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人壽新輕鬆理財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甲型)
(年金給付,年金金額之給付以到達一百歲的生存期間內為限)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
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
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
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
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以避免權益受損)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
核 准 文 號
中華民國90年10月 9日台財保字第0900708619號
中華民國92年 5月21日台財保字第0920704832號
核 備 文 號
中華民國91年 1月15日 國壽字第 91010281號
中華民國91年 9月 2日 國壽字第 91090008號
備 查 文 號
中華民國94年 5月26日 國壽字第 94050316號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
稱本契約)的構成部份。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
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
保證給付年金之期間。
本契約所稱「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
之金額。
本契約所稱「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
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本契約所稱「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各保單週年日當月宣
告並用以計算該年度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利率,該利率不得超過宣告前中央
銀行所公布最近一月之十年期中央政府公債次級市場殖利率,最低不得為負數
,本公司每月一日宣告一次,同一保單年度內均適用該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
率。
本契約所稱「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
利率,不得超過年金給付日當月本公司之宣告利率,最低不得為負數。
第三條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本公司對本契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
開始,本公司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
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