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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三十日前通知要保人年金給付內容。上述通知年金給付金額,係以累積
期間屆滿前四十日時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為基準估算所得,但實際年金給付內容須以累積期間屆滿
時依第九條計算所得。
【年金給付的方式】
第八條:要保人於投保時應與本公司約定,選擇第一或第二款其中一種年金給付方式:
一、一次給付: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依第六條約定之方式計算至年金給付開始日之前一日
為止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一次給付受益人。本保險金一經給付,本契約即行終止。
二、分期給付: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在被保險人的生存期間內,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條第一項之
年金保證給付期間及第九條之年金金額給付年金予受益人。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之三十日前主動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得行使第一項年金給付方式之變更,
要保人的書面通知應於累積期間屆滿三個營業日前送達本公司始生效力。
在年金給付保證期間內,本公司於年金給付日給付年金至年金給付保證期間結束。被保險人未支領
之年金餘額得申請提前一次給付;其申請人在被保險人生存時為被保險人本人,被保險人身故時為
身故受益人。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年金以申請當時之年金金額為基準計算一次給付,計算年金給
付保證期間年金餘額現值之貼現率為年金給付預定利率。在年金給付保證期間以後,被保險人於應
給付年金之日仍生存時,本公司依本契約繼續給付年金,直至被保險人身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年金金額的計算】
第九條: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其給付期間第一年度實際可以領取之年金金額係以累積期間屆滿日為基準計算
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依據當時年金給付預
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
年金給付期間第二年度開始每年可領取之年金金額係以前一年度可領取之年金金額乘以當年度「調整
係數」而得之。
第二項所稱「調整係數」等於(1+前一年金給付週年日當月宣告利率)除以(1+年金給付預定利
率);本公司於每年年金給付週年日,以約定方式通知當年度之調整係數。
第一項及第三項之年金給付預定利率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維持不變。
年金給付開始日計算領取之年金金額若低於新台幣壹萬元時,本公司改依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於年金
給付開始日一次給付與年金給付受益人,本契約即行終止。
如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已逾年領年金給付金額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所需之年金保
單價值準備金,其超出的部份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予要保人。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第十條: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終止本契約,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