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頁,共1頁
國泰人壽心安逸疾病預防附加條款
(給付項目:疾病預防額外保險金)
(申訴電話:市話免費撥打0800-036-599、付費撥打02-2162-6201;傳真:0800-211-568;電子信箱(E-mail):
service@cathaylife.com.tw)
110.03.31國壽字第110031213號函備查
第一條 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國泰人壽心安逸疾病預防附加條款」(以下簡稱為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公司「國泰人壽心安逸一
年定期住院日額健康保險」(以下簡稱為本契約),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
依本契約之約定。
本契約終止時,本附加條款效力將一併終止,且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不得單獨終止本附加條
款。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附加條款名詞定義如下:
一、「疫苗接種」:指接種至少一劑經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並核准使用之預防流行性感冒、嚴重特殊傳染性
肺炎(COVID-19)或肺炎鏈球菌感染之疫苗。
二、「癌症篩檢」:指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並領有開業執照之醫療機構或醫事檢驗所之合格醫事人員所
作,以篩查乳癌、子宮頸癌、大腸癌或口腔癌為目的之乳房X光攝影檢查、子宮頸抹片檢查、糞便潛
血檢查或口腔黏膜檢查。
第三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符合本附加條款第四條約定之給付條件時,本公司依約定給付「疾病
預防額外保險金」。
第四條 疾病預防額外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符合本契約第六條「住院日額保險金」、本契約第七條「加護病房或
燒燙傷病房保險金」之給付條件,並於本契約生效日至符合該給付條件之日(不含當日)的期間,完成
「疫苗接種」或「癌症篩檢」者,本公司依該次應給付之「住院日額保險金」、「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
保險金」的百分之十,一併給付「疾病預防額外保險金」予該項保險金之受益人。
被保險人於附加本附加條款前所發生本契約第六條「住院日額保險金」、本契約第七條「加護病房或燒
燙傷病房保險金」約定之保險事故者,不在前項保險金給付之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時,於同一次住院之首次入院日期前未完成
「疫苗接種」或「癌症篩檢」者,該同一次住院本公司不給付「疾病預防額外保險金」。
第五條 疾病預防額外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請疾病預防額外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疫苗接種」或「癌症篩檢」之證明文件。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