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人壽安心貸定期壽險
(身故或喪葬費用、完全殘廢、特定交通意外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傳真:0800-211-568;電子信箱(E-mail):service@cathaylife.com.tw)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備 查 文 號
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國壽字第100060001號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借貸契約」:指要保人與被保險人訂立之消費借貸契約,並以該契約關係訂立本契約。
二、「要保人」:指依法經營存放款業務之金融機構,且為借貸契約所載之債權人,但被保險人已清償借款
債務者,得經前述金融機構同意,申請變更自己為要保人。
三、「被保險人」:指與要保人簽訂借貸契約之債務人。
四、「當年度保險金額」:指保險單上記載之保險金額乘以投保年期所對應各該年度百分比所得之金額(如
附表一,當年度保險金額計算基準表)。
五、「借款債務」:指被保險人依據第一款借貸契約,尚未向要保人清償之債務餘額。
六、「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七、「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指領有合法營業執照,在以大眾運輸為目的下定時營運(含加班班次)於兩地
間之特定路線,且對大眾開放之運輸交通工具。
八、「水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指在水上運行之大眾運輸交通工具。
九、「陸地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指在陸上或地下運行之大眾運輸交通工具。
十、「空中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指在空中航行之大眾運輸交通工具。
十一、「搭乘」:指被保險人(不包含該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之駕駛與執勤服務人員)登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至
完全離開為止,此期間內之行為。
十二、「特定交通意外事故」: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搭乘水上、陸地或空中大眾運輸交通工
具所致之意外傷害事故。
第三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
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
責任。
第四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保險費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保險費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致成完全殘廢程度或因遭受第二條約定之特定交通意外事故而身故
者,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第十條至第十二條之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六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其未償餘額合計
不得逾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