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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團體職業災害給付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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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團體職業災害給付保險
(身故、醫療定額、失能、喪失工作能力保險金)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
華民國
104
08
04
日依
104
06
24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07
09
13
日依
107
06
07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704158370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08
12
31
日依
108
04
09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804904941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02 01 25 日國壽字第 102011675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
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要保人」:指要保單位。
二、「被保險人」:指本契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員工。
三、「員工」指要保單位所聘僱領有固定薪金的正式員工,實際年齡須滿十五足歲且已參加勞工保險迄
仍繼續有效,並具備本公司與要保人所約定的條件者。
四、「團體」: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五、「職業災害」:指被保險人由於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
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而致員工死亡失能害或疾病之事故並經勞保局審定為職業
害之事故,且已由勞保局予以給付者。
「勞保局」指勞工保險局日後如勞工保險條例相關法令有所變更則指辦理勞工保險業務之構。
「平均月投保薪資指被保險人於遭遇職業災害之當月起前六個月(未滿半年以實際月)「月投
保薪資」總額平均所得以月計算之金額。
八、「月投保薪資:指比照勞動基準法有關「工資」之定義及解釋所核計並向本公司投保之金額。
九、「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指比照勞工保險條例有關薪資之認定標準,實際投保勞工保險並記載於本
契約之金額。
「指定醫院指中央健康保險局(以下簡稱健保局)自設或與健保局簽訂合約理全民健康保險診療
業務之醫院。
第三條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以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載日時為準。
第四條 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單號碼、保險範圍、保險期間、
保險金額及本公司服務電話。
第五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第二條約定的職業災害,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失能、死亡、
失工作能力或就醫診療時,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六條 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第二條約定的職業災害致成死亡,並經勞保局核定應給付喪葬津
及遺屬津貼時,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扣除「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後,乘以四十五
個月計算之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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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醫療定額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第二條約定的職業災害不能工作,以致未能領取原有薪資,本公司
按月以勞保局核「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之給付日數,乘以該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
扣除因同一事故按勞工保險條例給付標準計算「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後所得餘額
給付醫療定額保險金,但其給付期間,最長以兩年為限。
第八條 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第二條約定的職業災害於治療終止後,經勞保局審定其身體遺存
能且勞保局核定應予失能給付者,本公司依其審定之失能給付標準日數,每日按「平均月投保薪資」
「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之差額除以三十的金額計算,一次給付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領取失能保險金後無法繼續從事工作者,其保險契約效力終止。
第九條 喪失工作能力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第二條約定的職業災害,其醫療期間屆滿兩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
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未符合前條失能保險金之給付條件者,本公司按其「平均月投
保薪資」之四十倍,一次給付喪失工作能力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喪失工作能力保險金後,該被保險人之保險契約效力終止。
第十條 保險費的計算
本契約的保險費係以「月投保薪資」按「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之額度為基準予以分段計算,各段平
保險費率如下﹕
一、「月投保薪資」超出「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額度之部份,其平均保險費率如名冊所載
二、「月投保薪資」等於「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額度之部份,其平均保險費率如名冊所載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立本契約或續保時,依要保人之行業類別及每一被保險人的保險金額
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和計算。
第十一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
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
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
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第十二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
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
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的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
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
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效力,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
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的異動
要保人因所屬員工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
起開始生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所屬員工離職、退休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時,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
資格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其保險效力終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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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規定加退保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加退保人數,按日數比例補繳或返
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第十四條 契約的終止(一)
本契約在被保險人數少於五人或少於有參加保險資格人數的百分之七十五時本公司得終止本契
並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保險契約的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
任。
第十五條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之翌日零時起,開始生效;本公司並
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予要保人。
第十六條 危險變更的通知義務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由於工作場所、設備、業務種類或其他變更,致危險有顯著增加時,要保人應於知
悉後兩週內通知本公司,要保人怠於通知時,對本公司因此所受的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本公司接到前項通知後三十日內,得根據危險增加的程度要求增加保險費或將本契約終止。
危險顯著減少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得要求本公司重新核定保險費。
第十七條 投保薪資變動的通知義務
被保險人的「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月投保薪資」如有變動時要保人應即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於接到前項通知後應自「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或「月投保薪資」變動之日起依第十條約定重
新計算應交付之保險費。
要保人如怠於為前項通知而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得就其變動後產生的實際結果依下列各款處理:
一、變動後的「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月投保薪資」,經核計本公司的保險給付增加時,本公司對
該增加部分,不負給付責任。
二、變動後的「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月投保薪資」,經核計本公司的保險給付減少時,本公司依
其減少後的給付金額予以給付
三、因第二款變動致要保人溢繳保險費時,本公司退還其溢繳部份之保險費。
第十八條 資料的提供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日期、身分證
編號、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月投保薪資、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契約有關的資料。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第十九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職業災害時,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自勞保局
正式認定職業災害之日起三十日內將事故狀況及被保險人之傷害程度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
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
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二十條 保險金的申
受益人應於勞工保險給付後,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公司申領各項保險金: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三、職業災害認定證明文件。
四、勞工保險給付證明文件。
五、申請死亡保險金者,另具死亡診斷書(或相驗屍體明書)及被保險人之除戶戶籍謄本。
六、申請失能及喪失工作能力保險金者,另具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
受益人申領「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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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
本公司負擔。
受益人申領「醫療定額保險金」或「喪失工作能力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
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
公司負擔。
第二十一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所約定的職業災害失蹤,經受益人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四
條請領死亡給付後,本公司按第六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
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該被
保險人保險契約效力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第二十二條 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失能喪失工作能力、傷害或疾病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
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幅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失能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第二十三條 契約的無
本契約訂立時,僅要保人知保險事故已發生者,契約無效。本公司不退還所收受之保險費。
第二十四條 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醫療定額保險金、失能保險金及喪失工作能力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
指定或變更。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以被保險人的家屬或其法定繼承人為限。受益人之指定及變更,
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
抗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
發給批註書。
本公司為給付各項保險金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第二十五條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
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
益人。
第二十六條 契約的續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經雙方議定續保條件後,續保的始期以原契
約屆滿日的翌日零時為準。
第二十七條 經驗分紅
本契約之經驗分紅計算公式,詳如附表。
第二十八條 住所變更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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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二十九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四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或其
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一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
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經驗分紅計算公
經驗退費= (實收保險費收入–營業費用–經驗理賠支出)–以前 個年度累積虧損額
其中經驗退費率( )與以前年度數( )由契約雙方洽訂之;經驗理賠支出參考要保單位個別實際
賠經驗計算之。
編號 行業類別 月繳 季繳 半年繳 年繳 月繳 季繳 半年繳 年繳
農、林、牧業
26.4 78.6 156.0 300.0 8.2 24.4 48.5 93.2
漁業
20.7 61.6 122.3 235.2 6.4 19.0 37.8 72.7
石油及天然氣礦業、砂、石及黏土採取業、其他礦業及土石
採取業
117.3 349.2 693.2 1,333.0 36.4 108.4 215.1 413.6
食品、飲料及菸草製造業
25.3 75.3 149.5 287.5 7.9 23.5 46.7 89.8
紡織業(紡織品製造業除外)
27.6 82.2 163.1 313.6 8.6 25.6 50.8 97.7
紡織品製造業
14.9 44.4 88.0 169.3 4.7 14.0 27.8 53.4
成衣及服飾品製造業
13.7 40.8 81.0 155.7 4.3 12.8 25.4 48.9
皮革、毛皮及其製品製造業
21.9 65.2 129.4 248.9 6.8 20.3 40.2 77.3
木竹製品及家具製造業
58.7 174.8 346.8 667.0 18.2 54.2 107.5 206.8
紙漿、紙及紙製品製造業
50.5 150.4 298.4 573.9 15.8 47.0 93.3 179.5
一一
印刷及資料儲存媒體複製業
25.3 75.3 149.5 287.5 7.9 23.5 46.7 89.8
一二
石油及煤製品、化學材料、化學製品、藥品及醫用化學製品
製造業
24.1 71.8 142.4 273.9 7.6 22.6 44.9 86.4
一三
橡膠製品、塑膠製品製造業
34.5 102.7 203.8 392.0 10.8 32.1 63.8 122.7
一四
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
52.9 157.5 312.6 601.1 16.4 48.8 96.9 186.4
一五
基本金屬製造業
68.9 205.1 407.2 783.0 21.4 63.7 126.5 243.2
一六
金屬製品製造業(金屬手工具及模具、金屬容器製造業除
50.5 150.4 298.4 573.9 15.8 47.0 93.3 179.5
一七
金屬手工具及模具、金屬容器製造業
39.1 116.4 231.0 444.3 12.1 36.0 71.5 137.5
一八
電子零組件、電腦、電子產品及光學製品、電力設備製造業
11.5 34.2 68.0 130.7 3.6 10.7 21.3 40.9
一九
機械設備製造業、產業用機械設備維修及安裝業
41.3 123.0 244.0 469.3 12.9 38.4 76.2 146.6
二0
汽車及其零件、其他運輸工具及其零件製造業
34.5 102.7 203.8 392.0 10.8 32.1 63.8 122.7
二一
其他製造業
20.7 61.6 122.3 235.2 6.4 19.0 37.8 72.7
二二
電力及燃氣供應業
26.4 78.6 156.0 300.0 8.2 24.4 48.5 93.2
二三
廢(污)水處理業、廢棄物清除、處理及資源回收處理業、
污染整治業
42.5 126.5 251.2 483.0 13.2 39.3 78.0 150.0
二四
用水供應業
26.4 78.6 156.0 300.0 8.2 24.4 48.5 93.2
二五
建築工程業
65.6 195.3 387.7 745.5 20.3 60.4 120.0 230.7
二六
土木工程業
46.0 136.9 271.8 522.7 14.3 42.6 84.5 162.5
二七
庭園景觀工程業
46.0 136.9 271.8 522.7 14.3 42.6 84.5 162.5
二八
專門營造業(庭園景觀工程業;機電、管道及其他建築設備
安裝業除外)
64.4 191.7 380.5 731.8 20.0 59.6 118.2 227.3
二九
機電、管道及其他建築設備安裝業
58.7 174.8 346.8 667.0 18.2 54.2 107.5 206.8
三0
批發業
20.7 61.6 122.3 235.2 6.4 19.0 37.8 72.7
三一
零售業
21.9 65.2 129.4 248.9 6.8 20.3 40.2 77.3
三二
陸上運輸業
43.7 130.1 258.2 496.6 13.6 40.5 80.3 154.5
三三
水上運輸業
121.9 362.9 720.3 1,385.2 37.9 112.8 224.0 430.7
三四
航空運輸業
27.6 82.2 163.1 313.6 8.6 25.6 50.8 97.7
三五
報關及船務代理業
17.2 51.2 101.7 195.5 5.3 15.8 31.3 60.2
三六
運輸輔助業(陸上運輸輔助業、報關及船務代理業除外)、
倉儲業
24.1 71.8 142.4 273.9 7.6 22.6 44.9 86.4
三七
陸上運輸輔助業
16.1 47.9 95.2 183.0 5.0 14.9 29.5 56.8
三八
郵政及快遞業
17.2 51.2 101.7 195.5 5.3 15.8 31.3 60.2
三九
住宿服務業、餐飲業
18.4 54.8 108.7 209.1 5.8 17.3 34.3 65.9
四0
出版業、影片服務、聲音錄製及音樂出版業、傳播及節目播
送業
13.7 40.8 81.0 155.7 4.3 12.8 25.4 48.9
四一
電信業
16.1 47.9 95.2 183.0 5.0 14.9 29.5 56.8
四二
電腦系統設計服務業、資料處理及資訊供應服務業
12.7 37.8 75.0 144.3 3.9 11.6 23.0 44.3
四三
金融中介業、保險業、證券期貨及其他金融業
10.4 31.0 61.5 118.2 3.2 9.5 18.9 36.4
四四
不動產開發業、不動產經營及相關服務業
14.9 44.4 88.0 169.3 4.7 14.0 27.8 53.4
四五
法律及會計服務業、企業總管理機構及管理顧問業、建築、
工程服務及技術檢測、分析服務業、廣告業及市場研究業、
專門設計服務業、獸醫服務業、其他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
14.9 44.4 88.0 169.3 4.7 14.0 27.8 53.4
四六
研究發展服務業
10.4 31.0 61.5 118.2 3.2 9.5 18.9 36.4
四七
旅行及相關代訂服務業
16.1 47.9 95.2 183.0 5.0 14.9 29.5 56.8
四八
租賃業、人力仲介及供應業、保全及私家偵探服務業、建築
物及綠化服務業、業務及辦公室支援服務業
21.9 65.2 129.4 248.9 6.8 20.3 40.2 77.3
四九 公共行政及國防、強制性社會安全、國際組織及外國機構
19.6 58.3 115.8 222.7 6.1 18.2 36.0 69.3
五0
教育服務業
11.5 34.2 68.0 130.7 3.6 10.7 21.3 40.9
五一
醫療保健服務業、居住型照顧服務業、其他社會工作服務業
11.5 34.2 68.0 130.7 3.6 10.7 21.3 40.9
五二
創作及藝術表演業、圖書館、檔案保存、博物館及類似機
構、博弈業、運動、娛樂及休閒服務業
14.9 44.4 88.0 169.3 4.7 14.0 27.8 53.4
五三
宗教、職業及類似組織
13.7 40.8 81.0 155.7 4.3 12.8 25.4 48.9
五四
個人及家庭用品維修業
26.4 78.6 156.0 300.0 8.2 24.4 48.5 93.2
五五
未分類其他服務業
16.1 47.9 95.2 183.0 5.0 14.9 29.5 56.8
國泰人壽團體職業災害給付保險
被保險人五十人以上()之團體,費率由契約雙方洽定;
被保險人五十人以下之團體,每萬元保額費率如下:
行業分類
超出勞保月投保薪資部份
勞保月投保薪資勞保未給付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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