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人壽
國泰人壽國泰人壽
國泰人壽團體殘廢生活補助津貼傷害保險附加條款
團體殘廢生活補助津貼傷害保險附加條款團體殘廢生活補助津貼傷害保險附加條款
團體殘廢生活補助津貼傷害保險附加條款
(殘廢生活補助金)
(本附加條款需申請附加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生效力)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36-599
)
備
查
文
號
中華民國
100
年
5
月
18
日國壽字第
100050593
號
第一條
第一條第一條
第一條 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國泰人壽團體殘廢生活補助津貼傷害保險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依要保人之申請,經本
公司同意後,附加於國泰人壽團體傷害保險(以下簡稱本契約)。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附約上,並構成本附約之一部分;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附約之約定。
第
第第
第二
二二
二條
條條
條 殘廢生活補助金
殘廢生活補助金殘廢生活補助金
殘廢生活補助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如於本附加條款生效後加保之被保險人,則係指加保之翌日起)遭
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本契約附表一所列第一、二級殘廢
者,本公司於被保險人仍生存期間內,按本附加條款所記載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為準,依下列二款約定
之一分期給付殘廢生活補助金:
一、第一級殘廢生活補助金:
(一)確定致成第一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一年仍生存者,給付被保險人保險金額之20%。
(二)確定致成第一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二年仍生存者,給付被保險人保險金額之20%。
(三)確定致成第一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三年仍生存者,給付被保險人保險金額之30%。
(四)確定致成第一級殘廢之日起算,滿四年仍生存者,給付被保險人保險金額之30%。
二、第二級殘廢生活補助金:
(一)確定致成第二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一年仍生存者,給付被保險人保險金額之15%。
(二)確定致成第二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二年仍生存者,給付被保險人保險金額之15%。
(三)確定致成第二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三年仍生存者,給付被保險人保險金額之25%。
(四)確定致成第二級殘廢之日起算,滿四年仍生存者,給付被保險人保險金額之25%。
前項情形如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本契約附表一所列第一級或第二級
殘廢程度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依前項規定
給付「殘廢生活補助金」,不受前項一百八十日之限制。
被保險人於訂立本附加條款前(如於本附加條款生效後加保之被保險人,則係指加保前)或因本契約第
廿三條(除外責任)、廿四條(不保事項)約定所致第二級殘廢程度之ㄧ者,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如
於本附加條款生效後加保之被保險人,則係指加保之翌日起),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殘廢程度加
重為第一級殘廢程度者,對於以前殘廢部分視同已給付第二級殘廢生活補助金,本公司僅就第一級殘廢
生活補助金與第二級殘廢生活補助金差額部份所計得之金額,給付本條之殘廢生活補助金。
第
第第
第三
三三
三條
條條
條 受益人
受益人受益人
受益人
殘廢生活補助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及變更。
第
第第
第四
四四
四條
條條
條 殘廢生活補助金
殘廢生活補助金殘廢生活補助金
殘廢生活補助金的申領
的申領的申領
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殘廢生活補助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殘廢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殘廢生活補助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
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