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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新富貴通投資鏈結型保險(甲型)
(滿期保險金、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投資收益給付(僅適用含投資收益設計之投
資標的))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36-599
;傳真:
0800-211-568
;電子信箱
(E-mail)
:
service@cathaylife.com.tw
)
99.05.13 國壽字第 99050393 號函備查
99.07.29 國壽字第 99070882 號函備查
99.09.16 國壽字第 99090129 號函備查
99.11.04 國壽字第 99110008 號函備查
99.12.27 國壽字第 99120324 號函備查
100.02.18 國壽字第 100020004 號函備查
100.05.16 國壽字第 100050070 號函備查
100.08.18 國壽字第 100080379 號函備查
103.03.07 國壽字第 103030972 號函備查
103.12.23 國壽字第 103120011 號函備查
104.05.29 依 103.10.24 金管保壽字第 10302085890 號函修正
104.08.04 依 104.06.24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函修正
104.08.29 國壽字第 104080939 號函備查
106.08.10 國壽字第 106080001 號函備查
107.04.26 國壽字第 107040002 號函備查
107.09.13 依 107 年 06 月 07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704158370 號函修正
108.06.27 國壽字第 108060243 號函備查
109.01.01 國壽字第 109010030 號函備查
109.07.01 依 109.04.15 金管保壽字第 1090414558 號函修正
109.09.01 依 109.07.08 金管保壽字第 1090423012 號函修正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基本保額:係指本契約所載明之投保金額。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增加或減少基本保
額,且須符合第三十條約定。惟增加基本保額,需經本公司同意;減少後之基本保額,不得低於本
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如該基本保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基本保額為準。
二、淨危險保額:係指本契約之基本保額。
三、保險金額:係指本公司於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失能所給付之金額。該金額以淨危險保額與保單帳戶
價值兩者之總和給付,其中,保單帳戶價值係以受益人檢齊申請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之所須文件
並送達本公司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計算。
四、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所繳付之躉繳保險費,且繳交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三十萬元,最高不得逾投保
當時本公司所規定之上限。
五、保費費用:係指因本契約簽訂及運作所產生並自保險費中扣除之相關費用,包含核保、發單、銷售
、服務及其他必要費用。保費費用之金額為要保人繳付之保險費乘以附件二相關費用一覽表中「保
費費用表」所列之百分率所得之數額。
六、保險成本:係指提供被保險人本契約生效日起至滿期日止之身故、完全失能保障所需的成本(標準
體之費率表如附件三),並由要保人所繳交之保險費中一次扣繳。
七、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本公司為提供被保險人身故、喪葬費用或完全失能保障,自保險成本中所提
存之款項。
八、淨保險費:係指要保人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險成本及保費費用後的餘額。
九、淨保險費本息:係指自本公司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起,每月按三家銀行當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活期
存款利率之平均值,將淨保險費加計以日單利計算至投資配置日前一日利息之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