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附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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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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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假日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附加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
※ 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及各給付項目的條件及限制,詳參本附加條款第 3 條及本契約條
款第 3 條約定。
注意事項:本附加條款需申請附加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生效力
備 查 文 號
中華民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國壽字第 107110170 號
本國泰人壽假日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依要保人的
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附加於本公司國泰人壽iCarry傷害保險(以下簡稱本契
約)。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約上,並構成本契約的一部分。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皆依照
本契約的約定。
本附加條款「假日」定義如下:
指下列日期0時起,至該日午夜 12 時止,其起迄時間的認定皆是依照臺灣地區中原
標準時間為準,不因被保險人出國與否而異:
(一)週六及週日,但不包含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的補行上班日。
(二)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當年度放假的紀念日、民俗節日及補假或調整放
假。
前述所稱假日,不包括各級學校寒暑假及各縣市政府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
業辦法」公布的停止辦公及上課日。應放假日如有異動時,皆是依照中央主管機關規
定辦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符合下表所列給付項目的給付條件時,本公司按照約
定給付保險金:
於假日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於意外傷
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身故
於假日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於意外傷
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經診斷確
定致成附表1所列失能等級第1級的項目
之一
①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同時或先後致成附表 1 所列失能等級第1級時,本
公司只給付 1 次假日意外傷害事故第 1 級失能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 180 日身故或經診斷確定致成附表 1 所
列失能等級第1級的項目之一,若能證明其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
司仍給付保險金,不受 180 日之限制。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假日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後身故,並符合本條
約定的申領條件時,本公司給付假日意外傷害事故第 1 級失能保險金及假日意外傷害
事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總金額合計最高以身故日的保險金額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身故時,受益人得分別
申領保險金,不適用前項的約定。
①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②本公司可以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並在必要時另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
人的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是不會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約定
應給付的期限。
國泰人壽假日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附加條款年繳費率表
單位:元/每 10 萬元保險金額
註: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 × 0.52 ,
季繳費率 =年繳費率 × 0.262,
月繳費率 =年繳費率 × 0.088,
元以下四捨五入再乘以保險金額即為應繳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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