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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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新騎乘機車或自行車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
附加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
※ 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及各給付項目的條件及限制,詳參本附加條款第 3 條及本契約條
款第 3 條約定。
注意事項:本附加條款需申請附加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生效力
107.11.15 國壽字第 107110169 號函備查
108.12.31 依 108.04.09 金管保壽字第 10804904941 號函修正
110.07.01 國壽字第 110070165 號函備查
本國泰人壽新騎乘機車或自行車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
款),依要保人的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附加於本公司國泰人壽新iCarry傷害保險
(以下簡稱本契約)。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約上,並構成本契約的一部分。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皆依照
本契約的約定。
本附加條款名詞定義如下:
一、「騎乘機車或自行車意外傷害事故」:指因騎乘機車或自行車所導致的「意外傷
害事故」。
二、「機車」: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所規範的二輪或三輪普通重型、大型重型、普通
輕型、小型輕型機車。
三、「自行車」: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所規範的腳踏自行車、二輪電動輔助自行車及
電動自行車。
四、「騎乘機車或自行車」:指駕駛或乘坐(不包含推、牽引或身體完全脫離之狀
態)機車或自行車。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符合下表所列給付項目的給付條件時,本公司按照約
定給付保險金:
遭受騎乘機車或自行車意外傷害事故致
其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
內身故
騎乘機車或自行
車意外傷害事故
第1級失能保險金
①
遭受騎乘機車或自行車意外傷害事故致
其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
內經診斷確定致成附表1所列失能等級
第1級的項目之一
①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同時或先後致成附表 1 所列失能等級第1級時,本
公司只給付 1 次騎乘機車或自行車意外傷害事故第 1 級失能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 180 日身故或經診斷確定致成附表 1 所
列失能等級第1級的項目之一,若能證明其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
司仍給付保險金,不受 180 日之限制。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騎乘機車或自行車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後身
故,並符合本條約定的申領條件時,本公司給付騎乘機車或自行車意外傷害事故第 1
級失能保險金及騎乘機車或自行車意外傷害事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總金
額合計最高以身故日的保險金額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身故時,受益人得分別
申領保險金,不適用前項的約定。
騎乘機車或自行車意外
傷害事故身故保險金或
喪葬費用保險金①
騎乘機車或自行 車 意
外傷害事故第 1 級失
能保險金①②
①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②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可以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另得徵詢其他
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
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是不會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約定應給付的期限。
③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失能診斷書。
國泰人壽新騎乘機車或自行車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附加條款
年繳費率表
單位:元/每 10 萬元保險金額
註: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 × 0.52 ,
季繳費率 =年繳費率 × 0.262,
月繳費率 =年繳費率 × 0.088,
元以下四捨五入再乘以保險金額即為應繳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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