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如有變更或停止適用者,前項第二款內容亦將隨之變更或停止適用。
第十二條 重大手術慰問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於醫院或診所接受手術治療者,如該手術項目的「手術
等級」為第八級(含)以上者(如附表一),除「手術醫療保險金」外,本公司另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
「保險金額」的二分之一,乘以該手術項目的「手術等級」所相對應的「手術保險金倍數」(如附表
一)後計得之金額,給付「重大手術慰問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以上手術項目,且其手術等級皆為第八級(含)以
上時,本公司僅按最高的一項手術項目給付「重大手術慰問保險金」。
第十三條 特定處置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於醫院或診所接受附表二所列之特定處置治療者,本公
司將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乘以該特定處置項目所相對應的「給付倍數」(如附表二)
後計得之金額,給付「特定處置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處置治療中,於同一治療位置接受二項以上特定處置項目時,僅給付一次「特定處
置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所接受之處置,未載明於附表二所列之特定處置項目時,本公司不負給付特定處置保險金
之責任。
第十四條 意外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意外傷害事故,於醫院或診所接受創傷縫合處置治療者,本公司按
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乘以該創傷縫合處置所相對應之「給付倍數」(如附表三)後計得
之金額,給付「意外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但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本公司僅就被保險人接受創傷
縫合處置之傷口最大者給付「意外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且於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以給付一次為
限。
若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已申領第十一條之手術醫療保險金者,本公司將不再給付本條之
「意外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
第十五條 醫療保險金給付總額之上限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所給付之各項保險金,其累計給付總額上限為保
險單上所記載「保險金額」的一千倍。
第十六條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到達九十九歲之保險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以保險單上所
記載之「保險金額」為準,按年繳繳費方式無息計算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繳費期間屆滿日」所應繳
保險費總額的一點一倍,扣除被保險人依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之約定所應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
後之餘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依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之約定所應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已達前項所稱「應繳保險費
總額的一點一倍」者,則本公司不再給付「祝壽保險金」。
第十七條 所繳保險費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以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為準,按年繳繳費方
式無息計算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繳費期間屆滿日」二者較早屆至之日所應繳
保險費總額的一點一倍,扣除被保險人依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之約定所應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
後之餘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依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之約定所應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已達前項所稱「應繳保險費
總額的一點一倍」者,則本公司不再給付「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
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未滿十六歲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三項
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身故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以後身故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所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迄被保險人身故日止,所繳之保險費。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
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