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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國泰人壽債權債務範圍內受益人指定及其處分權批註條款

這是附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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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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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債權債務範圍內受益人指定及其處分權批註條款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36-599
(本批註條款於批註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中華民國
102
9
6
日國壽字第
102090003
中華民國
106
1
1
日國壽字第
106010070
第一條
批註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國泰人壽債權債務範圍內受益人指定及其處分權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依要保人之申
請,經本公司同意後,批註於經本公司指定之契約(以下簡稱為本契約)
前項所稱「要保人係指本契約之要保其與契約保險人為同一人「本公司定之契約」之
險種名稱如附表
條款約上契約契約條款批註
準。本批註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終止條款終止有效要保止本
款。
第二條 名詞定義
「金機構」指依經營存放款業務金融機構並於批註本批條款時對保人具有房屋貸款債權
者。
第三條 受益人指定及其處分權
要保人於申請批註本批註條款時,經依保險法第一百十一條指定於房屋貸款債務額度範圍內以金融機
本契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且聲明放棄該部分之處分權並通知本公司者,本公司不受理該部
分受益人之指定或變更。身故保險金於房屋貸款債務額度範圍內給付予金融機構後,若有餘額,則給付
予要保人所指定金融機構以外之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前項申請未經通知本公司,不得對抗本公司。
第四條 身故保險金的申領
金融機構經依本批註條款指定於房屋貸款債務額度範圍內為本契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並經要保人聲明
放棄該部分之處分權後,除本契約定各項之申請文件外,金融機構於申領身故保險金時應出具本契
約被保險人死亡時之房屋貸款餘額證明予本公司。
金融機構於受領身故保險金時,需交付清償證明或貸款餘額證明文件予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或交由本
公司轉交。
附表:
本公司指定之契
國泰人壽新幸福貸定期壽險
國泰人壽貸貸幸福遞減型定期壽險
國泰人壽貸貸幸福平準型定期壽險
國泰人壽新貸貸幸福遞減型定期壽險
國泰人壽新貸貸幸福平準型定期壽險
國泰人壽債權債務範圍內受益人指定及其處分權批註條款
費率表:本批註條款無涉及成本,故並無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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