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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創世紀變額萬能壽險加值給付附加條款
(給付項目:加值給付)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
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
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申訴電話:市話免費撥打 0800-036-599、付費撥打 02-2162-6201;傳真:0800-211-568;電子信箱(E-mail):
service@cathaylife.com.tw)
備 查 文 號
中華民國 97 年 08 月 22 日國壽字第 97080638 號
中華民國 109年 07月 01 日國壽字第 109070073 號
第一條 附加條款的訂立、適用範圍及效力
「國泰人壽創世紀變額萬能壽險加值給付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僅適用於「國泰人壽創
世紀變額萬能壽險(丙型)」及「國泰人壽創世紀變額萬能壽險(丁型)」(以下簡稱『本契約』)。
本附加條款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與本附加條款牴觸時,應優先適用本附加條款。
第二條 加值給付
於本附加條款生效後之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第八保單週年日起,每屆保單週年日時,以其(不含)前
十二個保單週月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以扣除每月應扣除費用後者為準)之平均值,乘以加值給付比率所
得之數額給予「加值給付」。
前項加值給付併入本契約之淨保險費中,依要保人指定與本契約約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轉換為投資標的
計價貨幣單位後分配之。
本附加條款之加值給付比率為千分之二,本公司得調整前述加值給付比率,並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
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調整,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