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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團體飛翔世代大專院校集體食物中毒慰問傷害保險
附加條款
(校內集體食物中毒慰問金)
(本附加條款需申請附加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生效力)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
核 准 文 號
中華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依 108 年 04 月 09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804904941 號函修正
備 查 文 號
中華民國 103 年 8 月 1 日國壽字第 103080004 號
第一條 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國泰人壽團體飛翔世代大專院校集體食物中毒慰問傷害保險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依要保
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附加於本公司國泰人壽團體飛翔世代大專院校學生保險(甲、乙型)(以下
簡稱本契約)。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約上,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本契約與本附加條款牴觸者,以本附加條款為準。
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附加條款名詞定義如下:
一、「醫院」: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二、「校內集體食物中毒慰問金額」:指要保人與本公司就該項保險金給付,所約定之金額。
第三條 校內集體食物中毒慰問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食用學生餐廳食物或特定意外致五人(含)以上食物中毒事故,經醫
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按「校內集體食物中毒慰問金額」,給付每人「校內集體食物中毒慰問金」。
第四條 保險給付的期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而在有效期間屆滿後繼續治療者,只要繼續治療
的日期,在發生傷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者,本公司仍依本附加條款約定負給付責任,但超過一百八
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繼續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第三條校內集體食物中毒慰問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第六條 校內集體食物中毒慰問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校內集體食物中毒慰問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療診斷書(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
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七條 受益人
第三條校內集體食物中毒慰問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本公司給付校內集體食物中毒慰問金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加條款校內集體食物中毒慰問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