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泰人壽旅行平安保險免費提供殘廢保障附加條款
(15
足歲以下投保者適用
)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36-599
)
備
查
文
號
中華民國
99
年
2
月
9
日國壽字第
99020430
號
第一條 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國泰人壽旅行平安保險免費提供殘廢保障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僅適用於本公司之國泰人壽
旅行平安保險(以下簡稱本契約),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二條 附加條款之附加條件
訂立本契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若其符合下列二款條件其中之一者,
本公司將於本契約免費附加本附加條款,其附加前後商品內容比較表如附件。
一、 投保『國泰人壽旅行平安保險傷害醫療保險金給付附加條款』之保險金額達新臺幣三十萬元(含)以
上者。
二、投保『國泰人壽旅行平安保險海外突發疾病醫療健康保險附加條款』(甲型、乙型)之保險金額達新
臺幣二十萬元(含)以上者。
第三條 殘廢保險金之給付
本契約經附加本附加條款後,本契約殘廢保險金之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以同一被保險人投保之所有旅行平安保險契約,其得申領本附加條款殘廢保險金之累計給付總額最高以
新臺幣一百萬元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本契約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本契約附表所列殘廢程度之
一者,本公司將按本契約第六條之約定給付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殘廢保險金時,應符合本契約第七條保險給付的限制、第八條除外責任(原因)、
第九條不保事項及第十條契約的無效之約定。
第四條 其他
本附加條款未約定之事項,適用本契約之相關約定。
附件係為幫助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了解商品在適用本附加條款前後之差異,如其尚有未盡完善之處,仍應
以本附加條款之約定為準。
附件:附加前後商品內容比較表
國泰人壽旅行平安保險免費提供殘廢保障附加條款(15足歲以下投保者適用)
附加前 附加後
保障內容
變更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無殘廢給付保障
1.本契約殘廢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2.同一被保險人所有旅平險得申領本附加條款殘廢保險金之
累計給付總額最高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