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附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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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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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意外傷害事故骨折保險金附加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
※ 給付項目的條件及限制,詳參本附加條款第 3 條約定。
注意事項:本附加條款需申請附加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生效力
備 查 文 號
中華民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國壽字第 107110167 號
本國泰人壽意外傷害事故骨折保險金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依要保人的
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附加於本公司國泰人壽iCarry傷害保險(以下簡稱本契
約)。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約上,並構成本契約的一部分。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皆依照
本契約的約定。
本附加條款名詞定義如下:
一、「醫院」: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的公、私立及醫
療法人醫院。
二、「診所」:指依照醫療法規定設立並具備開業執照的診所。
三、「醫師」:指領有醫師證書及執業證書,合法執業者。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符合下表所列給付項目的給付條件時,本公司按照約
定給付保險金: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
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診所(不含國
術館、接骨所)診斷確定致成骨折別表
所列骨折項目之一
骨折別表內所載給付比例僅適用於骨骼完全折斷之情形。如係不完全骨折,其給付比
例為完全骨折的 1/2;如係骨骼龜裂者,其給付比例為完全骨折的 1/4。
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僅給付1次意外傷害事故骨折保險金。如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有
2處以上骨折時,本公司僅給付1項最高比例之意外傷害事故骨折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骨折非屬骨折別表所列之骨折項目時,由本公司與
被保險人協議給付百分比核付意外傷害事故骨折保險金。但其骨折為骨折別表內明訂
不給付之部位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如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 180 日經診斷確定骨折,若能證明其與該
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不受 180 日之限制。
必要時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國泰人壽意外傷害事故骨折保險金附加條款年繳費率表
單位:元/每萬元保險金額
註: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 × 0.52 ,
季繳費率 =年繳費率 × 0.262,
月繳費率 =年繳費率 × 0.088,
元以下四捨五入再乘以保險金額即為應繳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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