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症。
4.惡性黑色素瘤以外之皮膚癌。
(六)癱瘓﹕係指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包括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之兩
關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關
節機能喪失係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超過六個月以上。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
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髖、膝、踝關節。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術﹕指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或骨髓移植者。
六、「醫院」: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醫院及財團法人醫院。
七、「醫師」:指領有醫師證書及執業證書,合法執業者。
八、「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第三條 保險期間、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
本附約生效日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本公司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
憑證。但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者,以該繳費日為生效日。
本公司對被保險人應負的保險責任開始日如下(但如被保險人因遭遇意外傷害事故致成癱瘓或接受重大
器官移植手術者,則以本附約生效日(本附約訂立後加保者,自加保日)為保險責任開始日):
一、計畫A:自本附約生效日(本附約訂立後加保者,自加保日)起第六十一日為保險責任開始日,但
續保者,自原投保(或加保)日已達六十一日者,本公司對本附約應負的保險責任自續保日起;未
達六十一日者,以六十一日扣除續保當時已經過日數,計算本公司對該被保險人續保之保險責任開
始日。
二、計畫B:自本附約生效日(本附約訂立後加保者,自加保日)起第九十一日為保險責任開始日,但
續保者,自原投保(或加保)日已達九十一日者,本公司對本附約應負的保險責任自續保日起;未
達九十一日者,以九十一日扣除續保當時已經過日數,計算本公司對該被保險人續保之保險責任開
始日。
被保險人於保險責任開始日前的期間內,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重大疾病者,本公司無息返還該被保險人
部分已收受保險費,該被保險人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第四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且於保險責任開始日後經初次診斷確定罹患重大疾病時,本公司依本附約約
定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
第五條 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單號碼、保險範圍、保險期間、
保險金額及本公司服務電話。
第六條 保險費的計算
本附約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率乘保險金額總額計算,但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保險金額總額的增
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附約或續保時,依要保人的危險程度及每一被保險人的性別、年
齡、保險金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和計算。
第七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
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者,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
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
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附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