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以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載日時為準。
第四條 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單號碼、保險範圍、保險期間、保險
金額及本公司服務電話。
第五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如於本契約生效後加保之被保險人,則係指加保之翌日起),因遭受意外傷
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時,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六條 傷害醫療擇一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
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被保險人得於下列二款保險金給付方式中,自行選擇一款較有利者向本公司申請給付:
一、依其實際醫療費用,就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傷害醫療擇一保險金」。但同一次意外傷害
事故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擇一保險金限額」。
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治療;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診所治療者,致各項
醫療費用未先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分擔者,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各項醫療費用之65%給付保險
金。但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的給付總額仍以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擇一保險
金限額」為限。
二、以本契約保險單所記載之「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擇一保險金限額」的百分之二為準,乘以實際於醫院
住院之日數給付「傷害醫療擇一保險金」,但每次意外傷害事故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
前項情形如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
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依前項規定給付「傷害醫療擇一保險金」,不受前項一百八十
日之限制。
被保險人選擇第一項第二款給付方式,若因意外傷害事故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下列骨折
別所訂日數表,其未住院部分本公司按下列骨折別所訂日數乘「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擇一保險金限額」的
百分之一給付,但合計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訂日數為上限。
前項所稱骨折係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裂者按
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傷害醫療擇一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