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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傷病保險金」以領取一次為限。
本契約豁免續期保險費後,非經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不得依第九條終止本契約及依第二十七條申請
減少「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
第十七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扣除被保險人依
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之約定所得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後之餘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
即行終止。
前項所稱「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係以本契約「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為準,按年繳繳費方式無息
計算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原定繳費期間屆滿日」二者較早屆至之日所應繳保
險費總額。
如被保險人依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之約定所應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已達第一項所稱「年繳應繳
保險費總額一點零六倍」者,則本公司不再給付「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
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
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
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
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
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
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
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
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六章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失蹤處理
第十八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
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
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九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時,如經法院宣告死亡者,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
準,依本契約第十七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
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
契約第十七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
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
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七章 各項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條 醫療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依本契約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約定申請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申請「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或「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者,須列明手
術名稱及部位(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