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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智樂活 Walker 附加條款
(給付項目:步數達標額外保險金)
(僅本契約生效時保險年齡為二十一歲以上之被保險人適用本附加條款)
(被保險人如經查證有同一裝置給其他被保險人上傳步數紀錄之情事,本公司將不予計算所有使用該裝置被保
險人的步數紀錄)
(被保險人應在每月五日以前以電子傳輸方式上傳前一個月之步數紀錄,若被保險人未能定期傳輸資料,將可
能造成資料遺失,導致權益受損)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傳真:0800-211-568;電子信箱(E-mail):service@cathaylife.com.tw)
備 查 文 號
中華民國109年03月24日國壽字第109030402號
第一條 附加條款的附加與效力
本「國泰人壽智樂活 Walker 附加條款」(以下簡稱為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公司「國泰人壽智樂活認知
功能障礙定期健康保險(實物給付型保險商品)」(以下簡稱為本契約),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附
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本契約終止時,本附加條款效力將一併終止,且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不得單獨終止本附加條款。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附加條款名詞定義如下:
一、「指定期間」:指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契約生效日的次月一日起,至第二保險單週年日的前一個完
整曆月的末日。
「指定期間」示意圖
二、「單月達標」:指被保險人單一曆月至少有二十一日單日步數達七千五百步以上。
第三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符合本附加條款第四條約定之給付條件時,本公司依約定給付「步數達標
額外保險金」。
第四條 步數達標額外保險金的給付(第三保險單年度起適用)
被保險人於「指定期間」內累積「單月達標」之次數達到下表所定之標準,且於第三保險單年度起初次
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認知功能障礙」或於該診斷確定日後每屆滿一年的相當日仍生存者,本
公司於開始給付當次「長期照顧服務」、給付當次「長期照顧保險金」或給付當次「長期照顧服務」尚未
開始給付即予結算之「長期照顧服務未支領餘額」時,應依下表所定金額一併給付「步數達標額外保險
金」。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本契約約定期限內或期日一併給付「步數達標額外保險金」者,
應另給付按年利一分計算之利息。
被保險人應使用本公司指定之程式,註冊完成且授權本公司取得被保險人裝置內的步數紀錄,並透過電
子傳輸方式,於每個曆月五日以前成功傳輸上一個曆月的步數紀錄,且最後一次上傳須在第二保險單週
年日以前。本公司將依傳輸的資料計算被保險人步數是否達標,並於第二保險單週年日起三十日內通知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相關資訊。
本公司給付「步數達標額外保險金」之次數以十六次為最高給付次數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