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附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台灣人壽 Fun 心生活特定意外身故傷害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係依主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要保人
之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附約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
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附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時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本附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附約所稱「特定意外傷害事故」係指下列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
一、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期間,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者。
二、被保險人搭乘大廈或大樓之廂型電梯(不含建築工地及礦場之電梯)時,因電梯發生意外事故者。
三、被保險人於戲(劇)院、旅館、餐館、百貨公司、歌(舞)廳、車站、機場、碼頭、公眾體育館(場)、公眾
展示館、開放公眾使用之演講廳或其他供公眾使用之場所,遭遇火災或爆炸事故者。
四、被保險人在海外停留期間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者。
本附約所稱「大眾運輸工具」係指領有合法營業執照,在以大眾運輸為目的下定時營運(含加班班次)之固定路線,
且對不特定人開放之交通運輸工具,其內容如下:
一、陸上大眾運輸工具:係指行駛於固定路線之動力車輛。
二、水上大眾運輸工具:係指行駛於固定路線之機動船舶。
三、空中大眾運輸工具:係指行駛於固定航線之商用航空客機。
本附約所稱「海外停留期間」係指被保險人前往台灣、澎湖、金門、馬祖以外之地區,經中華民國管理入出境之政
府單位查驗證照離境後,至經中華民國管理入出境之政府單位查驗證照入境止之期間。海外停留期間每次最高以出
境日起算九十日為限。
本附約所稱「乘客」係指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之乘客,不含配置在該運輸工具上之工作人員。
本附約所稱「搭乘」係指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上下該大眾運輸工具期間,或向航空公司機場櫃檯完成報到後而於航
空站內,或通過大眾運輸工具之查驗票口後而進入等候搭乘時起,至離開目的地之機場乘客管制範圍或查驗票口為
止,此期間之行為。
本附約所稱「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後每經
過一個保單年度並加算一歲之年齡。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及交付保險費】
第三條
本附約與主契約同時承保時,本公司對本附約應負的保險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年繳保險費時開
始,以主契約當年度保單週年日之前一日為本附約之終日。
本附約為中途加保者,本公司對本附約應負的保險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按日數比例計算之年繳
保險費時開始,並以主契約當年度保單週年日之前一日為本附約之終日,不適用第六條第一項本附約保險期間一年
之約定。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且符合前兩項情形而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