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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投資標的轉換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以書面或網際網路向本公司申請不同投資標的間之轉換,並應於申請書
(或電子申請文件)中載明轉出的投資標的及其單位數或轉出比例及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提供下列投資標的轉換方式:
一、自動轉換機制:於每一保單週月日,本公司將依本批註條款附表一所定轉換方法,將要保人指定之自
動轉換金額換算為母基金投資標的貨幣後,除以母基金於保單週月日前最新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
計算母基金轉出單位數。再按要保人指定之配置比例,將母基金轉換至子基金。自動轉換機制不收取
投資標的轉換費;但母基金之投資標的價值低於自動轉換金額時,本公司將不進行該次轉換作業。
二、停利機制:要保人選擇設置停利機制者,當子基金之報酬率達到其停利點時,本公司將依本批註條款
附表一所定轉換方法,將該子基金之投資標的價值全數轉換至要保人最近一次指定之母基金。但達
到停利點當日有投資標的之交易未完成時,本公司將不進行該次停利作業。
三、申請轉換:除前二款轉換方式外,要保人得隨時申請轉換投資標的,本公司應依本批註條款附表一所
定轉換方法辦理投資標的之轉出及轉入。
同一保單年度內,投資標的之前六次申請轉換,免收投資標的轉換費。同一保單年度內,投資標的第七至
第十二次申請轉換係以網際網路方式申請者,亦免收投資標的轉換費。超過上述次數的部分,本公司每次
將自轉換金額中收取投資標的轉換費。
前項投資標的轉換費如本批註條款附件二。本公司得調整投資標的轉換費,並應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電
子郵件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方式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予通知。
第十一條 加碼機制
要保人得於執行自動轉換機制之情形下,另與本公司約定,當其指定之子基金符合本契約所定之加碼
條件時,按要保人所指定之加碼倍數,額外增加自母基金轉換至該子基金之金額(詳如本批註條款附
表一)。但母基金之投資標的價值低於自動轉換金額及依加碼機制計算後之各子基金加碼金額之總和時,
本公司將不進行該次加碼作業。
第十二條 投資標的之新增、關閉與終止
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新增、關閉與終止投資標的之提供:
一、本公司得新增投資標的供要保人選擇配置。
二、本公司得主動終止某一投資標的,且應於終止日前三十日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要保人。但若投
資標的之價值仍有餘額時,本公司不得主動終止該投資標的。
三、本公司得經所有持有投資標的價值之要保人同意後,主動關閉該投資標的,並於關閉日前三十日
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要保人。
四、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或關閉,而終止或關閉該投資標的。但本公司應於接獲該投資
機構之通知後五日內於本公司網站公布,並另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要保
人。
投資標的一經關閉後,於重新開啟前禁止轉入及再投資。投資標的一經終止後,除禁止轉入及再投資
外,保單帳戶內之投資標的價值將強制轉出。
投資標的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調整後,要保人應於接獲本公司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後十
五日內且該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日三日前向本公司提出下列申請:
一、投資標的終止時:將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申請轉出或提領,並同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
例。
二、投資標的關閉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若要保人未於前項期限內提出申請,或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接獲前項申請時已無法依
要保人指定之方式辦理,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辦理,而該處理方式亦將於本公司網站公布:
一、母基金關閉或終止時:
(一)終止時,將終止之母基金投資標的價值全數轉出至與其相同幣別之停泊標的。
(二)要保人再次指定母基金前,自動轉換機制將暫時停止。
(三)母基金關閉或終止時,與母基金相同幣別之停泊標的作為配置「未來淨保險費本息」、「停
利機制下子基金轉出金額」及「配息平台投資標的當次收益分配金額(限金額未達新臺幣
一千元或要保人未提供符合本公司規定之匯款帳號者)」之投資標的。
(四)要保人將超額保險費淨保險費本息配置於關閉或終止之母基金時,如該筆超額保險費另有
配置於其他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就要保人所指定其餘投資標的(但不包含已關閉、終止
或其他原因而無法申購之投資標的)之配置比例重新計算其相對百分比,作為配置之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