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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團體飛翔世代大專院校骨折未住院津貼附加條款
(骨折未住院津貼保險金)
(本附加條款需申請附加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生效力)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36-599
)
核 准 文 號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依108年04月09日金管保壽字第10804904941號函修正
備 查 文 號
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國壽字第104070107號
第一條 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國泰人壽團體飛翔世代大專院校骨折未住院津貼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依要保人之申請,
經本公司同意後,附加於本公司國泰人壽團體飛翔世代大專院校學生保險(甲、乙型)(以下簡稱本契約)。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約上,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附加條款名詞定義如下:
「骨折未住院津貼保險金額」:指要保人與本公司就該項保險金給付,所約定之金額。
第三條 骨折未住院津貼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如於本附加條款生效後加保之被保險人,則係指加保之翌日起),遭
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致成骨折,並經醫師診斷確定,而未住院治
療者,本公司按「骨折未住院津貼保險金額」給付「骨折未住院津貼保險金」。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經醫師診斷確定骨折者,受益人若能證
明被保險人之骨折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依前項規定給付「骨折未住院津貼保險
金」,不受前項一百八十日之限制。
如同時蒙受二處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次「骨折未住院津貼保險金」。
第四條 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骨折未住院津貼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時,本公司仍給付「骨折未住院津貼保險
金」。
第五條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傷害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骨折未住院津貼保險金的責
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第六條 骨折未住院津貼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骨折未住院津貼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X 光片。
四、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
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