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註冊,享受完整功能

加入會員可以:試算商品保費、比較各家保險、隨意搭配保險組合,告別難用的 EXCEL 與老舊的商品資料庫。

(舊版)國泰人壽團體定期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一年期險
繳費一年保障一年,每年保費可能會變動,你可以續保到年齡上限,不用找業務重新簽約。
這張保險還沒做好 :(
保險商品真的太多了......再給我們一點時間。
如果急著想了解這張商品,問問網站其他會員,
可以得到即時的建議哦!
1
國泰人壽團體定期壽險
(身故或喪葬費用、完全殘廢保險金給付)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
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
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
核 准 文 號
中華民國
95
年
10
月
25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5610
號
備 查 文 號
中華民國 95 年 10 月 17 日國壽字第 95100329 號
中華民國 96 年 02 月 07 日國壽字第 96020116 號
中華民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國壽字第 96120630 號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的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
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本契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人員。
本契約所稱「團體」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一團體:
一、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二、依法成立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或聯盟所組成之團體。
三、債權、債務人團體。
四、依規定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或依勞動基準法、勞
工退休金條
例規定參加退休金計畫之團體。
五、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組成之團體。
六、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本契約所稱「完全殘廢」,是指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第三條 保險期間、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
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 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2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單號碼、保險範圍、保險期間、
保險金額及本公司服務電話。
第五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完全殘廢或死亡時,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本契約第十六條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與第十七條完全殘廢保險金二者,本公司僅按其中一項保險金之
約定給付,本契約效力於本公司給付本項前段其中一項保險金後終止。
第六條 保險費的計算
本契約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率乘保險金額總額計算,但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險金額總額的增
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契約或續保時,依要保人的危險程度及每一被保險人的性別、年
齡、保險金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和計算。
第七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
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者,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
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
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第八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
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
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
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險
人部分之保險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
限。
前二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第九條 被保險人的異動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開始生效,如通
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離職,退休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資格自通知到達之
翌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其保險效力終止。
第十條 契約的終止
本契約在被保險人數少於五人,或少於有參加保險資格人數的百分之七十五時,本公司得終止本契
約,
並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3
保險契約的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
任。
第十一條 危險變更的通知義務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由於工作場所、設備、業務種類或其他變更,致危險有顯著增加時,要保人應於知
悉後兩週內通知本公司,要保人怠於通知時,對本公司因此所受的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本公司接到前項通知後三十日內,得根據危險增加的程度要求增加保險費或將本契約終止。
危險顯著減少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得要求本公司重新核定保險費。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的更約權
本公司因第十條、第十一條的原因終止本契約或被保險人參加本契約滿六個月後喪失本契約被保險人
資格時,被保險人得於本契約終止或喪失被保險人資格之日起三十日內不具任何健康證明文件,向本
公司投保不高於本契約內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的個人人壽保險契約,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更約當時
之年齡以標準體承保,但被保險人的年齡或職業類別在本公司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得不予承保。
第十三條 資料的提供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日期、身分證明
編號、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契約有關的資料。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第十四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
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不
可歸責於本公司者,不在此限。
第十五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
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
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
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
保人一次清償後,該被保險人保險契約效力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情
事者,仍依約給付。
第十六條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與申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其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
(不論其給付方式或名目)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
(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
度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無效部分之已繳保險費予要保
人。
4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
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
葬費用保險金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
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
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壹佰萬元。
二、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貳佰萬元。
三、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應合併計算。
受益人申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七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與申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其保險金額給付完全殘廢
保險金。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殘廢診斷書。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
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
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該被保險人的保險效力即自動終止。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附表所列二項以上之完全殘廢程度者,本公司只給付一項完全殘廢保險金。
第十八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但被保險人連續投保滿二年後故意自
殺致死者,本公司仍按本契約第十六條約定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殘廢者,如其殘廢情形符合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
公司按第十七條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第十九條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
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依原約定比例計算後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二十條 經驗分紅
5
本契約於保單年度終了,經本公司決算本保單年度實收保險費收入減去營業費用、經驗理賠支出後仍
有剩餘金額時,按契約雙方約定比例計算經驗退費,但需扣除以前 年度累積虧損額。其中經驗理賠
支出按本公司整體理賠經驗與要保單位個別實際理賠經驗,加權計算之。
第廿一條 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以被保險人的家屬或其法定繼承人為限。受益人之指
定及變更,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
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
給批註書。
本公司為身故或喪葬費用或完全殘廢給付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
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廿二條 契約的續保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經雙方議定續保條件後,續保的始期以原契約
屆滿日的翌日零時為準。
第廿三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被保險人名冊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
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效力自始無
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份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
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
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並
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金額,而不得請求補足
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
年利
率百分之四計算。
第廿四條 住所變更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廿五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6
第廿六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一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
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廿七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
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完全殘廢程度表
項別
殘 廢 程 度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雙目均失明者。(註 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
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
註
5)
註:
1.
失明的認定
(1)
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
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
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3.
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
不能構音者。
4.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
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上、下肢關節名稱說明圖
7
髖關節
第一趾關節
中足趾關節
末關節
年齡 總保費上限 總保費下限 年齡 總保費上限 總保費下限
0 102.8 51.4 0 120.8 60.4
1 23.2 11.6 1 27.7 13.8
2 14.4 7.3 2 17.9 8.9
3 8.8 4.4 3 11.9 5.9
4 5.8 2.8 4 8.5 4.1
5 4.1 2.0 5 7.0 3.4
6 3.7 1.9 6 6.4 3.2
7 3.5 1.7 7 6.4 3.1
8 3.5 1.7 8 6.4 3.1
9 3.4 1.6 9 6.1 3.1
10 3.4 1.6 10 5.8 2.8
11 3.5 1.7 11 5.5 2.8
12 3.7 1.9 12 5.8 2.8
13 4.1 2.0 13 6.5 3.2
14 4.9 2.5 14 8.9 4.4
15 5.8 2.9 15 11.8 6.1
16 7.0 3.5 16 16.0 8.2
17 8.5 4.3 17 21.7 11.1
18 9.0 4.6 18 23.4 11.9
19 9.4 4.7 19 24.4 12.5
20 9.6 4.9 20 24.9 12.6
21 9.8 5.0 21 24.9 12.8
22 9.8 5.0 22 24.5 12.5
23 9.9 5.0 23 23.9 12.2
24 10.0 5.0 24 23.2 11.9
25 10.2 5.2 25 22.4 11.4
26 10.6 5.5 26 21.6 11.0
27 11.3 5.8 27 21.0 10.7
28 12.2 6.2 28 20.7 10.5
29 13.3 6.8 29 20.6 10.5
30 14.5 7.4 30 20.8 10.7
31 15.5 7.9 31 21.4 11.0
32 16.4 8.3 32 22.3 11.4
33 17.0 8.6 33 23.6 12.0
34 17.4 8.9 34 25.2 12.9
35 17.8 9.1 35 27.0 13.8
36 18.4 9.4 36 29.2 14.9
37 19.2 9.8 37 31.5 16.1
38 20.5 10.5 38 34.0 17.4
39 22.3 11.4 39 36.8 18.9
40 24.6 12.5 40 39.9 20.4
41 27.2 14.0 41 43.4 22.2
42 30.3 15.5 42 47.4 24.3
43 33.8 17.3 43 52.0 26.7
44 37.7 19.4 44 57.0 29.2
45 41.7 21.4 45 62.3 31.9
國泰人壽團體定期壽險年繳費率表
(單位:元 / 每萬保額)
性別:女性 性別:男性
46 45.9 23.5 46 67.6 34.7
47 50.1 25.6 47 72.9 37.4
48 54.2 27.9 48 78.0 40.0
49 58.5 30.0 49 83.1 42.6
50 62.9 32.2 50 88.6 45.5
51 67.6 34.7 51 94.5 48.5
52 72.9 37.4 52 101.3 51.9
53 78.7 40.4 53 109.0 55.9
54 84.9 43.5 54 117.9 60.5
55 91.3 46.8 55 128.0 65.6
56 97.6 50.1 56 139.4 71.6
57 103.6 53.2 57 152.2 78.0
58 109.4 56.1 58 166.4 85.3
59 115.6 59.4 59 182.1 93.4
60 123.4 63.2 60 199.3 102.3
61 133.8 68.6 61 218.2 112.0
62 147.9 75.9 62 238.7 122.5
63 166.3 85.3 63 261.0 134.0
64 187.9 96.4 64 285.3 146.4
65 211.5 108.5 65 311.8 160.1
66 235.5 120.8 66 340.8 174.9
67 258.7 132.8 67 372.6 191.3
68 280.0 143.7 68 407.3 209.1
69 300.6 154.3 69 445.3 228.6
70 322.1 165.3 70 487.0 250.0
71 355.3 177.6 71 546.8 273.4
72 384.1 192.0 72 598.0 299.1
73 418.6 209.4 73 653.8 327.0
74 458.9 229.5 74 715.0 357.4
75 505.0 252.5 75 781.7 390.8
76 556.8 278.5 76 854.6 427.3
77 614.4 307.1 77 934.0 467.0
78 677.7 338.9 78 1020.4 510.2
79 747.4 373.7 79 1114.6 557.3
80 824.1 412.0 80 1217.1 608.6
81 908.8 454.3 81 1328.6 664.3
82 1001.9 501.0 82 1449.8 724.9
83 1104.4 552.2 83 1581.1 790.5
84 1217.0 608.5 84 1723.4 861.7
85 1340.8 670.4 85 1877.4 938.8
86 1476.7 738.3 86 2044.0 1021.9
87 1625.6 812.8 87 2223.5 1111.7
88 1788.5 894.3 88 2417.1 1208.5
89 1966.2 983.1 89 2625.2 1312.5
90 2160.1 1080.1 90 2848.2 1424.1
91 2371.0 1185.5 91 3086.8 1543.4
92 2600.0 1300.0 92 3341.7 1670.8
93 2847.7 1423.8 93 3613.1 1806.5
94 3114.9 1557.4 94 3900.8 1950.4
95 3401.4 1700.7 95 4204.4 2102.2
96 3707.6 1853.8 96 4523.4 2261.7
97 4033.7 2016.8 97 4857.4 2428.6
98 4379.7 2189.8 98 5205.6 2602.8
99 4745.8 2372.9 99 5568.2 2784.0
國泰人壽新GO保障100定期壽險附約
想請教各位保險專家,這張「國泰人壽新GO保障100定期壽險附約」保障年期等於繳費年期嗎?還是保障到 100 歲呢?謝謝!
· 回應 3
定期壽險
最近想找定期壽險29歲/女台灣人壽新平準型定期壽險附約 (T02J1)  這個選擇20年意思是 這20年保費都是一樣的嗎那這20年都是保證續保的嗎建議規劃幾年的?或是有推薦別的定期壽險嗎?只買定期壽險需要搭配一個主約嗎?保額建議規劃多少?
· 回應 10
定期壽險
我家孩子快滿15歲 想幫他增加壽險保障 自己的保障是以定期壽險方式規劃 也知道投資型保單中的壽險保障是定期壽險的一種 費率通常較便宜 可彈性調整壽險額度 只是保單有前置費用及投資風險 想請問目前投資型保單 前置費用收取最少的是哪家保險公司 哪張保單?前置費用多少?定期壽險推薦哪張?會建議直接以定期壽險去做規劃 還是投資型保單?還是有其他建議 ?謝謝現階段欲規劃500萬的壽險保障 但隨著年齡增長他可能有增加壽險額度需求 所以才會考慮投資型保單謝謝 保險一二三⚡規劃好簡單 提醒 
· 回應 11
定期壽險
1980年男性,109年因為買房所以另外買了一張保額500萬的定期壽險「富邦人壽優樂定期壽險」,繳費期限20年,年繳保費24,000元。( 另已有繳費期滿的壽險約200萬左右 )有業務推薦「安達人壽新幸福成雙變額萬能壽險」,因為有附加失能險,保額一樣是500萬,年繳保費約60,000左右。她說主要是可以補足目前失能險不足的部分 ( 目前的保單是啟動後每個月可支付2萬左右 )。但投資型保單,前五年要支付的目標保費合計要150%,第一年就收取36,000,最後用在投資僅20,000多,而且保險成本會隨著年紀增加,也是我比較考慮的點。雖然業務說等房貸負擔少一點,可以降低保額然後增加投資金額的部分,但如果主要目的僅是壽險+失能險,這張保單是推薦的嗎?還是我就維持富邦的那張定期壽險保單就好,不要解約?或者有無其他推薦的壽險 / 定期壽險,謝謝大家!
· 回應 18
定期壽險
想請問版上的業務78年次 有推薦的一年一約定期壽險嗎?
· 回應 13
定期壽險
請問一年定期壽險,是否較推薦台灣e定保呢 ? 全球的QTL推薦嗎?
· 回應 6
定期壽險
請問大家有推薦的定期壽險10年期,保費便宜的保險公司及商品內容嗎?
· 回應 21
定期壽險
有推薦哪個cp值高的定期壽險嗎有低保額高保障?投保年紀中壯年
· 回應 16
定期壽險
請問市售的定期或是一年期壽險有哪幾家保額是1~6千萬的保額,謝謝
· 回應 25
國泰人壽鍾情終身壽險
想請問一下舊保單"國泰人壽鍾情終身壽險"這份保單有沒有滿期保險金可以領回這份保單好像改版蠻多次的我是93年12月保的到今年滿期我看有些保險網站上面說有滿期保險金有些則說沒有所以想問看看
· 回應 10
定期壽險
請問板上的各位,中國人壽好喜福20年定期壽險適合買嗎20年/保額1百萬
· 回應 12
定期壽險
請問哪一間保險公司(定期壽險) cp值高、不容易抽檢,不用體檢的額度是多少?年齡37歲 謝謝
· 回應 4
定期壽險
請問有推薦54歲男生,保額300萬的定期壽險嗎?10年期或20年期的選擇,謝謝🙏
· 回應 30
定期壽險
對「第一金人壽好安家定期壽險(乙型) (TLWB)」有興趣請這個商品是只能有房貸的人投保嗎?
· 回應 7
定期壽險
哪家有40歲女性可投保,且續保到70歲的定期壽險跟醫療,但是60-70歲時費率又不會太高的或躉繳型也可以
· 回應 8
定期壽險推薦
請問有推薦的小額定期壽險嗎?有看見台灣人壽的e定保一年定期壽險跟富邦人壽的e定幸福定期壽險,兩者都是網路投保,保費也不貴,想請問會推薦投保嗎?
· 回應 11
定期壽險問題
請問一下如果將20年期的定期壽險設定為主約後 20年到期後需要重新體檢簽約嗎? 還是持續繳納保費即可續保 目前是保全球人壽定期壽險 (QTL)舊版的當附約
· 回應 3
定期壽險
請問大家有沒有推薦高保額、保證續保、投保年齡長的商品?謝謝
· 回應 21
定期壽險
大家好~ 不好意思~刪除重覆文章~ 非常謝謝你們給我方向~ 已刪除原文 謝謝大家  
· 回應 13
定期壽險規劃
想規劃20年的定期壽險,請問有推薦CP值高的嗎35歲女性,想再規劃保額500-600萬,預算$7000/年以內已有台壽意外險身故100萬、公司團保國泰定壽120萬、 友邦JTL 10年期100萬目前初步考慮以下兩個保額各300萬請問是否有特殊投保規則或其他須注意的地方?1. 基富通-中國人壽e同守護五年定期壽險 這個有保證續保嗎?條款裡沒看到2. 台灣人壽e定保一年定期壽險哪裡查得到費率表呢? 官網沒看到謝謝~
· 回應 8
定期壽險投保
請問有三高,年齡70初有定期壽險可保?有推薦哪家投保容易的嗎?
· 回應 5
定期壽險推薦
30歲男性,主要是為了房貸想要找定期壽險額度約300萬起跳,保費希望可以在1.2萬/年以內也有考慮過遞減型的壽險,但是不知道目前市面上哪一家費率較便宜目前看的是臺銀人壽希望可以有其他商品可以推薦、討論
· 回應 20
國泰人壽鍾情終身壽險
全心住院日額 門診手術有包含乳房微創手術嗎?
· 回應 2
國泰人壽終身壽險滿期後的保障
「(停售)國泰人壽富貴保本三福終身壽險 (HN)」以前在19歲時聽媽媽的話,買了國泰人壽的3個終身壽險保單(1)國泰人壽富貴年年終身壽險(2)國泰人壽富貴保本三福終身壽險 (3)國泰人壽富貴喜福終身壽險 以上都已經滿期了,剩下的好像是領滿期生存金了。我的問題是如果滿期後有住院/手術醫療的話有保障能夠申請理賠嗎?
· 回應 26
定期壽險推薦
39歲男性,有抽菸,近期購入新屋,掛老婆名下, 主要繳款者是先生,保額需求1500萬,想補足未來的風險,但卡在資金,保費預計年繳4萬-4萬五內請問推薦平準型或遞減型?是否有高cp值保單?謝謝謝謝各位的意見回饋,目前鎖定多數人推薦的第一金人壽遞減型,請問多少保額可免體檢呢?
· 回應 33

網站提醒

1、Finfo僅為系統服務提供者,本網站所載資訊係依保險公司公開資料整理,僅供資訊查閱參考,不得作為投保建議、財務諮詢、保險招攬或媒合,亦不應視為對任何保險商品之推薦或背書。如您並非保險從業人員或不具備相關保險專業知識,請勿僅依本網站內容作成投保決定,並應洽詢依法具備資格之保險專業人員或保險公司。

2、Finfo會盡最大努力維護網站上之資訊、內容和資料的準確性,您必須意識到內容可能是不準確、不完整亦或是過期的。若有任何疑慮,請以官方資訊為準。

3、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不代表實際投保內容,亦無法取代官方正式文件,詳細內容以保險公司官方資訊為準。

商品所屬公司

國泰人壽

其他壽險

更多..
在 發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