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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國泰人壽澳利福澳幣養老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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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澳利福澳幣養老保險
內容摘要
一、當事人資料: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契約重要內容
(一)契約撤銷權(第8條)
(二)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恢復及終止事
(第6條、第9條、第11條、第12條)
(三)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第7條)
(四)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第10條)
(五)保險事故之通知、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第16條至第21
條)
(六)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第22條、第23條)
(七)保險金額之變更(第25條)
(八)保險單借款(第26條)
29條、第30
條)
(十)請求權消滅時效(第31條)
國泰人壽澳利福澳幣養老保險
(滿期、身故或喪葬費用、完全殘廢保險金、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傳真0800-211-568;電子信箱(E-mail)service@cathaylife.com.tw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本契約與以新臺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契約間,不得辦理契約轉換)
中華民國 102 7 26 日國壽字第 102070818
【保單條款導讀】
為使要保人(以下稱“您”)充分了解本商品的特色,並維護您的權益,在投保前請詳細閱讀本保單條款導讀
及條款內容。條款中黑字體標示的文字提醒您閱讀時特別注意。如您對條款內容有任何疑問,可洽詢您的
務人員。
您擁有的重要權益
契約撤銷權…………………………………………………………………………………………………………第八條
由於保險契約大多屬於長期繼續性的契約,您投保時應審慎衡量自身需求及繳費能力。為使您有充分時間了解
本商品內容,在您收到保險單翌日起算10天內,可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撤銷保險契約,保險契約撤銷後,本公司
將無息退還保險費。
終止契約的權利………………………………………………………………………………………………十一條
可以行使契約撤銷權的期間經過後,您仍然可以隨時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終止本契約的申請。本公司將於接到
書面申請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
被保險人享有的保………………………………………………………………………………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
第十三條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五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及限
第十四條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
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第二一條
被保險人發生保險契約所約定的保險事故,受益人有權利向本公司申領保險金,申領保險金時請依條款約定檢
附相關文件,本公司將依保險契約給付保險金。
您應履行的義
………………………………………………十條
您與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對於要保書中有關被保險人健康情況之書面詢問事項有據實告知的義務。若您或被保
險人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可能嚴重影響您的權益。
……………………………………第十
當本契約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後,您、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保險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儘速檢具
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您應特別注意的事項
………………………………………………二條
已針對本些專業名本商重要一環
益,請您詳加閱讀。
匯款相關費用………………………………………………………………………………………………………第四條
由於本契約商品貨幣為澳幣,因此有關本契約相關款項之收付,可能會產生匯款相關費用。為確保您的權益,
請您詳加留意。
匯率風險……………………………………………………………………………………………………………第五條
您或受益人頇自行承擔就本契約商品貨幣(澳幣)與他種貨幣進行兌換(例如將新臺幣兌換為澳幣繳納保險費,
或將領取之保險金由澳幣兌換為新臺幣),所生之匯率變動風險。
除外責任………………………………………………………………………………………………………第二十二
被保險人如發生第二十二條所列情形,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條款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二條 名詞定義
第三條 款項之收付
第四條 匯款相關費用之負擔
第五條 匯率風險揭露
第六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七條 保險範圍
第八條 契約撤銷權
第二章 契約效力
第九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
第三章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第十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四章 契約終止
第十一條 契約的終止(一)
第十二條 契約的終止(二)
第五章 保險金給付範圍
第十三條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四條 繳保加計的退、身
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五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及限制
第六章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失蹤處理
第十六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七條 失蹤處理
各項退保險
利息的申領
第十八條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九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申領
第二十條 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申
第二十一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第八章 除外責任及受益權喪失
第二十二條 除外責任
第二十三條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第九章 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二十四條 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十章 保單服務相關約定事項
第二十五條 保險金額之減少
第二十六條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
第二十七條 不分紅保險
第十一章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二十八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第十二章 受益人及其他約定事項
第二十九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三十條 變更住所
第三十一條 時效
第三十二條 批註
第三十三條 管轄法院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商品貨幣」:指本契約保險金額、保險費、各項保險金、解約金、保險單借款及保單價值準備金
等之計價貨幣,並經記載於保險單上者(本契約商品貨幣為澳幣)。
二、「匯款相關費用」:指匯出銀行、收款銀行及中間行所收取之匯率差價、匯款手續費、郵電費及其
他費用。
保險契約,但滿歲的月者
歲,之後頇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始加計一歲。
第三條 款項之收付
本公司收取或返還保險費與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保險單借款及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等款項,均以
本契約商品貨幣(澳幣)為之,並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存撥之。
第四條 匯款相關費用之負擔
本契約相關款項之收付,若產生匯款相關費用時,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要保人、受益人依第七條第二項約定歸還所繳保險
加計利息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予本公司時,由要保人或受益人負擔匯款相關費用,但收
款銀行收取(或扣除)之匯款手續費由本公司負擔。
如要保人選擇由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並以自動轉帳方式繳交險費時,其所有匯款相
關費用均由本公司負擔,不適用前述約定。
二、本公司給付解約金、各項保險金、保險單借款及返還保險費、保單價值準備金時,由本公司負擔匯
款相關費用,但收款銀行收取(或扣除)之匯款手續費由收款人負擔。
如收款銀行為本公司指定銀行時,其所有匯款相關費用均由本公司負擔,不適用前述約定。
非屬前項各款情形所生之匯款相關費用,由匯款人負擔,但收款銀行收取(或扣除)之匯款手續費
由收款人負擔。
第五條 匯率風險揭露
本契約相關款項之收付均以商品貨幣(澳幣)為之,要保人或受益人頇自行承擔就商品貨幣(澳幣)與
他種貨幣進行兌換(例如將新臺幣兌換為澳幣繳納保險費,或將領取之保險金由澳幣兌換為新臺幣),
所生之匯率變動風險。
第六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於要保人以本契約商品貨幣(澳幣),存匯入躉繳保險費至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
款帳戶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要保人存匯至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帳戶躉繳保險費時,本公司應負之
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保險費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七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致成完全殘廢程度或在保險單上所載保險期間屆滿日仍生存者,本
公司依照本契約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之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八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
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
責任。
第二章 約效力
第九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其未償餘額合
計不得逾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
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
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
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
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
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本公司應主動退還
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三章 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第十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或被於本面詢事項如有
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
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
不行使而消滅。
第四章 約終止
第十一條 契約的終止(一)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繳積達有保備金付解
逾期本公加計保險單之解
約金額附表。
第十二條 契約的終止(二)
本契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效力即行終止
一、保險期間屆滿。
二、被保險人身故。
三、本公司按第十五條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四、本公司因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約定免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而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五章 險金給付範圍
第十三條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在保險單上所載保險期間屆滿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
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
第十四條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契約
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以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為準,所對應之躉繳保險費的一點零二倍。
如被保險本契,不
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
滿
金。
「加計利,係之三點五依據,計
險費應繳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止之利息。
訂立本契識其行為
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司),不過訂,其
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約,且其之喪費用
圍內,依保書上限
如有二家保險後者各該保險
任。
第十五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及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間內致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時,
下列兩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較大者,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以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為準,所對應之躉繳保險費的一點零二倍。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小於十六歲前致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前項所稱「所繳保險費」,指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迄被保險人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止,所
百分之三點複利
式,計算自保險費應繳日起至被保險人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止之利息。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附表所列二項以上之完全殘廢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殘廢保險金
第六章 險事故的通知與失蹤處理
第十六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
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
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七條 失蹤處理
司根時日
準,依本契約第十四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
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
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第四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
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
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
第七章 項保險金及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申領
第十八條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滿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九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 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申請
要保人或之人四項退還所
費加計利息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一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
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十六條第二項
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八章 外責任及受益權喪失
第二十二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所列完全殘程度之一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
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按第十四條的約定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時,本公司按第十
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者,本契
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四條第二項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
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第二十三條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
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
益人。
第九章 還款項的扣除
第二十四條 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時,如要保人有
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十章 單服務相關約定事項
第二十五條 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
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一條第三項之約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
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 20%,償還款本單價備金約效
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
返還者,本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二十七條 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十一章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二十八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
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
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
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
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
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金額,而不得請求
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
保單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十二章 受益人及其他約定事項
第二十九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
抗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
發給批註書。
滿期保險金之受益人,於得申領該保險金前身故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要保人為該
保險金之受益人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
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一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二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九條約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
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三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
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完全殘廢程度表
項別
雙目均失明者( 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 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
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
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係指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頇他人扶助
者。
而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
國泰人壽澳利福澳幣養老保險躉繳費率表
單位:澳幣每千澳幣保額
年齡
七年期
0~55
805
56~65
807
66~75
815
76~80
825
【註】本險男、女性適用同一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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