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人壽新美事年年生存保險金(月給付型)批註條款
(本批註條款需申請批註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生效力)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36-599
)
備 查 文 號
中華民國 104 年 3 月 26 日國壽字第 104032243 號
第一條 批註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國泰人壽新美事年年生存保險金(月給付型)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依要保人申請,經本公
司同意後,批註於本公司「國泰人壽新美事年年利率變動型美元終身保險」(以下簡稱本契約)。
本批註條款批註於本契約上,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與本批註條款牴觸者,以本批註條款為準;
本批註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本契約終止時,本批註條款效力將一併終止,且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不得單獨終止本批註條款
。
第二條 第五保險單週年日以後之生存保險金給付方式
本契約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五保險單週年日以後」之生存保險金給付方式變更如下:
本公司將「前一保險單年度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依「預定利率」換算為每月應給付金額,於「生存
保險金給付日」給付之。
前項所稱「生存保險金給付日」係指本批註條款生效日之次一保險單週年日及其後每屆滿一個月之相當
日。若在該月無相當日者,則為該月最後一日。
下列情形如有當年度未支領之生存保險金餘額時,本公司將按「貼現利率」一次貼現給付:
一、要保人申請終止本契約。
二、被保險人身故。
本條所稱「預定利率」與「貼現利率」係為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
本批註條款生效前之生存保險金,無本條適用。
第三條 生存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於每一保險單年度第一次申領生存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如被保險人身故後仍有未支領之生存保險金餘額時,受益人除檢具前項文件外,應另行檢具被保險人死
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第四條 注意事項
本契約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三款後段與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款後段所稱「經過保險單年度計算之生存保險
金總額」仍按年給付方式計算,不因本批註條款改以月給付方式而變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