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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國泰人壽新超犀利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甲型)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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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新超犀利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甲型)
(年金給付,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歲的生存期間內為限)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
中華民國100111日國壽字第100110001
10311103010030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證期間」:指依本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期間。
二、「年金金額」: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金額。
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四、「宣告利率」: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各保單週年日當月宣告並用以計算該年度年金保單價值
率,該利率係參運用狀況不得
數,同一保單年度內均適用該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
本契告利本公(www.cathayholdings.com/life)約所險別
之。
五、「預定利率」: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不得超過年金給付日當月本
公司之宣告利率,最低不得為負數。
六、「保險年齡」:按被保險人投保本契約時之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
歲,之後須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始加計一歲。
第三條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且收取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保險費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溯自預收保險費時開始。但
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保險費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
第四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第五條 保險費的交付
本契約之保險費,應照約定方式,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
本公司開發之憑證。
第六條 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的通知與計算
付開公司一保依約知要單價
金。
前項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所得之金額
一、第一保單年度:
1、已繳保險費扣除附加費用(如附表一)。
2、扣除要保人依第十一條申請減少之金額。
3、每日依前二目之淨額加計按宣告利率以單利法計算之金額。
二、第二保單年度及以後:
1、保單年度初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要保人依第十一條申請減少之金額
2、每日依前目之淨額加計按宣告利率以單利法計算之金額。
第七條 年金給付的開始
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於第十保單週年日屆滿後之一特定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但不得超過被保險人保
險年齡達八十歲之保單週年日;要保人不做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本公司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七十歲
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開始日;變更後的年金給付開
始日須在申請日三十日之後,且須符合前項給付日之規定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三十日前通知要保人年金給付內容。
要保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選擇或變更之年金給付開始日,應為自投保日起算十年以後之特定日。
第八條 年金金額的給付
要保人於投保時應與本公司約定,選擇下列其中一種年金給付方式:
一、一次給付: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第六條約定方式計算至年金給付開始日
為止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予被保險人。
二、分期給付: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在保險年齡到達一百歲的生存期間內,本公司
於當日及以後年金給付開始日的週年日給付年金金額予被保險人本人。
要保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得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方式,其書面通知須於年金給付開始日
之前送達本公司始生效力。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之三十日前主動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得行使第二項年金給付方式之變更。
被保險人的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得申請提前給付;其申請人在被保險人生存時為被保險人本人,被保險人
身故時為身故受益人。本公司將按未領期數金額一次貼現給付,其貼現利率適用第九條所採用之預定利
率。
第九條 年金金額的計算
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本公司以當時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
付利息後),依據當時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每年給付年金金額。
前項每年領取之年金金額若低於新台幣二萬元時,本公司改採依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於年金給付開始日
一次給付受益人,本契約即行終止。
第十條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終止本契約,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
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前項解約金額為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解約費用,其歷年解約費用率如附表二。
第一項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終止日當日之利息需計算於年金保單
價值準備金內。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第十一條 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減少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申請減少其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次減少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不得
低於新台幣五千元,且減額後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不得低於新台幣五千元。
前項減少部分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視為契約之部分終止,其解約金額計算,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
辦理。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身故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之身給付本公保單即行
止。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年
金餘額依第八條之約定給付予被保險人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身故受益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保證期間內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本公司僅將未支領之年金
餘額給付與其他應得之人。
第十三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開始給付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年金
開始給付日前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二條規定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
時,得將本公司所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歸還本公司,使本契約繼續有效。本公司自前揭確定死亡
時日起至要保人歸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止,不計付利息。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開始給付後失蹤者,除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外,本公司根據法院
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本公司
應依契約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前項情形,於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
亡時日在年金開始給付後者,亦適用之。
第十四條 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的申請
要保人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之規定申請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的身分證明。
於收五日因可之事為給
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十五 年金金額的申領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每年申領年金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件,但於年
金保證期間內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身故後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時,被保險人身故受益人申領給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第一次申領時)。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十六條 未還款項的扣除
年金開始給付前,本公司給付解約金或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應先扣除本契約保險單借款及其
應付利息。
第十七條 保險單借款、契約效力的停止及恢
年金開始給付前,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年金保單價值準備
金之80%,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
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
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並不得遲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要保人屆
期仍未申請復效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復效申請,經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第十八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高於七十歲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應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如有已給付
年金者,受益人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
二、因投保年齡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
額,於下次年金給付時按應付年金金額給付,並一次補足過去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
額。
三、因投保年齡錯誤,而溢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
並於未來年金給付時扣除。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其利息按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
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十九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
本契約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身故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
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
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即予批註或
發給批註書。
第二項之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
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本契約如未指定身故受益人,而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者,其受益順序適用民
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其受益比例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規定。
第二十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二十一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二條 批註
的變項的九條保人面同
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十三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
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
附加費用附表
保單年度
附加費用率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之各保單年度
百分之二點三
附加費用=當期保費×附加費用率
附表二
解約費用附表
保單年度
解約費用率
百分之二點五
百分之一點五
-
百分之一
第7年及以後
解約費用=申請解約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費用率
預定利率: 2.00%
單位: 元/每元生存年金
保證期間
轉換年齡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10 39.0373 40.3867 39.0420 40.3893 39.0553 40.3950 39.0768 40.4040
11 38.8013 40.1769 38.8071 40.1799 38.8222 40.1862 38.8454 40.1958
12 38.5607 39.9632 38.5680 39.9666 38.5849 39.9734 38.6098 39.9836
13 38.3158 39.7455 38.3248 39.7492 38.3434 39.7567 38.3701 39.7674
14 38.0669 39.5237 38.0777 39.5279 38.0979 39.5359 38.1264 39.5473
15 37.8144 39.2979 37.8269 39.3026 37.8486 39.3110 37.8789 39.3230
16 37.5589 39.0680 37.5728 39.0731 37.5959 39.0820 37.6280 39.0947
17 37.3010 38.8340 37.3161 38.8395 37.3403 38.8489 37.3740 38.8622
18 37.0410 38.5960 37.0568 38.6019 37.0819 38.6117 37.1172 38.6257
19 36.7787 38.3540 36.7948 38.3602 36.8206 38.3704 36.8574 38.3851
20 36.5130 38.1078 36.5292 38.1142 36.5555 38.1247 36.5939 38.1401
21 36.2428 37.8571 36.2591 37.8637 36.2860 37.8746 36.3262 37.8908
22 35.9673 37.6018 35.9836 37.6085 36.0113 37.6199 36.0536 37.6369
23 35.6857 37.3417 35.7022 37.3485 35.7310 37.3603 35.7759 37.3783
24 35.3980 37.0765 35.4149 37.0834 35.4451 37.0958 35.4931 37.1149
25 35.1041 36.8060 35.1216 36.8132 35.1535 36.8262 35.2052 36.8465
26 34.8044 36.5302 34.8227 36.5377 34.8567 36.5514 34.9125 36.5730
27 34.4989 36.2490 34.5181 36.2567 34.5546 36.2713 34.6150 36.2945
28 34.1877 35.9621 34.2080 35.9703 34.2473 35.9858 34.3129 36.0107
29 33.8706 35.6695 33.8924 35.6783 33.9349 35.6949 34.0061 35.7217
30 33.5479 35.3713 33.5712 35.3807 33.6176 35.3986 33.6949 35.4274
31 33.2194 35.0674 33.2447 35.0775 33.2953 35.0968 33.3791 35.1279
32 32.8854 34.7579 32.9129 34.7688 32.9682 34.7897 33.0591 34.8233
33 32.5461 34.4429 32.5761 34.4547 32.6365 34.4772 32.7350 34.5136
34 32.2015 34.1223 32.2344 34.1350 32.3003 34.1593 32.4068 34.1987
35 31.8517 33.7961 31.8878 33.8097 31.9596 33.8360 32.0747 33.8787
36 31.4970 33.4640 31.5366 33.4787 31.6147 33.5071 31.7389 33.5534
37 31.1373 33.1260 31.1808 33.1419 31.2656 33.1726 31.3994 33.2230
38 30.7730 32.7821 30.8207 32.7993 30.9125 32.8325 31.0565 32.8873
39 30.4043 32.4322 30.4564 32.4508 30.5556 32.4868 30.7104 32.5464
40 30.0315 32.0763 30.0881 32.0964 30.1950 32.1356 30.3612 32.2003
41 29.6548 31.7145 29.7161 31.7362 29.8311 31.7788 30.0092 31.8491
42 29.2742 31.3466 29.3404 31.3701 29.4638 31.4164 29.6545 31.4928
43 28.8900 30.9725 28.9611 30.9980 29.0933 31.0484 29.2973 31.1316
44 28.5019 30.5923 28.5782 30.6200 28.7196 30.6748 28.9376 30.7653
45 28.1096 30.2057 28.1913 30.2359 28.3425 30.2955 28.5753 30.3943
46 27.7130 29.8128 27.8004 29.8457 27.9620 29.9107 28.2106 30.0184
47 27.3118 29.4136 27.4053 29.4495 27.5780 29.5203 27.8434 29.6380
48 26.9062 29.0081 27.0062 29.0473 27.1907 29.1244 27.4740 29.2531
49 26.4962 28.5964 26.6031 28.6393 26.8003 28.7234 27.1027 28.8640
50 26.0820 28.1787 26.1962 28.2254 26.4068 28.3173 26.7297 28.4711
51 25.6635 27.7552 25.7856 27.8060 26.0105 27.9064 26.3554 28.0744
52 25.2409 27.3259 25.3714 27.3812 25.6115 27.4908 25.9802 27.6745
國泰人壽新超犀利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甲型)
年金現值因子例表
5年
10年
15年
20年
保證期間
轉換年齡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5年
10年
15年
20年
53 24.8141 26.8907 24.9535 26.9509 25.2100 27.0708 25.6043 27.2713
54 24.3832 26.4497 24.5323 26.5153 24.8063 26.6463 25.2281 26.8652
55 23.9485 26.0026 24.1078 26.0742 24.4006 26.2175 24.8521 26.4563
56 23.5100 25.5494 23.6803 25.6277 23.9934 25.7846 24.4767 26.0448
57 23.0679 25.0901 23.2499 25.1760 23.5850 25.3477 24.1022 25.6312
58 22.6223 24.6250 22.8168 24.7193 23.1757 24.9071 23.7292 25.2159
59 22.1732 24.1545 22.3812 24.2579 22.7659 24.4633 23.3580 24.7993
60 21.7209 23.6790 21.9435 23.7925 22.3560 24.0168 22.9892 24.3821
61 21.2656 23.1987 21.5041 23.3232 21.9464 23.5679 22.6232 23.9647
62 20.8074 22.7141 21.0632 22.8504 21.5376 23.1171 22.2606 23.5479
63 20.3464 22.2252 20.6211 22.3743 21.1299 22.6646 21.9018 23.1320
64 19.8829 21.7323 20.1782 21.8952 20.7237 22.2109 21.5473 22.7177
65 19.4169 21.2355 19.7348 21.4133 20.3195 21.7564 21.1977 22.3057
66 18.9490 20.7352 19.2913 20.9290 19.9177 21.3015 20.8536 21.8968
67 18.4800 20.2315 18.8486 20.4424 19.5192 20.8467 20.5156 21.4920
68 18.0108 19.7247 18.4072 19.9540 19.1246 20.3925 20.1844 21.0919
69 17.5419 19.2149 17.9678 19.4640 18.7345 19.9395 19.8607 20.6973
70 17.0737 18.7022 17.5308 18.9727 18.3494 19.4883 19.5449 20.3090
71 16.6065 18.1866 17.0965 18.4803 17.9696 19.0396 19.2374 19.9278
72 16.1401 17.6682 16.6650 17.9870 17.5955 18.5941 18.9386 19.5546
73 15.6747 17.1472 16.2365 17.4935 17.2274 18.1526 18.6489 19.1901
74 15.2103 16.6239 15.8113 17.0000 16.8656 17.7158 18.3685 18.8352
75 14.7470 16.0985 15.3894 16.5073 16.5106 17.2846 18.0977 18.4907
76 14.2848 15.5711 14.9712 16.0159 16.1627 16.8597 17.8367 18.1574
77 13.8236 15.0423 14.5568 15.5268 15.8222 16.4418 17.5856 17.8359
78 13.3637 14.5122 14.1465 15.0404 15.4894 16.0319 17.3444 17.5269
79 12.9049 13.9811 13.7404 14.5574 15.1644 15.6305 17.1130 17.2308
80 12.4474 13.4496 13.3388 14.0783 14.8474 15.2385 16.8911 16.9480
註:本表假設轉換當時之預定利率為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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