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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新增貨幣型基金暨加值給付計算方式異動批註條款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申訴電話:市話免費撥打 0800-036-599、付費撥打 02-2162-6201;傳真:0800-211-568;電子信箱(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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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查 文 號
中華民國109年04月23日國壽字第109040007號
中華民國109年07月01日國壽字第109070043號
第一條 批註條款的訂立、適用範圍及效力
本「國泰人壽新增貨幣型基金暨加值給付計算方式異動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適用於「國
泰人壽月月康利變額年金保險」、「國泰人壽月月康利外幣變額年金保險」、「國泰人壽簡單愛變額萬能壽
險」、「國泰人壽闔家愛變額萬能壽險」及「國泰人壽闔購愛變額萬能壽險」(以下簡稱『本契約』)。
本批註條款須經要保人提出申請,且經本公司同意並批註於本契約後,始生效力。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批註條款與本契約之約定牴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
第二條 加值給付(適用於「國泰人壽月月康利變額年金保險」及「國泰人壽月月康利外幣變額年金保險」)
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本公司自第一保單週年日起,每屆保單週年日時,本公司按該日之前十二個保
單週月日【第一保單年度為投資配置日至第一保單週年日(不含)之間的保單週月日】之扣除每月扣繳費
用及貨幣型基金之投資標的價值後的保單帳戶價值平均值,乘以下列加值給付比率後所得之金額給付「加
值給付」:
一、第一保單週年日至第三保單週年日:百分之零點二。
二、第四保單週年日(含)以後:百分之零點五。
前項加值給付將依該保單週年日當時所知之最新保單帳戶內各投資標的價值所佔之比例(但不包含已關
閉、終止或其他原因而無法申購之投資標的),於次一資產評價日投資配置。
本公司得調整加值給付比率,並應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方式通知要保人;但
對要保人有利之調升,本公司得不予通知。
第三條 加值給付(適用於「國泰人壽簡單愛變額萬能壽險」)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自第三保單週年日起,每屆保單週年日時,本公司按該日之前十二個保單週
月日之扣除每月扣繳費用及貨幣型基金、配息停泊標的之投資標的價值後的保單帳戶價值平均值,乘以
百分之零點五後所得之金額給付「加值給付」。但如為經契約轉換至本契約者,首次加值給付將於下列二
者較晚發生之時點給付:
一、第三保單週年日。
二、契約轉換生效滿一年後之第一個保單週年日。
前項加值給付將依要保人最新指定之投資標的配置比例(但不包含已關閉、終止或其他原因而無法申購
之投資標的),於次一資產評價日投資配置。
自第十六保單週年日(含)起,若要保人於該次加值給付之觀察期(該保單週年日之前一保單年度)有
部分提領次數達二次(含)以上者,本公司不給付當次之加值給付。
本公司得調整加值給付比率,並應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方式通知要保人;但
對要保人有利之調升,本公司得不予通知。
第四條 加值給付(適用於「國泰人壽闔家愛變額萬能壽險」及「國泰人壽闔購愛變額萬能壽險」)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自第五保單週年日起,每屆保單週年日時,本公司按該日之前十二個保單週
月日之扣除每月扣繳費用及貨幣型基金、配息停泊標的之投資標的價值後的保單帳戶價值平均值,乘以
百分之零點六後所得之金額給付「加值給付」。但如為經契約轉換至本契約者,首次加值給付將於下列二
者較晚發生之時點給付:
一、第五保單週年日。
二、契約轉換生效滿一年後之第一個保單週年日。
前項加值給付將依要保人最新指定之投資標的配置比例(但不包含已關閉、終止或其他原因而無法申購
之投資標的),於次一資產評價日投資配置。
本公司得調整加值給付比率,並應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方式通知要保人;但
對要保人有利之調升,本公司得不予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