價值之投資
標的;或當次收益分配金額不符合第十二條第三項所定以匯款方式給付之條件時,本契約用
以配置當次收益分配金額之投資標的。
十九、資產評價日:係指個別投資標的報價市場報價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期,且為我國境內銀行及本
公司之營業日。
二十、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該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或市場
價值」,投資標的若為指數股票型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s,ETFs)時,係指當日交易市場收
盤價格。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二十一、淨值回報日:係指投資機構將投資標的單位淨值通知本公司或證券交易所公告之收盤價經本公
司確認之日。
二十二、投資標的價值:係指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投資標的之單位基準,其價值係依本契約項下
各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值。
二十三、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新臺幣為單位基準,其價值係依本契約所有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價值總
和加上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金額;但於投資配置日前,係指依第十五款方式計算至計算日之金
額。
二十四、三家銀行: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但若因故需變更時,則以本公司向主管機關陳報之銀行為準。
二十五、投資機構:係指投資標的發行機構、投資標的經理機構、投資標的管理機構及受委託投資機
構,或前述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總代理人。
二十六、當次收益分配金額:係指本公司於收益實際確認日所計算出,當日本契約除指數股票型基金
(Exchange Traded Funds,ETFs)外之一般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和撥回資產金額總和。
二十七、收益實際確認日:係指本公司收受投資機構所交付之投資標的收益或撥回資產,並確認當次收
益分配金額及其是否達收益分配金額標準之日。
二十八、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
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二十九、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指該月
之末日。
第三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