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本條約定而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
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三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
應得之人。
第廿二條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
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
人。
第廿三條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
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
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廿四條 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
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契約終止(一)之約定處理。
第廿五條 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之
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
保險金額如保險單之減額繳清保險金額附表。本契約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要保人不必再繼續
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除「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中有關「按
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之給付約定外,其餘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但保險單上所
記載之保險金額改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
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屆滿十六歲之保險單週年日前身故或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
者,則本公司改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所對應之年繳化應繳保險費總額」與「躉繳保險費」中之較大
者給付,給付對象適用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及第三十條之約定。
前項所稱「躉繳保險費」係指辦理「減額繳清保險」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借款本
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淨額。
第廿六條 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且於被保險人屆滿十六歲之保險單週年日後,要保人得以
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
請改為無「生存保險金」、「祝壽保險金」給付項目之「展期定期保險」,其「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
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中有關「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之給付約定
將不適用,「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之給付金額為申請展期定期保險
當時「當年度保險金額」或「保單價值準備金」或「應繳年繳化保費總額的一點一倍扣除應領生存保
險金總額後之金額」三者之最大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本契約變更為展
期定期保險後,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保險單之展延期間附表,但不得超過原契
約被保險人年齡到達九十九歲的保險單週年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被保險人年齡到達
九十九歲的保險單週年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本
契約之「繳清生存保險金」,其給付日期與原契約生存保險金相同,給付金額如保險單之展期定期保
險金額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
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