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人壽旅行平安保險航空意外傷害保險附加條款
國泰人壽旅行平安保險航空意外傷害保險附加條款國泰人壽旅行平安保險航空意外傷害保險附加條款
國泰人壽旅行平安保險航空意外傷害保險附加條款
(航空交通意外事故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
備 查 文 號
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國壽字第99040222號
第一條
第一條第一條
第一條
附加
附加附加
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條款之訂定及構成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國泰人壽旅行平安保險航空意外傷害保險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僅適用於本公司之國泰人壽
旅行平安保險(以下簡稱本契約)。
本附加條款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條款之約定。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條
條條
條
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
本附加條款名詞定義如下:
一、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指民用航空業經營之固定航線及航次,用以運輸旅客之航空機。
二、搭乘:指被保險人(含該交通工具之駕駛與執勤服務人員)登上空中大眾運輸工具起至完全離開時
止。
三、航空交通意外事故: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搭乘本公司指定之民用航空業所飛航於台
灣、上海兩地之空中大眾運輸工具,並因而遭受之意外傷害事故。
第三條
第三條第三條
第三條
航空交通意外事故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及限制
航空交通意外事故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及限制航空交通意外事故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及限制
航空交通意外事故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及限制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航空交通意外事故,自該航空交通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
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依本契約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外,另按本附加條款給付「航空交通意
外事故身故保險金」新臺幣三百萬元,本契約對該被保險人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情形,如被保險人自航空交通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
之死亡與該航空交通意外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依前項約定給付「航空交通意外事故身故保險
金」,不受前項一百八十日之限制。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
險人,其「航空交通意外事故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且適用本契約第五條的約定及限
制。
同一被保險人投保本契約達兩件以上時,本公司僅負給付一件本附加條款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有本契約第八條除外責任(原因)、第九條不保事項、第十條契約無效及第十一條解
除契約等情形之一時,本公司不負給付本附加條款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第四條
第四條第四條
第四條
航空交通意外事故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航空交通意外事故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航空交通意外事故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航空交通意外事故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航空交通意外事故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
四、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六、航空交通意外事故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