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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利即保行人或大眾交通工具傷害醫療限額保險金附加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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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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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額保險
(給付項目:傷害醫療限額保險金)
(本附加條款需申請附加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生效力)
(申訴電話市話免費撥打 0800-036-599付費撥打 02-2162-6201傳真0800-211-568電子信箱E-mail
service@cathaylife.com.tw
109.12.30國壽字第109120005號函備查
第一條 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
本「國泰人壽利即保行人或大眾交通工具傷害醫療限額保險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依要
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附加於本公司「國泰人壽利即保行人或大眾交通工具傷害保險」(以下簡
稱本契約)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約上,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附加條款名詞定義如下:
一、「醫院」: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二、「診所」:指依照醫療法規定設立並具備開業執照之診所。
三、醫師」:指領有醫師證書及執業證書,合法執業者。
四、「每次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指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記載,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之「傷害醫療限額
險金給付上限計算基準。
第三條 傷害醫療限額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本契約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
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依其實際醫療費用,就超過全民
健康保險給付部,給付「傷害醫療限額保險金」但同一保險單年度內以給付五次意外傷害事故為限
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每次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乘以「該意外傷害事故種類
於本附加條款附表所載調整係數」所得之金額。
前項情形,如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
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依前項規定給付「傷害醫療限額保險金」,不受前項
一百八十日之限制。
第四條 傷害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者之處理方式
本附加條款第三條之給付,於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接受治療;或前往不具有全民
健康保險之「醫院」或「診所」治療者,致各項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
際支付之各項費用之65%給付,惟仍以前述保險金條款約定之限額為限
第五條 傷害醫療限額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傷害醫療限額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
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傷害醫療限額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
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
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第二項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六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由致成傷害而於「醫院」或「診所治療,本公司不負給付本附加條款第三條「傷
害醫療限額保險金」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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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而於「醫院」或診所」治療時,本公司
仍依本附加條款第三條給付「傷害醫療限額保險金」
第七條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傷害而於「醫院」或「診所治療時,本公司不負給付本附加條款第三條
「傷害醫療限額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第八條 傷害醫療限額保險金受益人的指定
「傷害醫療限額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另行指定或變更。
附表:意外傷害事故種類限額調整係數表
意外傷害事故種
本契約第二條約定的
「行人或大眾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
本契約第二條約定的
「一般意外傷害事故」
調整係數
150%
100%
國泰人壽利即保行人或大眾交通工具傷害醫療限額保險金
附加條款
年繳費率表
單位:元/每次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2
職業類別
年齡
20~49
552
690
50 歲以上
780
975
註: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 / 2
季繳費率 =年繳費率 / 4
月繳費率 =年繳費率 / 12
元以下四捨五入再乘以保險金額即為應繳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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