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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所轉入投資標的之計價貨幣。
二、每月扣繳費用:本公司根據保險單週月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新臺幣,
再依同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本契約計價貨幣。
三、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部分提領金額及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本公司根據給付日前一營業日匯率
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新臺幣,再依同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
均值轉換為本契約計價貨幣。
四、給付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本公司根據收益實際確認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
為新臺幣,再依同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本契約計價貨幣。但依第十三
條第二項第一款約定致須投資配置於配息停泊標的者,非以本契約計價貨幣計價之投資標的之收益
分配須再以收益實際確認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新臺幣後,依同日匯率
參考機構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配息停泊標的之計價貨幣。
五、不同計價幣別之投資標的間轉換:以所轉出投資標的中之最末淨值回報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
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新臺幣,再依同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所轉入
投資標的之計價貨幣。
六、投資標的轉換費之扣除:以所轉出投資標的中之最末淨值回報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
平均值轉換為新臺幣,再依同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本契約計價貨幣。
七、第二條第二十一款之投資標的價值:本公司根據計算日前一營業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
率平均值轉換為新臺幣,再依同日匯率參考機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本契約計價貨幣。
前項第五款及第六款情形,如轉出投資標的中之最末淨值回報日,非為中華民國境內銀行之營業日,則
以次一營業日為準。
第三項之匯率參考機構係指三家銀行,但本公司得變更上述匯率參考機構,惟必須提前十日以書面或其
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第十一條 匯款費用之負擔
本契約相關款項收付所產生之匯款費用,依下列方式分擔:
一、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復效保險費或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款約定之款項時,匯出銀行及中間銀行
之匯款費用由要保人或受益人負擔,但收款銀行收取之匯款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二、要保人選擇以其設立於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且約定以自動轉帳方式繳交本險保險費
者,其匯款費用概由本公司負擔。
三、本公司給付第四條第二項、第八條第四項、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
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一條或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約定之款項時,匯出銀行及
中間銀行之匯款費用由本公司負擔,收款銀行收取(或扣除)之匯款費用由收款人負擔。但收款
銀行為本公司指定銀行時,其匯款費用概由本公司負擔。
四、本公司給付第七條第十項、第十八條第三項、第二十條或第三十四條約定之款項時,匯出銀行及
中間銀行與收款銀行收取(或扣除)之匯款費用皆由收款人負擔。但收款銀行為本公司指定銀行
時,其匯款費用概由本公司負擔。
非屬前項各款情形而產生之匯出銀行及中間銀行之匯款費用由匯款人負擔;收款銀行收取(或扣除)
之匯款費用由收款人負擔。
第十二條 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約定
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應於要保書選擇購買之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選擇。
第十三條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
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或自投資資產中撥回資產時,本公司應以該投資標的之收益或
撥回資產總額,依本契約所持該投資標的價值占本公司投資該標的總價值之比例將該收益或撥回資產
分配予要保人。但若有依法應先扣繳之稅捐時,本公司應先扣除之。
依前項分配予要保人之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本公司應按投資機構實際分配方式,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以匯款方式給付:投資機構以金錢給付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予本公司時,若收益實際確認日為同
一日,本公司將合併計算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本公司應於收益實際確認日後十五日內,將當次收
益分配金額以匯款方式給付予要保人;如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未達收益分配金額標準(如附件二)
或要保人未提供符合本公司規定之匯款帳號者,本公司應於收益實際確認日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
,將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投資配置於配息停泊標的,如無配息停泊標的時,則併入保單帳戶價值中
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未投資金額。但要保人提供本公司特約銀行之匯款帳號者,不受本契約收益
分配金額標準之限制,本公司仍以匯款方式給付。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於收益實際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