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人壽團體保險戰爭限額刪除批註條款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
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
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
備 查 文 號
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國壽字第95100412號
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國壽字第95110253號
中華民國96年08月29日國壽字第96080526號
第一條 批註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國泰人壽團體保險戰爭限額刪除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批註於本公司團體保險主契約(以
下簡稱為主契約),並構成主契約之一部,主契約與本批註條款牴觸者,以本批註條款為準;本批註條款
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前項所稱團體保險主契約係指本公司國泰人壽團體一年定期重大疾病壽險、國泰人壽福利團體定期壽險
及國泰人壽貸款償還團體一年定期壽險。
第二條 戰爭限額刪除
主契約條款中「保險給付的限制」關於被保險人因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武裝變亂所致事故限
額給付之約定條款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